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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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周子良本书是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办、周子良主编的探讨法律前沿问题的论文集,自2006年开始在中国法制出版社连续出版,基本上每年出版1辑。本次出版的第十六辑包含法律演讲、探索与争鸣、法学各科专论、案例研究、课题成果、法学教育6个栏目共27篇文章,对各个部门法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学术探讨与交流。第十六辑的优秀篇目包括《对法治文化的再认识》《试论我国镇的法治治理》《华侨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略论》《民初平政院裁决的合法性评价》《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规范的反思》《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研究》《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对民事裁判的影响》《〈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与道德检视、问题及解决 》《数据产权的基本问题研究》《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的逻辑起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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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局外吴筱燕这是一部以戏曲现代化研究为背景的艺术评论自选集,被列为上海艺术研究中心的“海派文化艺术研究系列丛书”。本书按照“永恒的搅局者”“当代戏曲研究”和“文艺评论与对接”三个部分,编排了14篇论文或访谈,比较有代表性地收录了作者近年来的文化研究的成果。全书围绕上述三个部分,分别编排了相关专题论文。既有关于福柯与后结构主义女权主义和艺术人类学对于戏曲现代化研究的启示等理论层面上的思考,也有在现代戏曲评论中从文化建设、现代精神和女性意识等方面的思考,体现出强烈的理论色彩和个人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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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协调问题研究丁小巍,王吉文本书是一部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协调问题的学术专著,共4章,约20万字。作者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基本分析方法,探讨隐藏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之下的利益纠葛,厘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中的各种潜在利益,并从民事诉讼的私权本质以及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国家利益本质出发,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利益衡量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的适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协调制度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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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立法完善研究白玉收养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其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以收养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未成年人收养、成年人收养和特殊收养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阐释了收养制度的一般理论,考察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国、阿根廷、日本、德国等八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在总结域外立法经验、我国学者观点和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之不足,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增设成年人收养制度以及完善特殊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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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治发展报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中国教育法治发展报告(2019-2020)》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所级部门项目“中国教育法治发展报告2019-2021”(课题批准号:GYI2021013)的研究成果。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成立。成立以来,研究所在教育法治理论研究、教育法治决策服务和教育法治实践指导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中,撰写《中国教育法治发展年度报告》是我所设立以后的核心工作之一。《中国教育法治发展年度报告》逐年对我国教育法治在工作实践和理论上的创新进展加以论述,为我国教育法治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其不仅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提供依法治教工作方面的借鉴,也为教育法治研究人员提供理论研究方面的参考。《中国教育法治发展报告2019-2020》是该年度系列报告的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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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结构逯洋 编《数据结构》是针对应用型本科教学特征和需求而编写的,书中系统地介绍了常见数据结构和算法的相关理论和实现方法,主要包括线性表、栈、队列、串、数组和广义表、树和二叉树、图等逻辑结构及其对应的存储结构和操作。另外,该书还集中介绍了常见的排序和查找算法,并对算法的效率进行了分析。《数据结构》以C语言为算法实现语言,以理论讲解为基石,以案例讲解为驱动,每个章节配备思考题和章后习题(包括理论习题和上机操作习题)。该书致力于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由浅入深地实现理论和实践内容的逐级内化。《数据结构》可作为应用型高等院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专业教材或参考用书,也可作为计算机相关从业技术人员的自学和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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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独芸编千万卷雷菊霞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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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法律与实务谢可训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债权人为满足其控制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需要,希望银行信用介入来为交易提供担保。由于独立类型的银行担保能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保障,并且使银行的担保责任明确而简便,因而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青睐。