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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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焦洪昌本教材强调对现行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分析,强调联系司法实务中的新老问题进行论述。力求与最新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相一致,努力用简洁的文字、实用明晰的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读懂教材,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加以分析。密切关注和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努力结合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使法学理论应用于法律实务和教学。 -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读本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读本编委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读本》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司法局共同编辑出版的,收录了宪法类、行政法类的法律,以及与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读本又收录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的专文,就我国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别作了解析和介绍,为读本增加了分量,增添了光彩。可以说,这本书是常用法律的学习用书,是方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好帮手。 -
在有限与有为之间陈德顺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系统研习西方政治理论的一个成果,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将西方立宪政府的演进与实践逻辑作为论题,认真梳理了西方宪政(立宪政府)的基本理念和理论主张,探究了其理论流变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并结合我国改革的基本经验和社会价值诉求,对中国语境下政府改革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理论思考。 -
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韩大元《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健全完善法制方面,既反对全面照搬西方的做法,又不墨守成规;主张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同时,注重体现了传统理论与现行制度的统一。全书紧紧围绕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法律功能、民主监督等多个角度层层推进,全面系统地进行了论述;对国情的把握到位,对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彻,较为有力地证明了我国检察制度在宪法建设中的优势所在;书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可操作性。 本书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信息量大,数据详实,研究方法多样。既有历史的分析、中外的比较,也有问卷调查方式的采用,工作浩繁,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自身认识,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理解检察制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
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詹成付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并非新鲜事物,建国初期的农会、人民公社时期的管理委员会、社员代表大会等,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是,这些选举普遍缺乏规范性。自1982年新宪法颁布,特别是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次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后,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掀开了新的篇章。在十年实践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对村委会选举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规范的主要选举环节包括:(1)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3)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4)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划票间;(5)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布;(6)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查处;(7)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组织法为乡村选举提出了更为切实可行、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从而为中国农村选举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选举权利与司法救济詹成付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这本《选举权利与司法救济》是《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一书的姊妹篇。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一书中,我们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重点讨论了村民选举的概念以及村民选举权利及其救济的内涵;从总体上分析了当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现状,讨论了判定村民选举权利受侵害的标准,并依据选举程序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在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现状进行剖析的同时,深入研究了当前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中存在的种种内在矛盾和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的对策和建议。在结论部分,我们提出了一揽子解决选举纠纷问题的总体方案,并重点分析了司法介入村民选举权利救济的可行性。虽然我们希望当村民的选举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社会情境,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救济方法,但司法救济无疑应当是村民选举权利最后的也是最根本的保障。为了求证司法救济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架构中的作用,我们在“村委会选举违法问题研究”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其中既包括课题组进行实证调查时撰写的研究报告,也包括我们翻译的部分与此有关的国外文献。部分资料已经于200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内部专题研讨会上进行过讨论。这些讨论,对于帮助我们理清司法救济与村民选举权利保障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课题研究结束后,虽然形成了《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一书,但总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基于此,我们将研究中收集的一些文献资料进行了精选,编成这本书,希望能对同仁研究村民选举权利救济问题有所帮助。全书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学者对于村民选举权利救济问题的探讨,已发表的文章均注明了出处,未注明出处的均为首次发表;第二部分是国外司法救济选举权利的一些情况介绍。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仅是相关资料的选辑,并不代表编者的观点。 -
中国宪法文摘通编王培英 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现行宪法,开启了中国宪政史的崭新一页。“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一宪法意识、宪政意识,正在成为全社会共识。要使这种宪法意识更为理性,成为指导行动的科学认识,基本前提是认真学习宪法条文规定,了解宪法演变,了解今日宪法与宪政之由来。正是基于这一想法,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国宪法文献通编》。2006年开始修订本书时,原计划扩编为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中国制宪史文献资料长编。因为,在长期立法实践中痛感缺少资料系统、翔实的宪法文本研究成果,能够读到的往往是远离宪法文本的“论”或“著”(近年来出版状况已呈可喜变化,如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等)。但在修订过程中,面对浩如烟海的大量资料,才感到预订目标并非短时内能实现。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只能是这本中国宪政百年史纲式的工具书。 -
