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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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张玉卿 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生效已二十余年,缔约方73个,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基本法。《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第3版)》1988年首次出版,这次第三版对原书做了全面修改与增补,对条文做了更加详尽的诠释,同时增加了数百个适用、解释公约条文的法院或仲裁庭的案例以及作者编写的示例,以实际体会理解公约条文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第3版)》对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业务操作,对预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及处理极具参考价值。 -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私法方法研究屈广清 等编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私法方法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06BFx058)。从法律的工具意义和人文主义的维度研究国际私法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本课题研究的手段创新;提出将直接适用的法、统一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规范相结合从而使国际私法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具有系统性是本课题研究的思维创新;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和首要系属公式是本课题研究的观点创新,指出国际私法应拓宽弱势群体的范围和保护弱势群体的领域是本课题的内容创新;制定出全面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建议稿(草案)作为立法部门的参考是本课题研究的立法创新。 -
国际私法案例选评王军 主编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是否会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当事人正当的期望会不会落空、某方当事人是否会因此而不适当地不当得利;等等。从仅仅了解此类理论知识到知晓这些案件中包含的实践知识,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 -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沈四宝 主编在我国加入WT0后,中国逐步迈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现正成为其主要支撑者。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对WT0人才及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世界贸易组织法(以下简称WTO法)的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中国加入WT0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新形势下,WT0法已成为法学、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等学科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加入WT0的迫切需要,并结合我们的学术资源优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我国较早开展了WT0法的教学以及教学实践。2002年开始,我院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课程中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作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专业必修课。2004年3月,我院针对在校本科生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和其他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本课程教学队伍一向重视教材建设。经过近3年的准备和撰写,2005年2月。由我担任主编,国际法专业5位教师参编的《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出版。自出版后,该教材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法学硕士生和法律硕士生的相关课程和政府部门及其他兄弟院校得到了广泛使用,反响很好。2002年,该教材申报成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2006年,该教材被正式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陈安 主编2008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该案是自1995年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内部报告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同意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万鄂湘教授与该案承办法官于喜富博士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评析。 -
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张文显,徐显明 主编作为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的学术文集,有选择地收录了学者们向会议提交的93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论文中,部分论文属于首次公开发表之作品,部分论文已由作者在学术期刊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为充分展示本次法哲学大会的学术讨论广度和深度,编者们把这些论文都收入《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上下册)》之中。 -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左海聪 著《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第2版)》是八年来若干专题研究成果的汇集。第一、二章是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探析和研究综述。第一章讨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问题。该章的研究路径和结论是:国际法传统上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法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有了空前的发展,各国学者对如何将众多的国际法新规范(尤其是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规范)安排进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分歧,形成了五种有代表的学说或观点——国际经济法特殊部门说、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大国际私法说、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广义国际经济法说;这些分歧带来了一些实际问题;结合国际法律实践的现实状况,以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来衡量,只有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能够成立;国际法应该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四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进行上述推理时,笔者提出了一个能包容传统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广义国际法概念,并对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作了细化——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调整某一特定社会领域的法律具备相当规模并具有了自身特别的实体规则、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即应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第二章对二十几年来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成果从六个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评述。积极肯定了该学科在短时期内所迅速取得的成绩,认为与相邻学科相比已毫不逊色,在某些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亦有胜出之处。该章同时也指出了现有研究五个方面的主要不足。该章预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2l世纪将走向繁荣,获得与美国、欧洲、日本国际经济法学同等的影响力,并讨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和应予关注的重要课题。 -
陈致中国际法专论陈致中 著陈致中教授是我们就读中山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时的硕士导师。他爱生如子,仁慈亲切,谦和忠厚,真诚待人,深受弟子们的敬佩和爱戴。我们都习惯称呼他为陈老师。陈老师潜心研究国际法几十年,著述颇丰。作为他的弟子,在他生前我们曾经数次提议为他出版一本他个人的国际法论文集,但都被他婉言谢绝了。今年元月,陈老师不幸因病离开了人世。弟子们无限悲痛。在参加完陈老师的追悼会后,弟子们认为,悼念恩师的最适当方式就是整理编辑出版陈老师的论文,以嘉惠读者。弟子们还希望恩师的这本论文集能够在今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复办30周年庆典前问世,因为老师是中山大学恢复法学教育的开朝元老。我受同门之托负责编辑这本《陈致中国际法专论》。然而,以我自己浅薄的学力,能否胜任这一重任,我不甚惶恐。 -
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荷)福尔,(瑞士)海因 主编,徐平,张浩,何茂桥 译编者在《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欧盟各国环境刑事执法报告》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为矫正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工具。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责任条款和行政法之外发挥着作用。此外,《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欧盟各国环境刑事执法报告》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刑事法律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这种机制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例规定企业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在不遵守规范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欧盟各国环境刑事执法报告》中各国的报告表明各国刑法的适用机制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采纳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然而另一些国家并不认可;并且各国在执行结构和惩罚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更多依赖行政执法,而另一些国家更多运用刑法手段。中国也许可以从这些不同的体制中有所收获并探寻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如果说《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欧盟各国环境刑事执法报告》的报告中提及一个共同存在的威胁,毫无疑问,那就是在违反规范的案件中,若没有通过其惩罚手段让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尊重法律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是不够的。此外,经常强调的一个方面的重要性在于环境检察官最有可能起诉环境法律的违法者,并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的影响之外。这一点,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其他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巨大的问题:编者知道环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那些在社会上被尊重的公民。他们拥有更多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他们也毫无疑问地会试图使用这些权力去规避法律的制裁。只有当刑法能够承受这些压力并在违法者当中树立起法律的尊重,环境刑事法律的力度和质量才能显现。 -
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赵秀文 主编《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适用于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亦可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学生。1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以“×××原理与案例教程”为书名,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在案例中讲原理,在原理中谈实务,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体例与内容开拓创新。正文之外设立了“参考文献”、“参考法规”、“引例”、“问题与思考”、“索引”等栏目,以案例引出正文叙述,并为学生提供规范的研究路径指引。2.案例研习教材以“×××案例研习教程”为书名,以典型案例串联学科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案例研讨法律实务。全书从对整个学科有贯穿作用的综合性案例开始,讲授本学科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激发读者学习本课程的兴趣。每章以若干案例讲解基本法律制度,并附若干探讨案例和司考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