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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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顿形态论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陆诗忠犯罪停顿形态是犯罪过程中停止下来的行为状态,可以大体划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对其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停顿形态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犯罪停顿形态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与刑法理论中的其他内容存在诸多密切的联系,以至于在“犯罪停顿形态论”中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基于此,本书围绕着我国“犯罪停顿形态论”中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冀能够对我国犯罪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
传统文化教育现代课程方法李文军,李彦青本书在回顾传统文化教育在近现代所遭遇境况的基础上,论述了传统文化教育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演变和在中国教育现代化过程中的“底色”与“底盘”作用;以泰勒的目标模式为基本框架,融合斯腾豪斯的过程模式和施瓦布的实践模式等现代课程理论和学习理论,探讨基础教育的各学科现代传统文化教育的课程设计、实施与评价方法;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化构想,论证传统文化与现代国家课程、学生现代素养和现代教师文化素养的关系,阐述当代教师提升文化素养和课程素养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 -
山东大学文学院史料丛编第四辑杜泽逊 著《山东大学文学院史料丛编》第四辑收录的材料以殷孟伦、殷焕先、蒋维崧三先生为中心。殷孟伦先生收录其《自传》一份,汪东撰写的《关于殷孟伦的报告》一份,《高等学校教师登记表》和《干部简历表》各一份。殷焕先先生收录其《自传》一份,《往来信札》三通、《教职员登记表》、《高等学校教师登记表》各一份,并收录《音韵学讲义》一种,为1960年山东大学中文系油印本。蒋维崧先生收录其《自传》一份,《山东大学教师工作学习计划》一份,并收录蒋维崧先生所撰《乔大壮印存跋》一文和乔大壮所书《绝命词》。殷孟伦、殷焕先、蒋维崧三先生的材料多数都是辑录自个人档案中。本辑还收录丁山《教职员登记表》一份和丁山所撰《校雠学参考资料十卷》。除此之外,本辑还收录民国二十六年(1937)山东大学中国文学系第四届毕业生阎金锷的毕业论文《古今书目简志》一文,此论文指导教师为姜忠奎。阎氏毕业论文今天看来依然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也是山东大学早期教学成果的重要见证之一,今据山东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复印本校录整理。 -
林岗集林岗 著《林岗集》收录了中山大学中文系林岗教授多年来在文艺评论和研究上的精品力作,全书共分三部分:其一是关于文学史方面的研究;其二是现当代文学作家、作品的研究论述;其三是关于现当代文学现象、文艺理论的考察和评议。林岗教授研究范畴涵盖先秦、明清、近代、现当代文史现象和论题,在文学批评领域亦别有建树,他的批评文章纵观古今,视野宏阔,功力深厚,角度新颖,且论证逻辑严密,具备极强的思辨性和学理性。本书所选文章,既有对文学本质的深刻思考、对文学史诸多现象的反思,也有对现当代文学代表性作家作品的研究,尤其是传统文学批评较少涉足的武侠、科幻文类,林岗教授的文章均有独到见解。此外,本书还专门收录了林岗教授关于粤籍作家、岭南文学现状的批评文章。 -
少即是多齐宝鑫,池振华 等创新强则国运昌。科技自立自强,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要求。本书以行业领域划分,涵盖医药、汽车、科技、传媒等六个篇章,囊括特殊药品制度、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创板的知识产权逻辑等时下热点话题,力求呈现一本专业有趣的法律读物。 -
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与探索王东明本书从共同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切入论证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内容涉及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类型、对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定罪处罚原则以及共同过失犯罪与相关犯罪类型的关联等,立法例、判例和理论评析兼具。 -
法学教育研究刘定华,段启俊近年来,湖南教育界为适应国家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的发展需要,不断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构建了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了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在人才培养中,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2019—2020年,为了推动湖南法学教育的发展,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协同推进,在法学教育理论、学科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收录于本辑《法学教育研究》出版。 -
天下 博观 法律的权威约瑟夫·拉兹本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公民对待法律的正确道德态度。作者尝试着用一种崭新的方法对合法性权*进行分析,精到地解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过程中,作者还对其他与道德价值有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了检讨,即法律的社会功能、法治理念、法庭的作用。 本书的*后部分致力于解答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 -
事案解明义务研究程书锋本书着笔于: 一是引入基础理论。系统梳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来龙去脉,界定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分析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阐明义务的异同;探究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分述事案解明责任说和事案解明义务说,论述应采用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原因。 二是介绍、评析重点学说。分别介绍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学说的对立观点,对上述争论予以评估、提出见解。 三是论证具体适用。倡导德国联邦*高法院的“从属主张—证明责任”,阐明将其作为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法律要件的可采性。以之为核,从基本内容、适用界限、法律效果三个层面权衡取舍。 四是提出制度设想。基于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论证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的不可取性,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应采用具体化事案解明义务的模式;具体阐述构建我国事案解明义务制度体系的构想。 -
国际法体系下的信托基金(英)里亚斯·班特卡斯信托法律制度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突出体现在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基金等一些国际信托基金的建立与运行上。这些国际法下的信托基金,一方面汲取了民商事信托的一般理念与基本特点;另一方面也逐步发展出与国际法相适应的独有特征。 作为一部信托法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的理论专著,本书系统阐述了国际信托基金的起源、发展、特点、法律基础以及存在的问题,其对一般信托与国际信托差异的比较分析,对国际信托基金特征的提炼总结以及对国际信托基金信托基本原则的系统阐述,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信托法律制度如何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广泛运用。此外,本书对国际信托基金一般法律框架的梳理以及对《国际清算银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有关国际信托基金主要条款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国际信托基金运行的法律基础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运行提供了一个崭新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