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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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组织翻译国际商会(ICC)出版物522号。托收是仅次于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国际商会于1995年出版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统一了各国对于有关托收的惯例和程序的理解和做法,规则共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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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习指导与应试指南赵建文 主编21世纪是知识时代和法治时代。一方面,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机遇和挑战并存,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必须掌握知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人们学习知识的一种有效形式,她没有校园,没有围墙,没有教室,没有学制,而是依靠自己,自觉学习。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必将成为许多有志青年的坚定选择。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为人们学习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途径。郑州大学法学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最早的法律院系之一。学院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友厚,是河南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全国法学教育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作为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考院系,她为河南省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帮助广大考生掌握法律知识,顺利通过国家考试,我们组织郑州大学法学院熟悉自学考试规律、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编写了这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应试指导丛书》。本套丛书的特色是:(1)依据明确。本套丛书的编写是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最新制定的《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最新版本指定教材为内容和范围,同时适当吸收了法学界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2)内容全面。本套丛书涵盖了自学考试大纲中的所有知识点、考核眯、包含了法律专业专科、本科学生应掌握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3)结构新颖。本套丛书体例合理,适合考生自学使用。除同步练习测试之外还有重点举要、权威提示、综合练习、历年试题、按照章节顺序编排,与教材同步训练。(4)针对性强。本套丛书主要针对考试需要,把全部知识点转换为各类仿真试题,反复训练,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具有很强的应试针对性。(5)科学权威。本套丛书作者阵容强大,编写内容科学。每本应试指导,均由该学科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本套丛书主要是为自学考试的学生学习和考试而编写,也可供其他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参加各类考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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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刘士国主编;姜作利编著本书注重内容更新,强调概念的准确性,语言通俗、逻辑性强。既注意探讨相关学术理论,又注重本学科的系统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商法学教材。本书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第二辑)的一种、国际商法是一门体系庞大繁杂的学科,几乎包括了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所有内容,本书涉及了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包括商事法律制度、货物买卖合同法、海运合同法、海运货物保险法、贸易支付、电子商务、国际投资法、代理法、商事仲裁制度、并强调了这门学科的系统性、本书力求与国际全面接轨,丛书名、结构、到引用的资料、都新颖而严谨,在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时,亦介绍一些基本知识,而且深入浅出,简明扼要,是一本高质量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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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徐泉著本书是作者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全球经济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索的结晶。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是各国都必须面对的客观发展趋势,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必将对各国的贸易、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作者以此为基点,详细分析了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涉及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剖析,以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为主线,立足于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互动发展而展开。始终贯穿两条基本线索进行论述:一是分析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中的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是两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而又在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自发展、演变轨迹的客观趋势。尤其是针对国际贸易、投资的法律管制中的制度演进变化的分析,揭示其发展趋向。