担保的这种独立化趋势在美国的特定环境下被赋予信用证的外在形式后,就产生了一种新的金融品种——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在中国的实践还较为有限,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本书以对备用信用证为研究核心,运用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等相关制度相比较、各实务惯例与相关立法相比较的比较分析方法,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展开研究,从法学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切入问题,揭示备用信用证制度发展和运作的内在规律,并探讨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最后对中国的相关法律与实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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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犯罪刑事证据问题研究孙彩虹恐怖活动、毒品交易等跨国犯罪无疑对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构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必不可少。然而,由于跨国犯罪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各国刑事政策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证据规则也不尽相同,域外所取得的刑事证据之可采性判断就成为审理跨国刑事案件的瓶颈问题。此外,为了应对当前跨国刑事犯罪网络化、高科技化、隐蔽化的特点,各种新型高科技侦查手段和措施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刑事侦查过程中。但这些第二代新型证据(Second-Generation Evidence)(以下简称“2G”证据)的采信规则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界限等问题,国际社会都很难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和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框架式的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尚存太多立法空白。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如何建构跨国犯罪的证据制度、采信规则以及“2G”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等理论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著作从三个层面、五个纬度展开研究。三个层面分别是国际立法层面、国外立法层面和我国立法层面,五个纬度分别是国际司法纬度、立法比较纬度、实践分析纬度、经验借鉴纬度和制度建构纬度。概括分析各国关于证据制度与规则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及其与国内相关法律的协调,选择“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典型国家作为分析样本,介绍其证据规则的演变与改革,从尊重国家主权、履行条约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提炼出域外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规则,积极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对证据制度的要求,旨在完善中国特色证据法制度。最后,针对“2G”证据的特点,引入人工智能协助法官评估专家证言;分析云数据搜查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依据“特别需要学说”破除诉讼障碍,借鉴域外电子证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2G”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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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BEPS行动计划的反避税体系构建研究闫海本书除绪论外,分为四章:第一章税收协定滥用的反避税规则。各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但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被滥用也成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各国以及BEPS第6项行动计划形成主要目的测试为一般条款、利益限制条款和受益所有人规则为特别条款的反避税规则:(1)主要目的测试具有适用的简易性和打击的全面性,被我国等广泛应用。我国应当参照BEPS行动计划,借鉴欧盟、澳大利亚、印度等经验,进一步明确主要目的测试的主要目的,完善主要目的经济实质测试,协调与其他税收协定滥用反避税的关系。(2)利益限制条款针对择协避税行为进行一系列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其起源自美国,经由OECD的推广,成为各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我国应当综合运用主要客观测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拓展利益限制条款的适用空间。(3)受益所有人规则是针对导管避税等设计的特别反避税条款,受益所有人认定是规则适用的前提。OECD、FATF等国际组织不断推进国际税收、反洗钱等领域的受益所有人认定工作,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也存在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进一步改进受益所有人认定的不利因素测试,加强受益所有人统一识别、信息登记和信息共享管理。第二章税收优惠滥用的反避税规则。一些国家和地区制造税收洼地以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已成为逃避税的重要途径之一,诸如传统意义上的受控外国企业和现代意义上的有害税收竞争专利盒。(1)受控外国企业的认定是受控外国企业税制适用的首要前提,具有重要的预警功能,主要包括受控实体、控制、地域范围等三要素。我国应当参照BEPS行动计划,借鉴美国、欧盟等经验,丰富受控实体的类型,增加经济控制,完善共同控制测试,运用实际税额比较法进行税率要素认定,并且增设黑名单、灰名单。(2)基于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的要求,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设立实际经营、积极营业、特定经济活动、公司上市、微量所得、税率等除外规则,BEPS行动计划以及美国、德国、南非、阿根廷等对受控外国企业税制适用除外进行积极的探索,我国应当予以借鉴,进一步优化合理经营、积极经营、微量所得等除外适用规则。(3)专利盒是一种作用在企业研发周期末端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激励创新和有害竞争的正负效应。近年来,BEPS行动计划对有害竞争专利盒予以高度重视,荷兰、德国、英国、美国等也因应相关要求调整专利盒政策。我国存在类专利盒,为了避免有害税收竞争,应当改进类专利盒的适用范围,健全类专利盒实质性活动的认定。第三章税收处理滥用的反避税规则。不同客体、主体在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一些混合错配安排、资本弱化等避税手段正是对此税收处理差异予以滥用。(1)混合实体错配安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混合实体的不同税收处理进行的税收套利。我国应当借鉴BEPS行动计划和欧盟做法,明确混合实体在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统一国内外合伙企业税制,规范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改进所得类型及其计算,税收协定增设透明实体规则。(2)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被纳税人用于混合错配安排,BEPS行动计划和美国、欧盟对此种避税予以专门规制。我国国内税法应当明确金融工具性质,加强重点征管,制定反金融工具混合错配规则,同时积极参与相关税收管辖权、分配规则的国际协调和税收情报国际合作。(3)纳税人使用资本弱化手段,针对利息和股息的税收处理差异,人为的安排资本结构以减少应纳税额。借鉴BEPS行动计划和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资本弱化税制应当明确适用范围、改进债权性投资认定、完善固定比例规则及改革超额利息处理。第四章基于征纳互动的反避税管理机制。避税和反避税不是简单猫鼠游戏,为避免税务机关陷入避税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以及纳税人面对反避税的不确定性,应当建立单边预约定价、税收筹划强制披露等征纳互动的反避税管理机制。(1)单边预约定价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系列活动。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日本和OECD的预约定价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单边预约定价的关键性假设、费用条款和效力期限,并改革预备会谈、中小企业特别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2)税收筹划强制披露是最新发展的反避税管理手段,并且得到BEPS行动计划的大力推荐,在美国、英国、欧盟等得到应用。我国应当引入税收筹划强制披露,对适用范围、应披露安排、披露人、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其他披露义务和法律后果加以规定,并且完善专门管理机构、信息工作平台、信息共享机制、跨境协调等配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