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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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IT法律问题研究王贵国主编该书为《国际法与比较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其出版对于加强我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普及国际法和比较法知识,指导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的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国际IT法律问题分为四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一、与IT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三、信息社会的个人数据保护;四、信息技术的滥用与刑事犯罪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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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李先波著《国际法与比较法专题研究丛书》这套丛书的作者都是以宁获得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已获得托的研究成果,对所研究的问题都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加强我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普及国际法和比较法知识,指导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的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研究是一项十分浩大的系统工程,这套丛书的出版只是我们一次有益的尝试,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我们的研究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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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李双元主编本书包括法哲学、WTO法、民法、竞争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八个方面的论文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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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肖北庚著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作用发挥的加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不断高涨。从国际社会制定政府采购规则的努力来看,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应当包括上述所有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则。本书对GPA协定、《示范法》、《世行指南》、《亚行准则》做了详细的说明与分析。本书共分八章:第一章政府采购法制的一般理论分析;第二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比较;第三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适用范围比较;第四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所确认的采购方式与程序比较;第五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之合同授予比较;第六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制动作机制比较;第七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求济制度比较;第八章国际组织政府采购规则对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之完善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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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国家主权刘德喜主编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力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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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文献中英文本赵秉志主编书摘(四)过境第三国尽管欧洲大陆的面积不大,可是国家却不少。如果非相邻的两个当事国之间进行移交囚犯,即会出现需要经过第三国境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过境国的态度。①《公约》第16条关于过境的规定是参照《欧洲引渡公约》第21条以及《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第13条而制定的。它确立指导经由另一缔约国将被判刑人从判刑国移送至到执行国的规则。首先,缔约国负有依照其国内法准许过境请求的义务。但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上述义务才成其为“义务”:其一,过境请求必须是由另一缔约方提出的;其二,该请求国必须已经和另一缔约国或第三国就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协议。后一个条件意味着,只有当判刑国与执行国已经就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一致时,准许过境的义务才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应指出,准许过境的义务仅仅适用于来自缔约国的请求,如果请求是第三国作出的,适用《公约》第16条第4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缔约国之外的第三国提出过境请求,同意请求仅仅是一个选择权问题而不是义务;如果提出过境请求的第三国已经与男一缔约国移交该被判刑人达成一致,则“可以”而不是“应当”准许其过境请求。其次,被请求国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同意过境,这些情况为:(1)被判刑人为其本国国民;(2)按照其本国法律,据以科处刑罚的罪行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通过其境内所需时间内,被请求过境的当事国才可以关押该被判刑人。可以要求被请求同意过境的当事国作出承诺,不对被判刑人因其离开判刑国领土之前所犯的任何罪行或被判处的刑罚对之进行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在过境国内限制其自由。《公约》第16条第l款没有排除过境国的国民的过境,但第16条第2款却赋予缔约国若当事人是其本国国民则可以拒绝过境的权利(当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通过飞行实现过境且当事国按照《公约》第7条作出声明的情形);同时也赋予缔约国在科处刑罚的犯罪依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拒绝准许过境的权利。再次,被判刑人在过境国免予逮捕与起诉。被请求给予过境的国家被要求作出保证,被判刑人就在离开判刑国的领土之前实施的任何犯罪或科处的刑罚享受豁免权,但过境国仅仅在过境通过其领土所需的时间内羁押被判刑人则是个例外。