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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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胡正良 主编《海事法》从海事法的基本理论出发,以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国际海事条约、国际惯例、民间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线,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系统、深入地论述了各项海事法律制度,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以及与这些法律制度有密切联系的海事调查与处理制度。作者充分考虑到海事法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引用了大量中外典型海事案例,以及相关的国内法律、国际规则与国外法律,对重要条文作了透彻分析,并且结合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论述。 -
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戴庆康 著信托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信托的有效性、当事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信托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托法律冲突主要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既有法律规定不同的冲突,还有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冲突;既有“积极的冲突”,又有“消极的冲突”。信托法律冲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信托设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与一国的公共秩序,尤其是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法律适用规则以1987年的《信托承认法》为分界线,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前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分散在法院的判例之中,而且要区分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信托的有效性事项和信托的管理事项等等,法律适用规则显得纷繁复杂。后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开始走向成文化,法律适用规则趋于简单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同为英美法系并为信托制度作出巨大贡献的美国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法律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历程。这种发展变化可以从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和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对比中得到印证。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被扩大了;(2)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始作为信托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原则;(3)以固定连结点为标志的法律选择方法使用情形减少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信托法律适用上,主要重视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即信托契约的法律适用和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这一法律地位的法律适用。前者与一般的契约法律适用规则没有多大的区别,后者依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信托财产权转移的形式有效性、先决条件、有因性以及信托受托人的权限等事项。信托自体法是信托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时,应以信托文件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信托设立人和受托人的有关情况作出推定。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不仅应考虑信托文件的格式、签字地和交付地,信托财产所在地,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等因素,而且应对这些因素作质的分析,权衡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性。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不动产信托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动产遗嘱信托和不动产生前信托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除信托文件的补充解释外,几乎不动产信托的所有事项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动产信托的有效性问题,应区分信托文件的有效性和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分别决定准据法。动产信托管理事项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所指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时,应适用与信托管理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考察与信托管理有最密切联系地时,当事人所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信托文件的补充解释,不论是不动产信托还是动产信托,首先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当事人的选择,以便对信托文件的解释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推定当事人的选择时,应重视信托设立人的住所地这一因素。在信托法律适用中,会涉及一些具体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问题,包括反永久性规则、继承法中对特殊人员的保护、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以及防止挥霍信托条款的效力等。防止挥霍信托、公益信托和公司债信托由于其信托目的特殊性,在探讨信托的法律适用时,应作特别的研究。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与其他法律适用公约相比,呈现出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的明确化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2)软性法律选择规则的广泛采用;(3)注重实体法考虑。作为信托法律适用国际统一化的第一次尝试,《海牙公约》填补了信托法律适用国际立法方面的空白,并为许多没有信托法律制度的国家提供了一套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定性识别的依据,促进了信托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承认。《海牙公约》采用了冲突法革命以来的许多新的观点和原则,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海牙公约》中有些规定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传统有冲突,我国不宜加入《海牙公约》,但应该将《海牙公约》中合理的信托法律适用规则吸收进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时,鉴于信托这一制度的独特性,应坚持信托法律适用立法的独立性原则,宜在信托实体法中规定。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允许对信托事项进行分割,分别确定准据法;在信托文件的解释上,应以信托文件指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指定法律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推定当事人意图选择的法律,一般应推定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律,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准据法的解释与信托文件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在信托自体法规则完善上,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被不适当地扩大。对于不动产信托,在信托文件没有指定法律时,应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公益信托的公益性的判断标准,宜采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即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必须同时符合法院地法和信托管理地法,而对于公益信托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以及“类似原则”的适用问题,均依信托管理地法。在信托冲突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应考虑信托的实体法价值,尤其是尽量使信托有效原则及法院地强行法和直接适用法适用。 -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张庆麟 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也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持的“货币跨国流通中的若干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就目前国际学术界所关注的国际经济法的若干热点与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对科学的构建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实践问题提供帮助与指导。 -
