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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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选评王军 主编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是否会受到不适当的干扰、当事人正当的期望会不会落空、某方当事人是否会因此而不适当地不当得利;等等。从仅仅了解此类理论知识到知晓这些案件中包含的实践知识,是一种认识上的飞跃。 -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沈四宝 主编在我国加入WT0后,中国逐步迈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现正成为其主要支撑者。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对WT0人才及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世界贸易组织法(以下简称WTO法)的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中国加入WT0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新形势下,WT0法已成为法学、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等学科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加入WT0的迫切需要,并结合我们的学术资源优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我国较早开展了WT0法的教学以及教学实践。2002年开始,我院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课程中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作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专业必修课。2004年3月,我院针对在校本科生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和其他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本课程教学队伍一向重视教材建设。经过近3年的准备和撰写,2005年2月。由我担任主编,国际法专业5位教师参编的《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出版。自出版后,该教材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法学硕士生和法律硕士生的相关课程和政府部门及其他兄弟院校得到了广泛使用,反响很好。2002年,该教材申报成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2006年,该教材被正式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陈安 主编2008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该案是自1995年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行内部报告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同意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万鄂湘教授与该案承办法官于喜富博士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评析。 -
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张文显,徐显明 主编作为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的学术文集,有选择地收录了学者们向会议提交的93篇学术论文。在这些论文中,部分论文属于首次公开发表之作品,部分论文已由作者在学术期刊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为充分展示本次法哲学大会的学术讨论广度和深度,编者们把这些论文都收入《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上下册)》之中。 -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左海聪 著《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第2版)》是八年来若干专题研究成果的汇集。第一、二章是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探析和研究综述。第一章讨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问题。该章的研究路径和结论是:国际法传统上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法律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有了空前的发展,各国学者对如何将众多的国际法新规范(尤其是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规范)安排进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分歧,形成了五种有代表的学说或观点——国际经济法特殊部门说、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大国际私法说、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广义国际经济法说;这些分歧带来了一些实际问题;结合国际法律实践的现实状况,以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和原则来衡量,只有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能够成立;国际法应该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四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进行上述推理时,笔者提出了一个能包容传统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广义国际法概念,并对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作了细化——从动态的角度看,如果调整某一特定社会领域的法律具备相当规模并具有了自身特别的实体规则、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序,即应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第二章对二十几年来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成果从六个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评述。积极肯定了该学科在短时期内所迅速取得的成绩,认为与相邻学科相比已毫不逊色,在某些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亦有胜出之处。该章同时也指出了现有研究五个方面的主要不足。该章预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2l世纪将走向繁荣,获得与美国、欧洲、日本国际经济法学同等的影响力,并讨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和应予关注的重要课题。 -
陈致中国际法专论陈致中 著陈致中教授是我们就读中山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时的硕士导师。他爱生如子,仁慈亲切,谦和忠厚,真诚待人,深受弟子们的敬佩和爱戴。我们都习惯称呼他为陈老师。陈老师潜心研究国际法几十年,著述颇丰。作为他的弟子,在他生前我们曾经数次提议为他出版一本他个人的国际法论文集,但都被他婉言谢绝了。今年元月,陈老师不幸因病离开了人世。弟子们无限悲痛。在参加完陈老师的追悼会后,弟子们认为,悼念恩师的最适当方式就是整理编辑出版陈老师的论文,以嘉惠读者。弟子们还希望恩师的这本论文集能够在今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复办30周年庆典前问世,因为老师是中山大学恢复法学教育的开朝元老。我受同门之托负责编辑这本《陈致中国际法专论》。然而,以我自己浅薄的学力,能否胜任这一重任,我不甚惶恐。 -
国际金融法中的抵销理论与实践张学安 著《国际金融法中的抵销理论与实践》系统研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及国际惯例中抵销的理论和实践,内容涵盖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借贷、担保、证券、票据、信用证、金融衍生交易、日子支付清算系统、保险和信托等方面;沿着双边抵销和多边形抵销,特别是多边净额结算中抵销法律机制的脉络展开研究,并关注当今许多国家金融合同的立法为抵销提供的特殊环境,认为国际金融交易中将约定抵销和法律选择相结合中,能够扩大或限制抵销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债务人破产时增强抵销效果的确定性。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加上物权债权化的发展,使得抵销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更加复杂,同时也获得了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 -
