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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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纵向府际关系研究任进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对纵向府际关系进行宪法学研究的成果。内容分为九部分,包括府际关系的宪法基础、纵向府际关系与国家结构、政府组织架构、职权纵向划分、府际财政关系、府际纵向监控、府际纵向合作、司法机关与纵向府际关系、纵向府际关系改革与法治建构。本项目成果采用广义的视角研究纵向府际关系,与国内传统政治学基于政治学原理并主要以各级政府间行政关系等为研究重点有所不同,它侧重于对各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的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对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的立法、地域结构、组织、职权、司法、财政等问题作宏观思考,并就改革完善我国纵向府际关系及其法律规范,提出构建思路。研究府际关系及其法治化课题,需要树立整体化思维和相互结合的多学科视野。本项目成果尝试用“纵向府际关系”而非“中央与地方关系”范式进行研究,将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纵向府际关系和我国中央与各级地方及不同层级地方之间的关系,都纳入研究范围;阐释纵向府际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变化,反映我国纵向府际关系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在资料遴选、理论分析和制度梳理上做到新颖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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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理论前沿 刑事合规名家论坛讲座实录李本灿 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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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之国际法机制林灿铃“帕劳提案”——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提出了“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问题,自2012以来成为每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博弈焦点,成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本项目成果以“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之特点及其法律属性为切入点,采取定性、实证、比较、提炼以及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等研究方法,在通过探索现行国际立法趋势以及相关国家实践,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视案例分析和理论探源,围绕最具代表性与重要性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回归条约本身,深入解读条款,将论证引入纵深服务于现实,理论联系实际,揭示问题实质的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设性意见,探求解决“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问题的进路,就构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的国际法机制”——救助机制、资金机制、技术支持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防灾减灾机制、磋商机制以及中国的立场与贡献等进行严密论证,为解决“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问题、构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之国际法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解决路径,并为促进国际环境立法、完善国家实践提出了独立见解,为中国参与国际气候立法之外交谈判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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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湄合作框架下刑事合作机制研究桑爱英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跨国犯罪成为影响澜湄合作深入发展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从突发性、临时性的案件合作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是澜湄合作框架下刑事合作的内在逻辑与未来愿景。 本文从梳理澜湄流域刑事合作的模式入手,分析目前澜湄刑事合作存在的困境, 并详细分析构建澜湄合作框架下刑事合作机制可行性,从原则、条约、程序、主体四个维度探讨澜湄刑事合作机制构建问题。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分析澜湄刑事合作动因。 首先, 准确界定论文中核心概念及其背后理论渊源。 详细界定澜湄合作框架、刑事合作机制以及澜湄合作框架下刑事合作机制等核心概念内涵和外延,并详细阐述论文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和国际刑法地区化(区域刑法)理论。其次,分析澜湄流域跨国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澜湄流域跨国犯罪种类多,危害性大, 致使澜湄流域非传统安全诉求强烈。 最后, 分析澜湄流域刑事合作的动因。 湄公河流域跨国犯罪通过边境和湄公河航运等互联互通渠道溢出到我国,严重影响我国西南边境安全,危害我国社会治安及国家安全。 随着我国在湄公河流域海外利益的延伸,湄公河流域的跨国犯罪严重危害我国海外利益,积极开展我国与湄公河国家的刑事合作是应对湄公河流域跨国犯罪、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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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王东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学理论实践和法治人才作出重要论述,特别是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为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高素质法治人才、检察人才培养新机制新路径。2018年开始,浙江省人民检察系统与国内18所法学院校签订协议,开展全方位检校合作,共同搭建法治人才培养平台,努力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了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和浙江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等合作院校秉持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融合再造的工作定位,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发挥“四大平台”整体效能,在推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深度融合,共同培养新时代高层次法治人才、检察人才,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落地成熟、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书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背景,聚焦刑事检察业务理论与实践,重点探讨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认罪认罚、监检衔接、逋诉一体、扫黑除恶、不起诉以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主题,是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检校合作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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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法典伍光红越南《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于 2015年11月27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通过,原定于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因同批次通过的《越南刑法典》存在纰漏,越南国会于 2016年6月29日通过144/2016/QH13号决议决定推迟该批次各部法典、法律的实施时间。直至2017年6月20日越南国会又通过41/2017/QH14号决议,决定将《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实施时间确定为2018年1月1日。2021年11月12日,越南国会通过02/2021/QH15号《刑事诉讼法典个别条款修订、补充法》,对《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本书对越南国会颁布的《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2021 年刑事诉讼法典个别条款修订、补充法》进行了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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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陈华彬本书第一版于2017年出版,是《民法总则》颁布后所撰写的一部基础理论著作,涉及民法学说、民法发展史、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资料翔实,论证严谨,并结合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对其法源、结构设置、条文内容进行梳理、评价,完整展现了《民法总则》的全貌及演进历程,全面分析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在篇章体例与具体内容上所做的深刻变革。在结构上,体系严谨,逻辑清晰,详尽阐释了民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在内容上,分析比较各家学说之优劣,借鉴吸收德国、日本和等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既有理论碰撞,又有实践指引,是法学学生学习、研究民法不可多得的好帮手。本次修订结合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民法领域的发展动态做出诸多调整,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说以及实务的介绍亦依循最新发展情况,对于读者研习民法总则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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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到管理高云端国际法遵守是国际法学科的核心问题,法律引导国家行为和塑造国际关系的实际效力如何,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基础理论问题。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割裂的时代,国际法研究长期受到实证主义法学观的影响,强调“强制性”作为法律本质属性的重要性,并认为强化国际法的执行,即可强化国际法的遵守。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相互融合和交叉的时代,大量对国家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表明,缺乏强大执法机制的国际社会中,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这意味着在法律强制力之外,国际社会存在大量非强制性的因素推动国家的守法行为。促使国际法被遵守的动力是对违法国家施加制裁的“执行模式”还是对国家守法过程各个环节进行软性管理的“管理模式”?本书作者认为,执行模式和管理模式在不同领域促成了国际法的遵守。在缺乏垂直执法机制的平行结构的国际社会中,软法治理和管理模式是更为重要的国际法遵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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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执法和解高振翔证券行政执法和解,是指涉嫌违法行为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证券监管机构与涉嫌违法行为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当事人履行承诺后终止案件调查的一种证券行政执法方式。传统证券监管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命令性和高权性特点,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市场动荡和秩序紊乱。2015年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1条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写入立法。为进一步拓展和丰富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理论成果,健全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提升制度使用效果,本书采取从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从境外到境内的研究进路,对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基本理论范畴、典型国家(地区)制度及实践、我国制度现状与问题剖析,制度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破解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存在的实施动力不足、运行程序不畅、和解金性质不明、投资者权利保障欠缺等问题,有必要从执法理念、信任机制、动力机制、程序衔接等方面寻求路径,围绕原则确立、实体设计和程序设计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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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岳彩申,侯东德暂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