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 编著现在公认的说法是外交保护的理念出现于1758年艾米尔·德·法泰尔的经典《国际法》教科书中。在这本教科书中,法泰尔指出“谁虐待一个公民也就问接地伤害了他的国家,而后者必须保护该公民。他进一步提到,基于主权者之间的平等,每一主权者都要尊重其他主权者对自己领土的管辖权,不能随意介入本国国民在外国领土上的诉讼,为国民提供保护,除非后者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或得到根本就是不公正的判决,或诉讼中程序规则得不到遵守,或外国人在该国领土上遭受歧视。这个理论的逻辑是清晰而令人信服的,但是在外交保护的早期实践中,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以及对国际法准则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实践中两种不同做法间的碰撞。 -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王秀梅 著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
WTO法律教程张照东 等 著入世对中国的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进一步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及时跟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情况,不再是研究者的专属领域,而是法学类和经济类学生必需了解的重要知识。在大学独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为学生走入社会充分应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奠定基础,培养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专业人才,成为中国入世后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寻找一本合适的教材并不容易,现有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或深或浅,不适于作为高校教材使用,影响学生全面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华侨大学教材建设基金资助下,我们自己编写了这本教材,希望能够弥补这个缺憾。 -
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法律问题研究陈咏梅 著《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法律问题研究》首先厘清了WTO的贸易政策及其评审机制的功能、价值,分析视野广泛,从经济学、哲学等多视角对论题进行论证,较为深入、系统地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见解,突出了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功能的论证,反映了作者具有比较敏锐的学术观察力。进而又研究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地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实践,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比较精到的析解。最后作者就我国面临评审应采取的对策,阐发了有价值的建议。 -
国际难民法梁淑英 著该书不仅体例设计合理、逻辑缜密、参阅的资料丰富翔实,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独创性地、全面系统和深入地论述了国际难民法的内容和中国保护及安置难民的实践。在第一章中颇有建树地论证了国际难民法的定义、特征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以及国际难民法的产生、发展和渊源。在第二、三、四章中全面系统深入分析和阐明了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第一个是难民的概念。包括1926~1946年国际文件规定的难民概念、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规定的难民概念、联合国难民署章程规定的难民概念和受难民署关注的其他人、普遍性的难民概念(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规定的难民概念)及区域文件规定的难民概念。第二个是难民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在此重点分析研究了难民身份取得的主体、条件和难民身份取得的特殊情况,难民身份取得的排除情况和难民身份丧失的各种原因。第三个是难民的甄别程序。包括难民甄别的基本原则、确定难民身份的基本事实和根据、审查报告的提出、申请人的上诉和集体甄别。第五、六章的内容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它浓墨重彩地论证和诠释了难民的法律地位和各国保护难民的基本责任,包括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难民的管辖,难民待遇的内容和标准,难民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难民不被推回至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第七章详尽地介绍了中国政府积极保护难民的经验,弘扬了中国人民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及安置难民的贡献。第八章论述了保护和援助难民的国际机构产生的历史、地位和职权,重点阐明了联合国难民署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程处的地位、职权和作用。此外,该书还有5个附件,包括国际难民法的主要用语和关于难民保护的主要国际文件。《国际难民法》一书以它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证和分析,清晰地阐明了国际难民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既具有理论深度、又紧密联系了难民保护的实践,是一部原创性很强的不可多得的优秀著作,对从事保护难民实际工作的人、高校师生、研究人员及其他读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参考价值。相信它的出版将对国际难民法在我国的传播产生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
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曲波 著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是一个覆盖面极广的课题,《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之论述不可能面面俱到,《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主要从国际私法的本体入手,具体采用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及价值分析方法,对国际私法中的弱者进行阐释,论证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正当性,分析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现状,探讨如何用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和特有制度来更好地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并进而设计我国未来国际私法立法保护弱者利益方面的条款。 -
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宋和平 主编《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是中国人世以来对反倾销立案规则研究的第一本专著。《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作者凭借对WTO规则的深入了解以及在应对各国反倾销中的丰富实践,从申诉和应诉两个对立面,深入浅出地探讨了反倾销立案规则的双重性:即实体从简和程序从严;又从WTO规则的统一性和各国规则的多样性等不同层面,细致入微地展示出反倾销立案领域的大千世界。《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系统介绍了反倾销立案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收集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等调查机关为反倾销立案编写的具体指南,重点分析和阐述了反倾销立案中的种种疑难,为中国国内产业有效申请对外反倾销、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同时,《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也为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把立案问题作为突破口,争取胜诉的主动权,提供了可靠的支持。《WTO多边规则与反倾销立案研究》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亦兼有现实指导意义。故无论是企业家、律师、官员还是学者,皆可从中获得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