反倾销朱庆华 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妨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1997年以来,中国也开始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国家。作为世界贸易中首要反倾销目标国家的特殊处境,以及伴随复关和入世进程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反倾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一些贸易保护和贸易报复倾向。在上述背景下,中国需要反思反倾销措施的真正意义所在,并据此重新定位本国的反倾销政策。作者以美国和欧盟(欧共体)反倾销法规与实践为重点,对反倾销制度、规则、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分析,说明反倾销已经背离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实际成为进口国向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合理保护的手段,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滥用反倾销措施,不仅损害本国下游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出口国的正当贸易利益,恶化世界贸易环境,侵害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必须予以反对与遏制。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强调关注反倾销措施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落实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构建规则框架。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简要回顾,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通过分析六种主要倾销类型的发生背景与过程,认为除掠夺性倾销会破坏进口国市场竞争环境并损害进口国长远利益外,其他类型的倾销均属于正常的贸易与竞争行为,对进口国的影响与一般进口并无区别。而掠夺性倾销因受条件限制,发生的几率极低。一般性地认定倾销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针对各类倾销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出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第三章依据大量实证资料对反倾销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反倾销税通过限制倾销产品进口,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但损害下游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进口国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会给本国造成净福利损失。同时,反倾销措施损害出口国的贸易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尤其突出。从国内贸易政策和世界贸易政策的角度评价,反倾销税措施均具有明显的损人利己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第四章剖析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均涉及多种方法和限制条件,选择不同方法时具有的灵活性使各国反倾销当局得以尽可能增加对倾销的肯定性认定和提高所认定的倾销幅度。在产业损害的认定方面,对国内产业范围的模糊界定和随意扩大,为保护国内产业奠定了基础。产业损害的三种形式均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损害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国当局的主观判断。对不同来源的进口进行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显著增加了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几率。将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从“主要原因”降至目前的“最低原因”,为进口国限制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大开方便之门。第五章通过对反倾销税征收涉及的复杂程序中一些主要环节的分析,揭示了多边和国别反倾销规则设计及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袒进口国国内产业利益的倾向。从反倾销调查申请看,只要支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厂商的产量占国内产量的25%以上,即被认为代表国内产业,这种代表性令人质疑。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出口企业常常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不予合作,而被适用不利的“现有最佳资料”。多边反倾销规则提倡实施低税规则,但实际应用十分少见。WTO反倾销协议关于期满复审的规定是对无限期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某种限制,但规则漏洞为一些国家随意延长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创造了条件。对一些国家以反吸收和反规避为由,提高原定反倾销税率和扩展反倾销税征收范围的做法,多边反倾销规则没有任何制约,默许这些国家通过有关措施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六章专门探讨了对中国具有特殊意义的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源于经济体制差异,但最后却演变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无论欧盟采用的类比国价格方法还是美国采用的替代国生产要素价格方法,都是借助另外一个国家价格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忽视或抹杀了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是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歧视。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通过有关协议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目的在于通过歧视性的反倾销规则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七章探讨了反倾销制度的改革思路。反倾销措施被广泛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理论界和各国政府提出了许多改革反倾销制度的建议,大致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用保障措施协议取代反倾销规则,其合理性来源于绝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实际上被用作贸易保障措施,但这种改革本身不能解决倾销涉及的竞争问题。第二种思路是用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倾销属于竞争问题,用竞争法解决反倾销问题应是最终解决方案。但基于各国竞争法发展状况,这种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第三种思路是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强化反倾销纪律。这是一种传统的渐进改革方式,易于推进。 第八章分析反倾销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探讨在反倾销中引入公共利益评价的意义。反倾销措施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利益,而不应局限于国内产业利益。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有必要对该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做出评价。根据公共利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反倾销不再仅仅停留在保护国内受损害的产业,而是服务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 第九章考察分析欧盟反倾销法共同体利益原则及其执行情况。欧盟在每一起反倾销裁定中,均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共同体利益做出分析认定,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则予以终止;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欧盟当局根据低税规则确定反倾销税率。虽然从表面看共同体利益评价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不大,但共同体利益评价机制的建立对于发挥反倾销措施的应有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章考察加拿大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及其实施情况。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独立的发起程序,并将公共利益评价结果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联系起来。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公共利益调查中认定,按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将向财政部长提出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的具体建议。公共利益调查为利害关系方和反倾销当局关注各方自身经济利益以外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十一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实施情况及其经济效应,构建了我国在反倾销中落实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则框架。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的初步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有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现行反倾销措施很少涉及直接消费品,反倾销措施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尚不明显。2004年4月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中国反倾销规则的一大进步,但未得到有效落实。作者建议我国制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规则,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对公共利益评价做出详细披露,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反倾销税率。 -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王秀梅 著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
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易承志 著《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新时期上海大都市政府治理研究》以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的关系为研究视角,从治理主体的变迁、府际关系的协调与治理方式的变革三个层面分析和探讨上海大都市政府治理的成长历程、绩效水平和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