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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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新编朱福惠主编重点政法院校法学教材。 -
宪法学周伟主编本书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注意教材结构体系的创新。该书以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为基础,试图建构一种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二是引用资料全面详实,体现了最新研究成果。除宪法典外,该书还注意以宪法性法律和涉及宪法内容的其他法律、法规作为分析论证的基础,并力图吸收国内外新近的理论观点。三是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该书不仅在理论上有较深刻的论述,而且注重对宪法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四是注重从宪法的规范性入手对宪法进行法理分析。 -
宪法学蒋碧昆主编长期以来,在司法部的领导下,法学教材编辑部认真履行为法学教 育服务的职能,为满足我国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全国高等 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下,动员了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烟台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广东商学院、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力量,组织编写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法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版均经过了严格的策划、研讨、甄选、撰稿、统稿、修订等程序,由一流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担纲,严把质量关,由教学科研骨干合力共著,每一本教材都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做到了知识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统一,可谓“集大家之智慧,成经典之通说”。这些教材的出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的教科书,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科书编写的一种规律。《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出版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本套系列教材已修订多次,其中不少种教材多次荣获国家教育部、国家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各类优秀教材奖。由于其历史长久,积淀雄厚,已经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科学、系统、稳定的教材体系,在法学教育中,既保持了学术发展的连续性、传承性,又及时吸纳新的科研成果,推动了学科的发展与普及。它已成为国内目前最有影响力的一套法学本科教材。进入21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世纪法学教育的发展,为了迎接新时代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我们结合近年来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新成果、新经验,对这套教材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我们相信重修之规划教材定能对广大师生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
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本书包括:绪论和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各种有关具体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国际环境保护法。 -
德国民商法导论(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托尼.韦尔译;楚建译本书简介本书由德国三位著名法学家——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所著。本书具有如下特点:(一)本书把德国民商法放在德国历史、德国法制史和德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大背景前讲述,使读者对德国民商法得到深入的了解。(二)著者随时将德国法与英国法比较讲述,所以本书又是一部很好的比较法著作。(三)本书不仅介绍了德国民商法中的制定法,还大量地引用了德国法院的判决以说明法律的实际运用和发展。(四)本书不仅介绍了民商法的现在情况,还在必要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情况。 -
中国宪法俞子清主编本书共分九章。第一章着重阐明宪法的概念、分类、作用及其贯彻实施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对于宪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原则上只作概要的介绍。尤其是对外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仅从掌握基本常识的角度以阐明宪法的起源为要旨。至于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了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连续性和科学性,除在该章第二节列一目简要介绍中国宪政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外,还单列第三节专门阐述新中国的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至第九章着生阐述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是本教材的主要部分。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为我国现行宪法《总纲》部分的主要内容: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第七章至第九章分别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安排了近1/3的篇幅,使学生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宪法教程廉希圣主编;董和平[等]撰稿鉴于近年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在陆续制定新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对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了适时的修改;与此相适应,学界也多有新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成果出现。为适应这一形势,我们根据要求对本教材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力求正确反映国家的现实政治和立法状态,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并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条文对书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在体例上,每章开头增设“学习目的和要求”,《中国宪法教程(第3版)》以帮助学生掌握该章核心观点和重点、难点内容;每章后增设“思考题”,作为对本章内容的回顾和总结,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 -
世界宪法全书姜士林[等]主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出版分社编辑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上。“据此,现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2004年3月14日 -
法律的概念(英)H.L.A.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著;张文显等译张文显,1951年生,法学硕,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特(HerbertLi0nelAdolphus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西方学术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1977年哈特70寿辰之际,英美等国的著名法学家纷纷发表文章以示祝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哲学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却空前繁荣。这一繁荣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他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晒Φ匕训贝苎Х椒ǖ闹对擞糜诜ㄕ苎У奈侍狻!骱图忧苛朔ㄕ苎в氲赖抡苎Ш驼握苎У牧担ㄕ苎в刖裾苎Ш陀镅哉苎У牧担约胺ㄕ苎в胝苎呒牧怠6哉饷恳桓鲅Э疲甲龀隽酥匾墓毕住!保≒.M.S.Hacker&J.Raz:《法律、道德和社会》Law,MoralityandSociety序言,ClarendonPress,Oxford,1977)国际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评论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8)。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