最后,如果押送被判刑人的方式是通过飞机飞越一当事国领土,而且在该国无着陆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但各国可在签署时或交存批准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交声明,要求此类过境亦应通知该国。可见,与《欧洲引渡公约》第21条第4款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须通知过境国的做法相反,《公约》第16条第6款将此留给每一个缔约国通过声明决定是否它需要上述过境的通知。另外,关于传送过境请求及回复的途径,与传送移交请求与回复的途径相同,即原则上,请求与回复需通过两个相关国的司法部来传递,但缔约国可以声明其采用其他途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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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审判规章汇编赵秉志,王秀梅编从凡尔赛和约到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事审判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国际刑事审判的规约和章程,基本上构建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基础模式。早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叶,国际社会就曾经尝试对某些危害人类的国际罪行进行审判,但是这种构想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并未付诸实施。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战争中种种残害人类的暴行,使国际社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国际刑事审判的必要性,特别是对战争发起者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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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通讯赵海峰,金邦贵主编由欧盟法、欧洲人权法、欧洲各国国内法和比较法组成的欧洲法随着欧洲联盟、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各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并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逐步全面深入地研究这一领域中的重要制度,而且要及时把握它的最新变动和发展趋向。虽然比原来计划的时间有所延展,但本刊终于从本辑起开始推出系列专题研究,以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本刊对于欧洲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关注范围。欧洲共同体法院今年迎来了50周年华诞,而且,2001年签署的《尼斯条约》又对欧盟的司法体制进行了巨大的改革,正是对这一欧盟的主要机构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良好时机。本刊的第一个系列专题研究即为"跨世纪的欧洲共同体法院"。欧洲堪称世界法律的实验室,欧共体的创建和之后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全新的实践,欧共体法和欧盟法的超国家的特征无法用传统的法律理论来解释,而欧共体法院则是这种全新的法律实践的强有力的捍卫者。欧共体法院以坚定的姿态保障欧共体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在客观上推动着欧洲从单一领域的共同体向欧洲联邦迈进。正如前欧共体委员会主席WalterHallstein所说:"欧共体法院的存在使欧共体成为一个法治共同体。""跨世纪的欧洲共同体法院"专题由本刊精心组织的6篇文章组成。这些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欧洲共同体法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读者可以从中发现,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共体法院的各国法律精英如何在原始条约赋予他们的狭小活动空间内,淋漓尽致地发挥其聪明才智,通过司法权力的运作提供的有效保障,尤其是通过其判例所建立的欧共体法直接效力原则、欧共体法至上性原则等,对推动欧洲的一体化、对欧共体法和欧洲联盟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欧盟法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深入广泛的影响,所起到的发动机和驱动器的功能以及所建立的卓越功勋。欧共体法官们的举动,被称为欧共体司法机构的"能动主义"〔activism〕。但同时,读者也可以发现由于欧盟机构的辅助性原则和各成员国内司法制度的不同所导致的欧共体法院的局限性。关于欧盟司法制度的程序方面,读者可以进一步看到,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先决裁判制度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张王牌,作为欧共体法院和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联系和对话渠道,其特征和影响,制度和发展,以及《尼斯条约》对欧盟先决裁判制度所进行的改革。大家还可以读到对欧洲共同体法院司法诉讼的各种程序和原则、判决的审议和执行的明晰介绍。对于欧盟司法体系内部的关系,本专题的论文讨论了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区别和联系、合作和冲突、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解决办法。尤其讨论了《尼斯条约》对欧盟司法体系的重大改革,随着将来附属于欧共体初审法院的特别审判庭的建立和其向欧共体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制度的实施,欧共体法院作为欧盟司法体系最高法院的地位将更加突出。一个由三级法院组成的新的体系将会出现。可以想象,在《尼斯条约》的改革框架内,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内,欧共体初审法院将会在办理案件上发挥主要的作用。那么欧盟司法机构如何处理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本辑的文章还从欧盟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出发,介绍了欧盟司法机构对有关中国企业的6宗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并对其中的政策倾向进行了分析,同时简介了尚未审结的第7件案件。同时,本专题的论文还通过欧共体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展现了WTO协定在欧共体的适用方面的主要情况。本辑的作者均对欧盟法有专门的研究,而且现在欧洲或者在欧洲进行过深造,有的还在欧洲共同体法院从事过实习,当面观察并参与欧共体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有的拥有办理与欧洲法院有关的中欧反倾销案件的丰富经验,或者是WTO的专家。他们的文章或多或少均具有"亲历性"的特点。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作成的这些论文,反映了欧盟司法机构理论和实践的主要特点和最新动向和成果,而且不同的作者或文采飞扬、充满思想的火花,或思路严谨、行文清晰,或对以前的观点提出拷问,并加以匡正。我们相信,经过诸位专家学人的精心研究,本专题的推出将有力促进读者对欧洲共同体法院和欧盟司法制度的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当然,欧洲共同体法院同时兼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的特点,其体制、功能、运作、管辖等方面的内容十分广泛、案例纷繁,是需要宏篇巨著来认真研究的。限于篇幅,我们的专题研究只能对此作初步的探讨。