二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作用、地位、影响和法律制度选择作为主线,特别是伴随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wTo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应逐步推进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尤其是要兼顾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述分析和论述为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也为中国应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作者的建议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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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检察制度裘索著裘索:上海市出生 法学博士生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硕士 复旦大学法学士 1988年10月 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由司法行政官员转任专职律师 1998年10月 获日本法务大臣特别认可,取得日本国外国法事务律师资格日本律师联合会和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的注册律师,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国际委员会委员 东京布莱克摩尔律师事务所(原城山所与他所合并) 日本国外国法事务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Http://www.allbrightlaw.com)上海市检察官培训中心 客座教授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在中日核心刊物上发表有关中日企业法务以及中日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论文二十余篇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现代日本检察制度的运作机制。这包括:日本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界定检察权、检察组织的构成,以及诉讼前后阶段检察官如何乃质检察权、诉讼进行阶段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操作规程是怎样的等等,在本书中都可以查看详细的解释。总之,本书是一部了解日本检察司法实务的纲要。附录还收入五部关于检察制度的法令,使本书既具概要性,又不失资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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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通讯赵海峰,卢建平主编本辑的主要内容包括系列专题研究论文和其他通常栏目的论文和信息。作为欧洲理事会的核心司法机构,欧洲人权法院是本刊所关注的欧洲理事会法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本辑系列专题研究的主题为“欧洲人权法院”,由6篇论文组成。戴尔玛斯-马蒂教授在比较了各区域性人权保护国际文书以后认为,除了条文规定的不同之外,各区域人权制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监督机制方面的不同。因为,监督机制超越了罗列并公布一个权利清单的功效,是对各国是否有政治意愿确保人权制度的有效性的真正检验。 欧洲人权法院自1959年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以来已存在了44年,其间1998年11月1日《公约》第11号议定书生效,该议定书对《公约》制度进行了巨大变革。欧洲人权法院由非常设的机构变为新的常设的法院,并成为《公约》规定的人权机制中的唯一裁决机构。欧洲人权法院无论是从其管辖权的广度还是从其关涉的地理范围来说,在国际法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世界其他区域的人权机构无与之能相提并论者,堪称典范。欧洲人权法院象欧洲人权保护的神经中枢,通过各国法制的交点,实在地放射到欧洲理事会的45个国家和8亿人口中,在保障欧洲和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而且仍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在解释和发展《公约》及其议定书,积极有效地保护个人、非政府组织和个别团体的权利,促进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立法、行政和司法向保护人权方面发展等方面,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强势的和有效的国际司法机构的典范”。 通过法院的大量判决,逐渐形成了“能够限制国家主权的欧洲公共秩序”;通过其对欧洲几乎所有国家和欧盟法的监督,已经使《公约》真正成为“"调整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法性文件”、 欧洲基本权利方面的“共同法”。 不少作者认为,法院从实际上看,已经成为保障欧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类似宪法法院的法院。 它不但对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和欧盟,而且对于世界其他法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树立了欧洲理事会作为欧洲第一人权组织的形象。 杨成铭博士认为,以欧洲人权法院为核心的欧洲人权机构在采取集体办法维护区域人权和提高区域人权保护水平方面取得的进展说明,在全球性人权机构对于施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建立区域人权机构和采取区域办法来施行上述国际人权文件无疑是拯救仍处于低谷的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举措。常设单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建立预示着区域性人权机构和全球性人权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或趋势。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可以说是这一方向和趋势的重要例证。本专题由6篇文章组成,试图从总体框架上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现状和运作、作用和发展及其与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关系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介。 《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成员国的立法、司法甚至行政制度的影响十分显著。张莉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法国法的影响”一文以法国为例,阐述了《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国内法影响的方法和途径,并对国内法对《公约》和人权法院判例的抵制和接受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从文中可以得知,虽然一段时间内法国在接受由《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共同组成的欧洲人权规范问题上表现出迟疑甚至是抵制,但经过十几年的磨合以后,欧洲层面上的人权规范现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推动其国内人权法制(包括立法和司法)演进的首要因素。虽然欧洲人权法院看似离我们很远,但实际上其管辖范围已经及于我们的邻国俄罗斯等,而且我国在欧洲的侨民、留学人员和投资者等也日益增多,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投诉于欧洲人权法院的情况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实际发生。所以介绍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即使对中国的读者也是非常有用的。