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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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援用研究张淑芳 著行政法援用既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产出技术问题,又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在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本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该问题在目前行政法学中还是一个理论空白,理论上的不成熟严重制约了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良性化格局。为了使该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对行政法治进程有所助益,本文在对行政法援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困惑初步探讨的基础上,指出了行政法援用走上规范化的若干路径。厘清了行政法援用的制度归属。从目前我国行政法规范的体系看,行政法援用不仅已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是行政法中一个成体系的东西,具备了诸多构成制度的制度元素。因此必须将行政法援用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制度来看待。究竟将行政法援用归于什么样的制度范畴,我们认为,其一,行政法援用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行政法援用首先反映在行政立法文件中,因此,它应当具有立法制度的属性。其二,行政法援用具有冲突排解制度的属性。首先,行政法援用能排解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之间存在的冲突。其次,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层次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最后,行政法援用能排解不同部门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其三,行政法援用具有法律适用制度的属性。并不是说行政法的援用与行政法适用是同一个行政法问题。只是二者存在密切联系,行政法援用是行政法适用的逻辑前提,而行政法适用则可以体现援用的精神,同时援用可以作为一些具体的行为规则对适用进行调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将行政法援用归于行政法适用制度的范畴。构设了行政法援用规范化的若干要件。由于我国行政法援用存在援用膨胀、援用逻辑错位、援用矛盾、援用过滥等弊端,而且这些弊端对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以及行政法治的实践有着深远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讲,它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因此,我国行政法援用的规范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规范的援用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范援用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从具体的立法技术上讲,行政法规范的援用还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行政法规范不宜隔位援用、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正式法律渊源不宜援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以及程序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指出了目前解决行政法援用问题的出路。其一,关于行政法规范援用状态进行清理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法定制度,使立法行为相对分散,从而导致援用中的不规范。为了解决目前援用混乱的问题,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法规范中的援用进行清理,并根据“一事一典”的原则,将一事多典,一事多次援用的情况予以取消。通过清理,还可以对每一个行政法规范中援用条款的操作性进行分析,把通过援用导致法律在实施中不能操作的条款予以取消。其二,关于部门管理法的严格系统性问题。部门行政管理法的分类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要根据执法机关的性质确定相关的部门行政管理体系。二是在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中适当的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予以区分,即便出现援用问题也应当是实体规则援用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援用实体规则,而不能出现实体和程序的各自重复援用。三是部门行政管理法规范的层级应当明确,如果上位法律规范能够对本部门的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就不要给下位规则留有余地,或者若需要由下位规则调整的,上位规则就没有必要作出详细规定。其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导致行政法规范援用膨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行政实体法规范中的援用,其中许多情况是由于缺乏程序规则,而要援用其他相关法律的程序而造成的。依实体性规则不宜作实体性援用的一般要求,行政部门管理法在实践中援用最多的应当是行政程序规则,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程序规则散见于部门行政管理的实体规范中,便导致实体法大量援用实体法的恶性循环,所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可以终结这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其四,关于确立援用规则的选择条件问题。行政法规范的援用最终对行政执法有实际意义,它牵涉到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在普通援用之下,行政执法机关不一定必然作出援用的选择。因此,国家应当确立相应的援用条件或者援用标准,我们认为下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则,若能援用高层规范的,尽可能援用高层规范;二则,若能从主规范中找到答案,就不要去援用相应的附加规范;三则,若援用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则应当尽可能选择援用。 -
宪法学潘伟杰,王蔚 主编宪法是现代国家法律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的地位。《宪法学》立足宪法与现代人类文明体系的内在关系,以当代中国宪政制度基本框架为分析逻辑,全面阐述了宪法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内涵与地位,解析了现代宪法伴随着现代人类文明体系的发展而展现的价值追求。从宪法的产生历程为背景,深刻阐释了完法在现代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所演绎的生成路径。紧扣当代中国宪政制度基本框架,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基本线索,系统地厘清了当代中国的宪法构造。 -
