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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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的故事柯良栋 主编根据部党委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战略部署,全国公安法制部门从今年3月起至9月底,分三批组织开展了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从公安部法制局到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分别由局、处、科级领导带队,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组成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深入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等基层执法单位,与基层民警“同吃、同住、同执法”一个月以上。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三批共下派4379支服务队、8906人。 -
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莫纪宏本书是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资助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根据项目的基本要求,本书侧重于在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并以此实现课题立项时所要达到的立项要求。 第一,本书对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这一部分,总共研究了三个问题,一是研究了违宪审查的价值功能、历史发展和基本类型。本书在介绍违宪审查的价值功能时,将违宪审查作为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是保障宪法的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制度措施。通过违宪审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和问题,从而更好地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违宪审查的制度功能,本书还通过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的价值功能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本书还对违宪审查的起源以及历史演变作了较为详细地介绍和探讨,指出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萌芽、发展和成熟三个不同的阶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该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创造性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宣布了违宪的法律无效这一违宪审查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违宪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发展出不同的制度模式。20世纪初期,在欧洲大陆发展出以审查违宪案件为主要目标的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保障宪法的实施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附带型违宪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违宪问题进行附带审查;另一种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模式,即普通法院不能审查违宪问题,必须由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问题。此外,还有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就目前的违宪审查机制来说,主要是针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而这种对法律的违宪审查通常分为事前审查(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和事后审查(包括美国的普通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都是基于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审查)。许多国家正在将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制度结合起来使用,并以此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 在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部分,本书还对违宪主体和违宪审查的对象这两个问题作了详尽地研究。针对以往违宪审查理论没有明确地区分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对象在违宪审查理论中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本书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严格地区分。首先,违宪主体是违宪行为的实施者,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违宪现象进行必要的监控,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对实施了违宪行为的主体进行有效地监控。只有违宪主体自身的行为得到了宪法上的必要的监控,各种违宪行为或者是违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避免。从违宪主体的认定标准来看,违宪主体必须是宪法上赋予了宪法职权的宪法关系主体,那些不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为的主体,如普通公民的日常行为、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都不能视为违宪主体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宪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其次,违宪主体的行为比较复杂,并不是违宪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对象在性质上是与受宪法约束的对象在内涵上是等同的。所以,只有依据宪法的规定产生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职权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公民个人依据宪法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才受宪法的约束,因此,也才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最后,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的对象在整体上是以违宪审查的客体的性质与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机构相对应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由于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因此,在制度上明确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的对象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价值区分,有助于突出在法治社会中合宪性概念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有利于全面实现宪政的价值理想。 第二,本书的第二部分,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6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普通法院式的违宪审查机制、德国专门的宪法法院式的违宪审查机制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式的违宪审查机制,在该部分都作了历史和现状的全面地考察和分析,基本上概括了这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此外,本部分还重点介绍了亚洲目前三个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的违宪审查机制,其中包括借鉴了美国附带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日本的违宪审查机制,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韩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以及综合地借鉴了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经验而产生的泰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应当说,通过对上述6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介绍,对于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国外目前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总体状况,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是很有帮助的,也弥补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对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介绍不够系统、全面的不足。 第三,本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中国的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在本部分中,主要探讨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此同时,本书还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问题进行了学理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理论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认识盲点。此外,本书还就宪法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决,进行了比较实证的分析,指出了目前宪法在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强化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学术建议。 此外,本书还附录了两篇探讨我国违宪审查理论与实践的英文论文,其中的主要观点在本书第三部分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但也有一定发展,这些英文论文是主编参加国际研讨会时提交大会的发言稿,反映了课题的一部分研究成果。 -