李滨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一文根据《公约》第11号议定书改革以后的新情况,全面介绍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程序。 《公约》的改革取消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决定人权申诉方面的作用,并撤销了欧洲人权委员会。但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功能仍然得到保留。而且部长委员会在欧洲理事会的人权保护方面还发挥着其他作用。袁进的“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一文系统地介绍了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运作,尤其是其监督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功能、措施和效果。 欧洲人权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展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这些方法和原则对于将《公约》的规定具体化并对之加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赵彦清“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之解释”一文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决,研究了欧洲人权法院(其中有时也包括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对《公约》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 杨成铭博士是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欧洲理事会建立的人权机制《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一书的作者。 他的“欧洲人权机构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启示与建议”一文系统地研究了欧洲人权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启示,尤其是提出了欧洲人权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发展和变革的最新状况提出了其对于欧洲人权机构未来发展和改革的深思熟虑的建议。他在文中提出的“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人权的国内保护与区域和全球保护相连接,应将人权的国内保护置于区域性人权机构和全球性人权机构的集体监督之下,只有逐步缩小国家主权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绝对性,人权保护才会走出主权国家各自为阵的‘割据’状态,国际人权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才会逐步达到名实相符”的观点是非常有见地的。 欧洲人权保护制度除了国内法的保护以外,在欧洲的层次上,既有赖于《公约》的机制,也有赖于欧盟法的机制。欧洲理事会作为欧洲保护人权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 其建立的人权机制,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的人权保护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欧盟不但通过欧洲共同体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框架,而且通过条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尤其是通过2000年公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加强了立法的保护和权利清单的完善,在欧洲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重要。这就产生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共体法院两个法院乃至于欧洲两个法律体系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欧洲两个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一致性所带来的法律确定性。赵海峰的“论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共同体法院在人权保护中的关系”一文在对两院的一般关系做了简短的比较之后,重点分析了在欧盟法和欧洲理事会法框架下两个欧洲法院之间的关系,包括《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欧共体法院在建立欧盟人权保护基本制度方面的影响、两个法院的相互趋近,以及两个法院在解释《公约》方面的现存分歧和未来增加冲突的可能性,为保持欧洲人权保护制度的一致性所提出的欧盟加入《公约》的问题,以及加入以后两院的关系等。 正如第4辑有关“跨世纪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的专题研究一样,本辑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研究也仅仅集中于若干重要问题,此外还有很多课题有待于将来再作探讨。例如,对于欧洲人权机构大量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判例的研究;再如,在机制方面,经过1998年改革的新欧洲人权法院几年来处理了大量案件,仅建院以后前两年的办案量就超过了该院此前39年的办案总量, 体现了新欧洲人权机制的高效率。但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陷入了积案的泥潭,目前未能处理的申诉近3万多件,如何改革以使法院在保持接受个人申诉这一巨大特色的同时提高人权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这又是展现在欧洲理事会机构和成员国,也是展现在研究者面前的新课题。与欧洲人权法院专辑相配合,本刊还刊登了经第11号议定书修订的《欧洲人权公约》汉语译本。该译本以法语文本为基础翻译,并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和对《公约》的研究,适当参照了英语文本。我们希望这里提供的是一个较好的译本。在“论文和专稿”的“欧洲法”部分,除了刊完蔡从燕的“欧盟企业合并法中合营企业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以外,还刊登了傅晓麟的“欧洲仲裁中心简介”一文。该文介绍了设于巴黎、于2002年3月开始运行的欧洲仲裁中心的情况。该中心不仅对强化欧洲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而且对促进争议解决替代办法的发展都深具意义。此外,本刊还首次刊登了英文论文:高玉美在欧洲留学期间所做的“Concluding an Agreement with the European Union?-Analysis of the EU's Legal Personality, Competence and the effects of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一文。该文讨论了欧盟和欧共体的法律人格、权限以及欧盟和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协议的效果等引人入胜的问题。欧盟不具备正式的法律人格,其权限的界定问题也颇具争议,这与其在国际舞台上日益上升的地位很不适应。刚刚完成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有鉴于此,建议正式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并明确规定欧盟与成员国间权限的划分。在“各国法和比较法”部分,张礼洪博士的“意大利的国家司法豁免制度”一文就意大利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判例及学说进行了简要的系统性评介。