例如对于欧共体法院的先决裁判、直接诉讼和提出咨询意见的3项权能,本辑只探讨直接诉讼和先决裁判两项内容,而对咨询性意见的问题留待将来。另外,关于欧共体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关系也由于篇幅的原因而未能囊括。而且,对于欧盟司法体制在总体上的把握,例如,随着欧盟宪法的可能出现,以及各国宪法法院对欧盟司法制度的严格要求,欧共体的法官是否均应当具有宪政的学养,还是应当另设一个欧盟宪法法院?欧共体法院总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欧盟的总的司法体制应当怎么勾画,其法官的资格应当怎么要求,其发挥能动作用造法、进行司法解释使用的是何种方法,在欧共体法院的内部,面对大量的案件,法官办公室的助手的作用如何?如此等等,都需要我们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在欧盟法方面,我们还刊登了蔡从燕先生所作的对欧盟企业合并法中合营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这是一个以前国内欧共体、欧盟法研究涉及不深的领域,该文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注释法学、法律社会学等方法,并借鉴经济学的有关原理,一方面从公共政策角度探讨欧盟一体化与欧盟处理合营企业法律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从法律不确定性角度研究了欧盟处理企业合并中合营企业法律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欧洲各国国内法和比较法的栏目里,集中刊登了两篇关于德国法律发展的研究和介绍。德国民法方面最近重大的变革是债法改革法的公布实施,本刊征得《德国债法改革法》译者邵建东、孟瀚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同意,在此刊登该书中德国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教授对该法的介绍文章,以襄读者。来自台湾地区的德国弗莱堡大学博士候选人赵燕青先生的"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一文,全面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禁止问题在人权法的影响下的新的理论和实践,大家可以从他的文章风格中明显地体会两岸法律文体和思维方法的区别。实际上,欧洲各国刑事诉讼法在最近的变革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国际人权法,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我们可以从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最近法律的发展中窥见一斑。郑爱青关于中法劳动合同的研究也值得注意。中国正处在迈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以后和世界经济接轨的历史时期,劳动者的权利虽然不断有所改善,但仍然没有得到法律上足够的保护。在工人和雇主的关系上,工人是弱者,加强对他们的保护不但是中国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作者选取在世界上对劳工的保护比较全面的法国作为比较对象,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这两个关键点出发,对中法的劳动制度进行了认真的比较研究,并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效率等着眼,对中国的立法提出建议。进展专栏继续刊登欧洲法的最新发展。本期加重了对私法方面的综述和研究的介绍。郭树理的"从条约到条例: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向我们展示了欧盟通过条例等形式取代国际条约,以迅速有效地进行国际民事等领域的合作的新趋势。征得法国《共同市场与欧盟杂志》的同意,我们还特别刊登了巴黎第二大学新任校长、欧盟法让·莫奈讲座教授雅克琳娜·迪德依·德拉罗歇尔女士"关于欧盟委员会《欧洲治理》白皮书的思考"一文,我们在这里还对她新任二大校长表示祝贺,希望在其任期内能够推动该法律名校与中国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欧盟于2000年12月通过关于欧盟机构改革的《尼斯条约》,并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其批准程序正在欧盟成员国中继续顺利进行,曾经在公民投票中否决该条约的爱尔兰正在准备于2002年10月份进行另一次公投。如果不出意外,该条约按照预定应当在2002年底完成批准手续正式生效,从而为欧盟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的东扩扫清道路。本辑的重要法律文件专栏接上辑刊登了《尼斯条约》的下半部分。从学术交流信息栏目中,大家可以发现中欧法学的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的发展历来与学术交流密不可分,欧洲各国之间法律的融合和趋同来源于彼此的交流和了解,希望众多的中外交流项目能使有关的各国均能从中受益。在法学家列传的栏目中,现在意大利攻读法学博士的薛军先生向我们介绍了意大利罗马法研究大师马里奥·塔拉曼卡教授,同时阐述了罗马法研究各种学派的短长,尤其是马里奥·塔拉曼卡学派的特点和魅力、罗马法研究的理论内涵,并展望了罗马法研究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未来。在书评、书目和文章目录栏目中,本辑不但继续刊登大陆学界对欧洲法的研究成果,而且特请在法国留学的许耀明先生辑录了台湾学界的学术业绩,但由于篇幅所限,本辑只能首先刊登台湾关于书籍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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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司法程序(英)麦高伟(Mike McConville),(英)杰弗里·威尔逊(Geoffrey Wilson)主编;刘立霞等翻译本书意图提供一个宽广的范围来覆盖刑事司法程序,但最终证明想要对一个刑事司法程序给出完整的解释是超出我们的能力的。我们既不能对所讨论的问题给出我们所期望的深度,也不能涵盖其他那些值得讨论的并且会使本书更加全面的问题。尤其是,程序管理人员每天都要遇到的那些实际的问题,如管理案件的负荷和控制预算,尽管这些问题对整个程序的构成和特征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我们没有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国际准则对国内的刑事司法程序制度的影响不断增加,但是我们也没有空间对该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虽然国际标准对国内的刑事司法程序制度的影响范围还有待于研究,可是当今如果一个国家不重视那些不断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并且被用来对越来越多的制度进行评价的准则和标准,那么很难想像这个国家的法律改革的进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程序在很长时期内是比较封闭的,可是现今,正如许多作者所指出的其不再能够不受到外界的影响,并且这种外界的因素将不断地成为所有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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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美)约翰·R.康芒斯(John R.Commons)著;寿勉成译康芒斯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是其主要著作之一。《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从法学角度考察了经济的发展,得出了法律应先于经济的论断,即作为“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关系应先于作为“物质的转移”的交换关系的存在。作者还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应先于法院,法院保护了资本主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