新消防法及防火安全知识问答《新消防法及防火安全知识问答》编写组 编日常的消防工作由什么单位管理?消防规划属于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吗?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要符合消防标准?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施工的如何处理?重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特殊规定?如何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如何管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需申请安全许可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失实文件的应如何处罚?哪些火灾不能用水扑救?…… 本书将一一为你解述。 -
规制(英)奥格斯 著,骆梅英 译从分析规制与传统公法学的联结点人手,融合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阐释了规制的两大理论根基——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并且对社会性规制与经济性规制各自模块下不同的规制工具进行“行为形式化”的分类、整理和阐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共分析了信息规制、标准、许可、经济工具、私的规制、公有制、价格控制和特许八类最为主流的规制工具,更进一步对不同的规制工具在国家干预强度谱系表上所处的位置,运用的条件,服务于何种规制目标,以及达成规制目标的能力、局限等。展开了具体的情境化的阐析。作者这一体系性的研究,自始至终服务于这样一个理念:在不同的规制目标下,政府应该如何选择最相匹配的规制工具以达成行政目的。行政法学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解决问题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它的终点……这门学科的基本变量和范围已经被限定,而行政法学者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些变量和框架内已经不能得到完美的回答……传统行政法学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政策,也不能告诉我们理想的政治图景应该是怎样的,而政府规制学的意义就在于此。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王杰秀 主编“农家书屋”工程是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的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民生工程。2008年是“农家书屋”工程全面建设的第一年。从2006年提出试点,2007年开始实施,至2015年,这项工程将覆盖全国每一个行政村。中央财政将投入补助资金6亿元用以推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其中,对中部地区的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十省,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个农家书屋投入2万元的建设标准,补助50%的建设资金,即每个农家书屋补助1万元;对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省(区、市),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个农家书屋投入2万元的建设标准,补助80%的建设资金,即每个农家书屋补助1.6万元。“农家书屋”工程在解决广大农村地区“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问题的同时,也将让农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物质文明成果和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成果。 -
逻辑的训诫王洪 著《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着重阐述立法与司法的逻辑基本准则和基本方法,以揭示逻辑在立法与司法领域里应有的地位与作用。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其思维研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对所有人文与自然科学的介入与渗透,所有的学科,都体现出逻辑应用的痕迹。作为法学学科范畴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体现了逻辑的工具应用性特征。 -
行政法总论(日)盐野宏 著,杨建顺 译[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能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坐标建立一个参照系,使我们能更清晰地观照日本以及我们自己的法治及行政法学研究状况,其对日本行政法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的细致入微、系统全面的考察和论述,无疑拉长、拓宽、展远了我们的视线和眼域,必将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体系全面而极其系统性。在充分继承传统理论的同时,对应瞬息万变的各种行政需要,修正、补充了有关理论,以行政过程论为轴心,通过对行政法的基础、行政过程论、行政救济论和行政手段论四大部分的论述,完成了[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的架构,体现了清晰的体系架构发展的轨迹和架构完整体系的恢弘气质。 -
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胡锦光 主编《2007年中国典型宪法事例评析》对2007年发生在中国的最具社会影响力和研究意义的宪法事例进行评析,力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这些宪法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权利保护过程,让民众了解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在走向权利时代的过程中,宪法权利的保护成为最强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旅行。 -
深圳法制建设大事李永清一件件深入记忆的“大事”描绘成一幅宏伟的深圳法治建设画卷。《深圳法治建设大事》在选择事件上,并不以事件是否具有轰动性效果为标准,而是注重事件对深圳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是否具有推动意义。事件不仅包含立法、执法事件以及体制建设事件,还包括法律案件,与“法”有关的事件都纳入我们的选择视野。《深圳法治建设大事》在结构上分为三篇,分别是立法篇、执法篇和司法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