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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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第四版实用法律指南(英)爱德华·C.考伯特(Edward C.Corbett)著;张明峰,彭凤国译本书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FIDC“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解释,对各条款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也作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说明,同时引用了大量案例作为参考,尤其是新近的案例和英国以外的司法体系所作的裁决。本书提供了一套94份的“通知参考格式”,书末还转载了FIDIC“红皮书”的具体合同条款。本书对从事工程招标、投标、咨询、监理、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师生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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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纲要张明楷著内容简介《外国刑法纲要》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典型判例,从新观点、新趋势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主要内容分总论、各论两部分。总论包括:刑法、犯罪、刑罚;各论包括: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等。本书立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以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为代表,是一本较全面的评介外国刑法理论的书。本书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不但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研习外国刑法的必读书,而且也是立法、司法人员的参考书。片断: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这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有的学者只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则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与责任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人认为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违法论、行为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等。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笔者介绍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这三个原则分别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对应。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但是只有处罚行为的法律存在,还不能满足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如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事后法)来处罚以前的行为,便是国民不能预测的,因而是不允许的;又如对于刑罚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类推适用某刑罚法规给予处罚的情况,虽然可以说形式上具有刑罚法规的依据,但实质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上述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是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但是现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更加扩大了,即要求刑法的内容适当、正当,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刑法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这就是所谓的“适正处罚的原则”,或称“实体的正当程序”,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的侧面”。这一原则要求,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明确性的原则)、禁止残虐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其中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是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国会立法原则的要求;禁止残虐刑与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内容本身的正当性的问题。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根据,历来被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思想要求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这就否认了罪刑擅断主义。心理强制说要求在行为前向国民预告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但是,这种理论根据只具有沿革上的意义。①一般认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必然要求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所谓民主主义,就是西方学者所称的由国民自身通过其代表——国会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何种处罚;所谓尊重人权主义,则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障国民的自由行动,又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因此,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处罚,必须在事前明确规定。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现在所称的理论根据,与历来所说的理论根据也是有密切联系的。②二、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首先要求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这就是成文法主义。本书前言前言经过多年努力以及多方帮助,《外国刑法纲要》一书终于可以问世了。以下三点是笔者特别注意的:第一,坚持“洋为中用”的原则,对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外国刑法理论,是我阐述的重点;对此外的问题则未予提及或一笔带过。第二,紧密联系外国刑事立法例,注意说明其立法理由;注重介绍外国典型判例,尽量避免空泛的议论,从而使读者容易理解。第三,注重介绍新观点、新趋势,力求避免将陈旧、衰退的观点视为通说。以下三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第一,本书主要阐述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其中以德国(不含二战后的民主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为代表。对英美刑法较少提及,对东欧国家刑法未作介绍,敬请读者宽容。第二,本书起初是作为讲义撰写的,因而没有将各种观点的来源说明出处,只是在各种观点后的括号内注明了持该观点的学者姓名,文字表述也只是适应讲授所需,恳请读者原谅。第三,由于水平及资料有限,本书一定存在许多错误及疏漏之处,烦请读者指教。以下三人是应当特别感谢的:一是中南政法学院的曾昭琼先生。曾老早先留学日本东北大学,对外国刑法研究得全面而透彻。我有幸师从曾老,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与研究方法。二是中南政法学院的江任天教授。江教授向我传授了大量的英美刑法理论,其丰富学识令人敬佩。三是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的前田雅英教授。在我两次留日期间,他不仅给我讲述了日本、德国刑法理论,而且提供了大量资料。张明楷1998年10月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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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教学参考资料赵秀文主编本书是专门为了配合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的教学与研究而编辑的,是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本书的内容包括: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世界银行主持制订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及ICSID的仲裁与调解规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世界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本书中涉及的文件许多都是最新的版本,其中有些文件在我国境内系首次公开发表,如1998年德国的仲裁立法、伦敦国际仲裁院198年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1997年国际仲裁规则、ICSID仲裁与调解规则等。这些资料对于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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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刘仁山主编刘仁山,1997年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心业博士研究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系副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新论》(参编)、《国际私法学》(参编)、《国际私法》(副主编)等,并发表有国际私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十余篇。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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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沈娟著序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制定出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但总的说来,中国的法制还未达到健全的地步,许多立法还不完善,有的甚至还是空白。例如中国的冲突法立法至今仍很落后。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只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若干条零散的规定,而在调整区际民事法律冲突方面更是只有几个司法解释。今年7月香港即将回归祖国,1999年澳门也将回归,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必将日益增多。这种既复杂又特殊的新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就需要有较为完善的区际冲突法加以调整。因此,从理论上对中国区际冲突法进行研究,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者在多年的教学和研究中,一直关注着中国区际冲突法问题,收集了大量资料,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写成了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现在,论文在作者进行修改和补充后,终于出版成书了。本书从中国历史上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获得启示,通过分析现代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状况和调整法律冲突的障碍,提出了若干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论证了中国区际冲突法的一般规则及其发展和完善,并具体探讨了几种中国区际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最终得出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发展方向将是导向统一的结论。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许多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富有新意,显示了作者敏于思考、勤于探索的特.或。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担任她的导师。此前作者出版《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时,我曾为之作序。现在,我高兴地看到作者又有一部新著问世,特再写几句以为序。韩德培199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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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上的抵销权沈达明编著国外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消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帐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由于法律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帐户所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帐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法语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法语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帐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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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事务论吴报定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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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际私法研究董丽萍著随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发展,我国需要解决的国际以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增多。澳大利亚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方面具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值得借鉴和研究。本书本着这一宗旨,通过引用和分析大量的判例,对澳大利亚国际私法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并对其现存问题或尚需进一步改革的问题提出一管之见。本书共由五部分组成——绪论、管辖权、一般法律选择、特定领域的法律选择、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十章加以论述。第一章对澳大利亚国际法私法的渊源,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和最新发展,从总体上予以概述。第二章侧重阐述了澳大利亚国际法中有关住所、居所和国籍的问题。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管辖权的根据和原则以及管辖权的限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探讨澳大利亚法律选择的普遍性问题和法律选择的处理方式以及限制适用外州(中)法律的问题。第七章分别对契约、流通票据、国际货币债务、侵权、财产、信托、死者遗产管理、继承、公司、破产等特定领域方面的法律选择问题予以论述。第八章是关于家庭方面,诸如婚姻成立,婚姻救济,扶养,儿童的监护和福利,儿童的地位,收养等方面的法律选择问题。第九章分析论述了澳大利亚国际私法在承认与执行外州(国)判决和裁决方面的问题。第十章分析和论述了对仲裁的法律选择及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最后结语部分提出澳大利亚国际私法中现存主要问题和尚需进一步改革的问题。[编辑推荐]《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的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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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自学考试复习指南冀红梅编著严格依照最新自学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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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本书以批判的眼光,对众多参加过侵华战争的原日军官兵进行社会调查和精神分析。书中列举了9名典型的原侵华日官兵,包括曾经活体解剖中国人的军医、组织大规模抓劳工的军官、参与南京大屠杀的特务、亲手拷打致死300多名中国人的宪兵、制造细菌武器的731部队队员、对中国志士和日军逃兵执行死刑的监刑医生以及拒绝参与杀烧淫掠暴行的士兵,对他们的战场暴行心理、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改造过程、归国后对战争犯罪的深化认识做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这些战犯寻找罪责意识的艰难历程。书中还分析了侵华日军官兵的子女如何对待父辈的侵略罪行,阐明日本战后成长起来的人们正确认识战争历史,以及加强同受害国战后世代沟通和对话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