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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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社会徐晓光,谢晖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目前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本书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地区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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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出版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蒙汉对照)》是根据人民出版社2018年3月第1版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翻译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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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典 注释法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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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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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2018年再次修订宪法,此为新宪法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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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改。 公报版是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修正案审议说明中关于宪法文本的有关说明标准文本,包含82宪法原文、历次修正案、根据修正案修正之后的宪法文本。 我社出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编辑的《宪法》版本是国家法定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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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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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财权、事权匹配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谭波 著央地财权事权在目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央地关系甚至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热点话题,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单一制国家的架构让中央更多地统管了大部分事务,而随之而来的权力下放又让地方找不到感觉和“财路”,以致所谓的“两个积极性”变成了“中央积极下放事权,地方积极博取财权”。其实,在过往的经验中,“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对地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试点,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地方经验’”。因此,当下这种状态无疑不利于我国长久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在有些国家,国家的直接下级地方政府通常被称为“次国家政府”,可见其地位之重,权力也可想见其大,当然,联邦制国家在其中甚为突出。但单一制国家也存有相应的地方自治传统与制度,这一点也足以让很多级别的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财权,用以支撑事权行使,并且这种制度都是在宪法的“地方自治”部分有明确规定的。更多的时候,单一制国家的事权分配在宪法之外的其他具体法律中得以实现。对于中国而言,为什么省级政府在整个国家架构中占据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不难理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省级人大与其常设机构以及政府拥有立法权等重要决策权,省级的政府职能部门还有着各种具体的审批权限,这些都决定了省作为一级重要单位在中国的施政过程中占据着十分肯綮的位置。一方面,其在中央决策的“下达”中称为直接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各类信息的汇集以及“上传者”。在财政领域,除了计划单列市外,很多钱物都是经由省级单位再来一级级下放地方,而如果发挥其作用,还可以对这种下放起到至为重要的把关作用,防止或减轻省级以下地方直至基层地方的财政之混乱。很多学者都认为,基层地方的财务出现了这种混乱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在于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这个制度执行,关键在省。 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行将建构之际,我们必须找到其在央地权力匹配方面的表现并将其现实化,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税法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之一”。不然,这将成为整个法治体系的一大缺憾,并有可能影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也成为影响其他几个“全面”工作的侧翼,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