比较宪法学秦前红、陈道英、等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本书由我国研究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专家学者编写,以现代宪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宪政实践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比较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揭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规律,对诸家学说进行认真评析,提供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 -
走向平衡的宪政谢维雁 著该书稿是一部有关宪政问题的文集。作者通过对宪政基本理论、公民宪政意识、宪法序言等问题的研究,对宪法学的走向做一定的设想。该书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走向平衡的宪政》是作者上述思考的继续。《走向平衡的宪政》收入作者近年发表的论文共10篇,这些论文在收入《走向平衡的宪政》时都有修改。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更正了原文中的一些错误;更新了原文中的一些注释、参考文献等资料。另外,出于版面等原因在发表时有删节的,现将原文纳入《走向平衡的宪政》。《走向平衡的宪政》涉及三方面内容:(1)关于“宪政平衡性”。《宪政平衡论纲》一文探讨了宪政平衡理论的学理根据、研究范式及核心范畴。《走向平衡的宪政理论——对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初步检视》一文分析了宪政平衡理论的两个基本假定即“人性的不完善”和“冲突恒常”,探讨了这些假定对宪政制度建构的意义;对宪政平衡理论的研究方法作了探讨,提出在宪法学的研究中要持守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并以事实为中心和重视研究的内在视角的观点:《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一文从历史源流的角度考察了作为宪政平衡理论渊源的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人的思想中平衡政体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一文对作为一种重要的平衡力量和平衡方式的“公民不服从”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西方性,提出当下的中国不宜采行“公民不服从”的主张。《公民的历史变迁》一文分析了作为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一方宪政主体——公民——的历史演变过程,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公民概念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国家成员由从属于国家权力到获得独立人格并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发展历程。《中国宪政建设的困顿与前景》一文原标题为《中国五十年宪政建设的困顿和前景》,收入《走向平衡的宪政》时改为现在的标题,主要是运用宪政平衡理论分析了我国宪政建设的得失及未来的发展方向。(2)关于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序言研究》一文对我国宪法的序言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围绕宪法序言的若干争论做了迄今最为全面的剖析。《我国宪法修改原则论析》一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目前宪法修改原则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宪法修改所应遵循的普遍原则。《“母法”观念释读——宪法与法律关系新解》一文分析了“母法”观念在我国的起源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宪法与法律关系的新原则,即“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3)关于宪法哲学。《宪法学的走向: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一文将宪法学分为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大研究领域,探讨了它们各自的特点及二者之间的联系,主张一种二元论的研究方法,即在宪法学的两个研究领域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一种宽泛的意义上说,上述宪政、宪法、宪法哲学三个方面都可以归属于宪政研究的范畴。而且,我还进一步认为,宪政平衡理论是一种具有实践指向的理论,其目标是要建立实证意义上的平衡宪政体制。宪法是平衡宪政体制的规范记录,而宪法哲学则需对平衡宪政体制做出哲学的解释。由此,我在《走向平衡的宪政》中把对宪法和宪法哲学的探讨悉归于宪政平衡理论。职是之故,《走向平衡的宪政》名之为:《走向平衡的宪政》。 -
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张文山本书是200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砚究”(批准号:04BFX014)的最终研究成果。全书分为八个部分:一、研究背景。主要是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状况分析人手,在全面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背景下,剖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现状与缺陷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意义。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模式选择。主要从总体上以系统论的方法论对“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从法理基础、实现的可能性、基本结构与功能等方面阐述了该理论。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构成“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的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居第二层次。这里对立法解释的学理、立法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的事项、立法解释的程序、立法解释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论述。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特别立法。特别立法是“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的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居第三层次,它在系统中居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功能,是支撑着整个系统的核心。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难以承担配套立法作用的原因就在于缺少了这一环节。在对特别立法的学理、特别立法的原则与性质、特别立法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制定主要的特别立法有:《民族自治地方权益保障法》、《民族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法》、《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法》等。五、实施条例或细则。这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规范的主体是上级国家机关,在“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中居第四层次,主要分析了实施条例或细则的学理基础、实施条例或细则的立法主体、实施条例或细则的立法原则、实施条例或细则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明确了实施条例或细则只能是为进一步实施特别立法制定的实施条例或细则,而不是也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六、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金字塔”配套立法模式系统中居第四层次,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立法,规范的主体是自治机关。这里分别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立法的学理分析、立法原则、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七、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是对自治权的延伸,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特定法权,这里不仅分析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和补充问题,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一个被人们长期所忽视的方面,那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问题,是这两方面才构成了完整的变通和补充权利,这是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权利。八、结论。对全书的最后概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