和谐宪政陈云生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然而,要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与目标,需要在治国理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并在制度上大力进行创建或改建,这肯定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和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的实施过程。这其中,如何充分地利用和开发宪法和宪政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与功能,就具有了亟待重视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著就此论题尝试作出尽可能深入、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
引渡问题研究黄风在最近几年中,发生了不少关于引渡的重大事件: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引渡法》,建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制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超长的、具有创新性的条款调整引渡合作问题;对引渡制度具有变革意义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从2004年开始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施;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成功地从美国遣返回国;中国与、西班牙于2005年11月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条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促使逃犯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升为国内法学界以至公共舆论特别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引渡问题研究》是我撰写的第四本关于引渡的专著。这本新专著正是力图向读者展示国际引渡合作的新发展,表达作者对我国引渡制度以及相关实践的一些理论思考和实务评说,介绍一些外国在引渡方面新近的、典型的立法动态和司法案例。本书的部分内容来自于我本人所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5年一般项目《逃犯引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SF2048)的成果。这是我所独立申请和主持的第一个正规科研项目。 -
立宪主义视野下的公法问题刘志刚就立宪主义视野中的公法问题而言,宪法问题是其关注的重心点,但同时也兼及行政法层面的诸多问题,对宪法和行政法的联结研究关涉到立宪主义的基点及发展。本书意图以立宪主义为背景依托,对蕴涵于其中的一些宪法和行政法问题作一理性的反思和论证,以拓展和梳理自己此前对该领域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为立基于该背景下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学术展开做一个前期的铺垫。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写作不是建立在一个宏观的写作提纲构架之下,而是以立宪主义背景下一些零散的公法问题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个案性”、“蚕食性”学理分析,达到从整体上搭建立宪主义语境下相夕:公法命题的学术框架的效果,进而为立基于该框架的未来相关学术命题的展开提供一个思维的机轴。因此,本书的思维线索是发散性的,但其意图表达的想法却又是统一于立宪主义语境之下的。 -
宪法学专论朱福惠,刘连泰,周刚志 著《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用书:宪法学专论》在体系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宪法学的基础理论,对宪法、宪政、国家、公共利益等宪法学基本范畴进行深入分析,参照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对宪法学的体系及层次进行重新反思与合理定位,从新法自身的正当性视角分析宪法的创制与宪法变动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宪法的基本制度,从政治宪法、人权宪法与财政宪法的分析视角重新审视宪法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宪法的实施问题,主要是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模式以及中国违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及前景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理论阐述。《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用书:宪法学专论》适合法制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对宪法具有较大兴趣的本科生及宪法学理论爱好者阅读使用。 -
中国宪法年刊2005张庆福、韩大元为了进一步提高宪法研究的理论水平,推进宪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从2001年开始,对年会论文集的编辑原则和方法等作了必要的调整,年会论文集采取了以学会专业书刊的形式出版,书名为《宪法研究》。2002年出版了《宪法研究》(第1卷)。从2005年开始,根据法律出版社的出版规划,将《宪法研究》改为《中国宪法年刊》,每年出版一本。内容包括当年的代表性论文、学术综述与大事记等。 -
宪政经济法学张淑芳宪政经济法学是从宪政角度来探讨有关经济制度、经济规则、经济行为及相关问题的。宪政经济法与传统的经济法存在形式和本质上的区别,就形式而言,宪政经济法涉及的主体和内容较经济法要广泛得多,几乎宪法关系中的所有主体都可以成为宪政经济法的主体,而宪法关系中所有与经济有关的制度、规则、行为等都可以成为宪政经济法的内容;就本质而言,宪政经济法立足的是宪政背景,经济法则不然。所谓宪政背景是有其独特内涵的,即任何制度、规则的确立以及对相关主体行为的规制等都必须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等基础上。正如有学者所言:“宪政追求平等、自由、正义,宪政追求人权。宪政对平等、自由、正义的追求,对理想人权的追求具有终极性,这种终极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宪政对生产力的保障,这是宪政征途中的实实在在的步伐。终极的自由在于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关系中都获得了自由,这在最根本上依赖于生产力的进步。 -
比较与调适吴家清,杜承铭 主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mational Covenant 0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在不会发生歧义的地方简称《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三大主体部分之一。该《公约》自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3月生效以来,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约一百五十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公约》起草、形成的过程是具有各种不同意识形态、持各种不同人权主张的国家共同参与的过程,因此,条约本身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各种人权价值理念、人权主张相互妥协的结果。特别是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对《公约》的认同更是反映其所具有的人权理念价值的普遍性。《公约》不是对某种特定形态的人权、特定的人权宪政体制和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认同,它本身的开放性表明了其所具有的对各种不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权宪政制度的兼收与宽容,正是这种开放性使公约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加入和批准。但是,任何妥协都不可能超越价值理念上的不同,不能完全抹平人权主张上的差异。更何况,从总体上说,《公约》更多地体现的是西方社会基本的人权价值理念。在《公约》越来越成为大多数国家承认的过程中,准确地理解分析《公约》所具有、所体现的人权价值理念与缔约国人权价值理念的差异、冲突,从中找出协调的途径与方法对使缔约国人权宪政体制与《公约》确立的人权宪政体制相协调有着重要的意义。 -
宪法新论萨孟武本书介绍了民主政治的转变、五权宪法的特质、政权的组织及其运用、治权的组织及其运用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