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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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胡建淼这是一本从宪法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宪法诉讼与宪法审查制度进行研究的学术性理论著作,全书依次围绕德国宪法法院、奥地利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葡萄牙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乌克兰宪法法院、白俄罗斯宪法法院、波兰宪法法院、匈牙利宪法法院、土耳其宪法法院、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保加利亚宪法法院、捷克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泰国宪法法院、南非宪法法院、智利宪法法院、秘鲁宪法法院、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波黑宪法法院、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立陶宛宪法法院、亚美尼亚宪法法院、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蒙古宪法法院、委内瑞拉宪法法院、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拉脱维亚宪法法院、巴林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阿尔及利亚宪法委员会、比利时(宪法)仲裁法院等宪法保障组织展开了对世界上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国对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最新颖最完整的著作,可供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此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担任主编。全书分38章。约90万字。 -
比较宪法学王广辉 主编本书从宪法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宪政制度、宪政运行等方面对当今世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既注重于对主要国家宪法中共同内容的介绍,更着力于对有关国家宪法的不同规定及其实践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剖析,突出了不同国家宪法内容的差别及其宪政实践的特色,体系完整、学理性强、“比较”的色彩鲜明,有助于读者认识和感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多样性,加深对宪法学课程中所学一般知识与理论的理解。 -
宪法学余军 主编综观世界宪法学说史上使用的宪法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意义:第一,固有意义的宪法。所谓固有意义的宪法是指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经济状况如何,都有国家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的存在,而用来规定该国高层机关、权力组织与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权力与国民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固有意义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因为任何国家的政权都需要以一定的法令来组织其政权机关,进而对该国家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作出设定,其功能在于确保政治权力的永续化,并提供国家统治机构的正当性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具有浓厚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色彩,即主张宪法关系的决定力量在于赤裸裸的实力对比关系,现已逐渐退出了宪法学术的舞台。第二,宪政意义的宪法。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又称“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指有关立宪制度的宪法,它以立宪主义为政治理想,主张限制国家公权力,以保障人权为其最终价值核心。这是宪法学说史上最为重要的宪法定义,也是当代世界各宪政国对宪法的共同认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所宣称的“凡权利未受保障、没有分权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典型的立宪意义上的宪法。19世纪以后,欧美各国语言中的constitution之含义,逐渐集中于这一意义上的宪法。这种宪法不论形式上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均只以强调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的。第三,实质意义的宪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凡是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国家根本法的法律规范,不论形式上是否为宪法典或是法律,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法规、宪法解释、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等等。第四,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以宪法典等成文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类型,不论其名称是否为“宪法”。只要其表现形式比较集中于法典或其他少数成文的法律文件,即可归入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之范畴,例如,德国基本法,虽然在名称上不称作宪法,也属于这种类型的宪法;法国第三共和国的宪法由三部主要的法律文件构成,虽然不称为宪法,但在习惯上仍将其归入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的范围。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相比,前者的特点在于宪法的表现形式较为集中。在上述四种分类中,前两者是对宪法实体内容所作的分类,而后两者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其中,宪政意义的宪法是我们理解宪法概念时最为重要的宪法类型,因为这代表了国际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质内容的通说。 -
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胡建淼、杜仪方本书选编了德国、法国、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土耳其、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31个国家的近40个宪法法院组织法和宪法法院程序法,表达文字保留中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与印度尼西亚文原貌。 -
宪政与法治的中国语境张明新《宪政与法治的中国语境》以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通过对最高法院重大案件的审判的再现,展示了一部形象的中国宪法史。这幅历史图画在细节的刻画上栩栩如生,而评论则从大处着眼,要言不烦,对于相关制度演进的过程及其历史和现实的意蕴给予了深刻的揭示。 -
宪法责任论刘广登 著宪法学的研究大体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其中,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是整个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影响并制约的宪法学的应用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乃至影响着整个宪法学的发展。本书在宪法学界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宪法责任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作者把宪法关系主体、违宪主体和宪法责任主体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了具有新意的分析和阐释;二、作者认为,宪法义务是宪法责任的前提,并就宪法义务作了比较深入系统的分析;三、作者认为,宪法责任的本质是法律责任,但因宪法检举法律性和政治性两种品格,宪法责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四、作者把宪法责任形式和宪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作了严格区分,并对宪法责任的追究之际作了尝试性的归纳分析。<br> -
宪法学董和平《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宪法学(第2版)》由富有多年教学和实践经验的宪法学专家精心撰写而成。作者在反思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固有缺陷的基础上,别出心裁地提出了宪法基本:宪法权利:宪政体制:宪政实施的体系结构,让人耳目一新。另外,作者深谙宪法学之精髓,他没有满足于对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制度的阐释,而是引领读者更深入地把握宪法的精神。在其娓娓道来之中,读者可以细细领悟宪法的独特魅力。第二版在对第一版进行修正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宪政实践的最新发展,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资料进行了更新,并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在“宪法实施保障”中增加了“中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的完善”问题,在“宪政实现”部分增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问题,在“经济制度”中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
教育法学杨颖秀《教育法学(第2版)》分为总论、分论、责任与救济论三个部分,分别从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等不同层面探讨了教育法学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明晰教育法学的体系在于追求教育法学的科学性,如果《教育法学(第2版)》的体系划分能够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清楚的思路,那么这种划分则可能是有价值的。第二,内容新颖。《教育法学(第2版)》在内容选择上不回避教育实践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讨论起来难度较大,但只要我们的讨论能够对学员起到一点引发思考、帮助思考的作用,那么内容的选择就是有意义的。第三,案例典型。《教育法学(第2版)》各章选择的案例一方面注意与讨论的问题相呼应,另一方面注意选择影响较大、近期发生的判例。坚持这样的选择是为了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较为抽象的教育法学知识。 -
行政性垄断之问题与规制郭宗杰对行政性垄断问题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以论文形式出现,系统深入的著述并不多见,本书正是对行政性垄断相关问题予以独辟蹊径的研究的专著。 本书创造性地提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而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以六章的形式,分别讨论了行政性垄断的基本概念、成因、危害、规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内容、法律责任设置、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等问题。本书的亮点就在于其观点新颖,论述系统,在行政性垄断的研究框架内首次引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两个领域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
宪法学傅思明作者在照顾到宪法学知识系统的同时,对宪法专题有一定深度的叙述与阐发,使研究生在广泛学习宪法理论的基础上对专题有更深刻的认识与领悟。比如对宪法概念的阐述中,通过中西方对宪法概念的比较,得出结论性的观点,认为中国宪法的学者注重的是宪法的定位等属性研究,而西方学者则侧重对宪法表层功用的阐释,更重视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调整的规定。两相比较,中国学者在研究宪法的问题上,更重视理论探讨,而西方宪法重视的是宪法的具体功用。 既有内容叙述,又有结论概括与提升。 其他内容涉及宪政、宪法原则、宪法的制定与解释、选举与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以及违宪审查等,作者都有详细叙述。 本书既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生理论深造的高级教科书,也可以作为公民增强宪法意识的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