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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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评论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蜚声海外的人才基地、咨政成效卓著的高端智库和前言思想荟萃的学术重镇,为教育BU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该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1年即被教育BU评审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主办的《环境法评论》常设热点专题、理论前沿、实务进展、国际动态、硕博论文集萃、新人新作、会议综述、案例评析、书评等栏目,每期具体栏目设置视当期稿源而定。本辑主要聚焦环境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收录了热点聚焦、理论前沿、环境司法三部分。 -
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研究张其鉴股东出资义务,既有债的一般性,也有公司法上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制度,也涉及一定组织法问题)。在债法与公司法二元系统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和从抽象到叠加的观察方法,可以将出资义务解构为出资义务的约定本体(产生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债法、公司法限制(包括基于出资亏空,公司法创设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等出资义务法定衍生体)的命题。基于此命题,在二元系统的视角下,按照债法脉络对出资义务进行展开,分析出资之债(出资义务的约定本体)是什么及其产生基础、约定与限制、履行、消灭规则。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结论,对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框架下正确处理认缴制改革后愈加频发的出资权利义务纠纷有适用意义,对《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出资规则有借鉴意义。 -
非洲本土化法律概览朱伟东中国和非洲正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国对非投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进非洲。中国企业要想在非洲获得长远发展,就必需重视本土化经营问题。自2000年后,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制定了本土化立法,尤其是在油气和矿产领域。这些本土化立法对企业的本土化经营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要求。中国企业对非投资主要集中在油气、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因此更需要了解这些立法规定,切实履行本土化法律义务,确保本土化经营合规。为此,本书选译了一些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的本土化立法,希望为中国企业在非洲开展本土化经营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对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共六章、四十六条,对申请与受理、审查、指派、承办作出规定。 -
德国刑法总论(德)英格博格·普珀 著《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分为七编共三十四章,体裁新颖、结构安排独特,面向实务与法学考试中的实际问题。《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在理论、实践与法学教学方面均有其特色。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抛弃了传统刑法教科书关于刑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史与学术史、犯罪论体系演进等抽象理论内容,将过失犯、故意犯的结果归责体系置于第一、二编,作为其刑法理论的基石与出发点,开宗明义直指过失犯、故意犯结果归责的具体问题与具体标准,是普珀教授在结果归责领域多年研究的集大成者。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面向实务,为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采取了与传统刑法教科书不同的编排体例,在每一个具体理论问题上选取德国联邦法院(少数为州高等法院)的代表性案例。《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自2002年出版以来共有四版,每一版中都添加了德国法院的最新代表性判例,对了解德国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梳理判决中主要的论证思路,介绍判例立场的流变,指出裁判理由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与方法错误。但与一般的判例研究不同,《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侧重于通过对裁判理由的批评,建构自身的刑法体系。为我国了解德国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提供了更多的样本。 在教学上,《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每章在最后留有“实际运用的提示”部分,对每章中的理论问题及其在实际适用中的要点进行提示。尤其面向法学本科生,指出其在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中应当如何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分析不同观点的优劣以及如何安排案件分析的具体步骤与顺序。为考生答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案例分析方法。 《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作者普珀教授的《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2011在我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四版)》作为她另一部重要作品,也会有较好的市场反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法律。其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方面体现了《刑法》对于刑事办案的重要性,一方面又凸显了《刑法》释法工作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立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发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且规模在不断地膨胀、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因此,一本提炼“干货”、归纳“规则”的全面的、实用的刑法工具书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做一本有效地衔接理论与实践的刑法工具书,本书采用条文重点内容注释加相关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指导、案例指引的结构进行编排。1.条文重点内容注释。《刑法》条文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对条文中的一些词语产生误解,因此本书对重点条文中的重要词语用双色标出并在侧栏进行注释,从而为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参考。2.相关规定。本部分主要是将与重点条文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整合,从而更好地理解条文内容和更准确地适用《刑法》规定解决各种疑难问题。3.立案标准、量刑指导。《刑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具体的犯罪及其刑罚,为了更好地掌握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准确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三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社会发展对前述规定进行了修正、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标准和量刑的把握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本书对一些重要罪名收录了其立案标准和量刑指导。4.案例指引。本部分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1)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形式分批发布的案例,各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2)公报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3)典型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发布的案例。为了打造一本开放性的刑法工具书,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定期对新出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提供电子增补。读者可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同时,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应用赵娜,陈兰杰,汪冬平本书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全面介绍,主要包括信息检索基础理论、网络信息资源检索、专利信息检索、商标信息检索、版权信息检索、类案检索等,旨在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其更好地适应信息社会带来的挑战,具备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基本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专业教材,图书馆学、情报学等专业信息检索课程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各类图书情报机构的岗位培训教材。教学过程中可结合不同场景进行案例设计。 -