蒋小红的“英国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一文研析了英国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的框架之下逐步形成的对作为“民主社会基石”的自由表达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包括对传统媒体的法律限制、对媒体的管理方式、英国广播公司(BBC)和对网络的管理等内容。此外,还接上辑刊登了赵彦清的“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一文的下半部分。 在对欧洲法的研究中,无论是在欧盟法方面,还是在欧洲人权法方面,武汉大学都在国内高校位居前列。本刊的学术交流信息栏目刊登了对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的简介。中欧法律交流项目中,中欧知识产权项目非常专业化,本刊也刊载了在此项目下派往爱尔兰的中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研究学习欧洲和爱尔兰知识产权法的情况报告。 在《欧洲法律大事记》中,有两件大事尤其值得注意:其一为欧盟扩大的成功进展。随着2002年12月哥本哈根峰会宣布圆满结束与10个中东欧候选国的入盟谈判,特别是2003年4月10国于欧盟15国在希腊雅典签署入盟条约,明年5月1日以前欧盟完成第五次规模空前的东扩、成员国扩大到25国已基本上成为定局,这将对欧盟和世界均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二为欧盟制宪会议的工作。欧盟制宪会议经过17个月的工作,已经起草了分为4部分共400余条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并于2003年7月18日提交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供将于2003年10月召开的成员国政府间会议讨论。该草案的关键部分已经获得了6月10日召开的欧盟峰会的肯定。如果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对该草案不推倒重来,将有可能在年底前达成协议,在2004年5月9日签署。《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推出了很多事关欧盟全局的极为重要的变革方案,如果得以通过,《欧盟宪法条约》将取代目前的欧盟主要条约,整个欧盟法的面貌将为之改观。欧盟作出的机构等方面的改革刚刚随着《尼斯条约》于2003年2月生效而瓜熟蒂落,又在酝酿新的更加根本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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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破产法丁昌业译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破产法律制度标志着一个法域的经济信用程度,并且影响该法域的经济发展。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以结束前实行的两套并行的破产制度,这将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译者翻译并推介英国1986年破产法,希望能够为从事破产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法律界、经济界人士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英国是普通法的发源地,自中世纪以来的法院判例在英国司法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为使读者能够从英国法院的填密推理分析过程中增加对该1986年破产法中部分重要破产制度的理解,译者选译了五个重要判例的判词摘录,并对有关破产制度作了简介。必须承认,译者本人对这部体系庞大的法律的翻译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该法内容较繁杂,用语细致精密,不易准确掌握。译文中的不当或错漏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指正。在本书出版之际,译者首先向本人的导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的破产法专家DavidMilman教授由衷致谢。在翻译该1986年破产法过程中,译者多次得到DavidMilman教授对该法有关条文的解释和指导,从而使我对该法的翻译得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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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美)伊迪丝·布朗·韦斯(Edith Brown Weiss)著本书立足于全球角度,对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主要包括了国际环境争端的性质、污染控制的标准、自然资源的管理、贸易与金融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书中详细的案例评析使国际环境法的准则得到了更加具体的诠释,练习部分将特定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中的环境问题联系起来,引发读者的深度思考,加深对环境法的理解与运用。通过本书多样化的分析方法,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全面了解环境这一全球?缘幕疤狻?另有配套的教师手册归纳教学重点,解答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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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论肖佳灵著主权理论和国家主权是21世纪各国政治家和学者强烈关注和激烈争论的焦点。本书分为三编:“主权理论的历史考察”、“国家主权的实践考察”、“国家主权的发展趋向”。分别对主权的观念、概念、原则及理论的由来和发展进行梳理、演绎,重点归整主权理论在不同发展时期的主要观点及特证,从实践的角度对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进行了考察。最后从利益—权威—秩序框架,研究国家主权对于国家、国家体系、国际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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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与通关刘伟琦主编《国际货物与通关》力求通俗易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现代物流系列教材·国际货物与通关》共分10章:国际贸易导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报关制度、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保税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其他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关税制度。经有关专家审阅,《现代物流系列教材·国际货物与通关》既可以作为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高专物流工程与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专业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教育和企业培训教材,也可供外贸业务人员、报关人员、海关、商检、外运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自学参考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