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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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概论许江瑞,方宁著《国防法概论》是军事科学院1995年列项科研课题。在研究中,我们力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我国分布的第一部国防法为研究对象,吸取和借鉴中外国防理论和法学理论的,系统地探索我国国防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 -
宪法比较研究李步云主编暂缺简介... -
环境法(美)史蒂文·费里(Steven Ferrey)著本丛书是美国哈佛、耶鲁等享誉世界的大学法学院广受欢迎的学习用书,是学习英美法律知识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极好范本。本丛书的主要特点包括:﹡由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教授提供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简明生动的语言阐述美国基本法律制度,是读者准确快捷了解美国法律精髓的有效途径﹡精心设计的案例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锻炼法律思维﹡透彻的讲解评析有助于加深理解,提高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 ﹡图表、图例直观易懂,浓缩出法律知识的简洁逻辑结构。本书是其中的《环境法》,从技术、法律、科学及政策等多个角度系统地介绍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分析、探讨了空气质量监管、水污染、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等十八个研究领域。全新的第二版增加了美国法院环境法方面的最新判例、有毒物质的控制法案和撤销电力管制等问题,并专章讨论了新的发展领域——国际环境法。本书对我国的环境法研究和实践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社编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
环境资源法吕忠梅主编环境与资源问题是当今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环境资源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分枝,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本教材系统论述了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演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逐一介绍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学生学习该课程,可以掌握基本的国内、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原则和规范,树立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意识,扩展知识视野,培养运用环境资源法的原理和制度分析解决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制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 -
美国联邦主义(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著;王建勋译一个社会如何构建其自身以使其成员得以成为一种自治秩序中的自由参与者而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呢?通过对美国联邦制的分析,回顾那些经典性的文献,如《联邦党人文集》(Thefederalist)和托克维尔的著述,本书阐释了创建和维持一个自治社会所必需的条件,并描述了该制度如何运作。在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变得愈来愈不受信任的世界上,这个论题如它在150年前托克维尔评述美国社会“为了其自身而自行治理”时一样重要。联邦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在相反和敌对的利益之间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理论。权力是有限度的,在社会中,任何一个团体都没有至高无上的控制权。虽然当仅仅适用于州政府和国家政府的共存关系时,联邦制的思想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在平等自由与正义条件下自治组织和自治能力的发展,联邦制却至少能够提供一个可行的基础。本书亦阐明了制度分析在处理当代世界问题中的重要性。我们在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体制和社会安排建基其上的基础方面面临着一个根本挑战。 -
宪法至上朱福惠著本书通过对西方国家法治发生机制的考察,揭示宪法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围绕宪法至上的历史演变和中国百年宪政史,指出当代中国要实现法治必须实现宪法至上。 -
环境法汪劲编著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系列教材。本书包括:环境法的一般原理;环境行政与环境行政机构;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措施;环境侵害及其民事责任;国际环境法与中国等内容。 -
加工承揽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社编法律文书是人们进行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重要形式,对行为后果具有很大影响,决定行为的目的能否顺利实现。为了规范、指导各类主体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诸如合同示范文本、诉讼文书样式等文书,有些专家学者还拟订了一些参考性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由于地制定、拟订过程中充分研究法律的各项规定,所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方便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依法办事,作者组织有关国家机关、部分专家学者以及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同志,选编了这套《法律文书及相关规定丛书》,将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书写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成册,使大家一书在手即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书写好既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又能体现自己权利主张的文书。 -
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朱晓青著《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其所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是《联合国宪章》所倡导并鼓励的区域安排的第一次尝试,或是说建立人权集体保护机制的第一次国际尝试,它创造了对国际法传统理论具有挑战意义的强制性个人申诉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是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典范。本书分三片14章对《欧洲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并结合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对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作了全面地介绍和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