法学教育评论 第六辑,德法兼修夏锦文,蔡宝刚,李云波本书是《法学教育评论》第六辑,旨在探讨习近平“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观与法治人才培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一流专业建设的指导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的课程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课程思政与法学职业伦理教育、法学课程与课堂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学科建设等重要法学教育议题,展示与交流新时代法学教育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为新时代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创新做出贡献。 -
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研究郝丽燕本书通过七章厘清履行障碍救济途径的体系。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关系。解除合同是双务合同中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履行障碍时的救济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被统称为“补救履行”。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不能并存,因此需要明确的是,面对履行障碍,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债务人补救履行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能在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之间自由选择。本章以大陆法系民法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典》为基础,结合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具体规范,厘清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分析与履行并存的损害赔偿。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在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章首先阐述可能发生与履行并存的履行障碍的具体类型,然后论述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第三章阐述合同解除的双轨制体系。本章分别论述了现代民法中合同解除的两大模式:重大违约模式和宽限期模式。在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以我国《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规范为基础,分析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宽限期解约模式中,以德国民法为基础,分析宽限期解约的条件。因为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不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会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效力,因此本章还将分析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权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失效、解除权无效等。本章最后阐述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四章研究约定损害赔偿的体系。约定损害赔偿也是履行障碍的救济手段。约定损害赔偿主要是违约金和定金。本章将首先从功能和成立要件方面阐述违约金和定金,然后分析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法定损失赔偿的适用,只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必要再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但是发生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或者定金时,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与主张违约金或者定金并无实质差异。因此,本章还将分析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第五章梳理债务人救济手段的体系。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不仅包括债权人的救济手段,还包括债务人的救济手段。第五章将从不可抗力、债权人与有过错、债权人减损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几个方面分析债务人方面的救济手段。在每个具体的救济手段中,将分析各自的法律属性、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借此力图将债务人的救济手段体系化。第六章厘清履行不能时救济手段的体系。履行不能的救济体系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单独在本章进行阐述。履行不能根据是否可归责任于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救济手段。本章除了分析发生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救济手段,还将分析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在本处探讨这个问题的原因是,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根本误区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不能的救济手段。厘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手段,则是否应当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将迎刃而解。第七章论证情事变更时的救济手段体系。情事变更是典型的履行障碍,本章将分析情事变更时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发生情势变更时,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为了变更合同进行积极协商。本章将从私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两个方面分析重新协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还论证了,重新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的从属给付义务,从情势变更中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协商或者不积极进行协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为基于履行迟延的损害赔偿和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最后本章还分析了协商不成的法律后果。 -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 第33辑田士永本丛书是以法学教育为主题的论文集,所收论文既有从理论角度对法学教育的审视,也有从实践角度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考,如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设置问题、法院教育的国际化问题、教育文化、案例教学法等等。同时对一些西方和中国职业伦理教育的经验和理论亦有涉猎。本丛书所收文章既有发表过的,也有没发表过的。希望以此收录、总结及展示中国学者在法学教育领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