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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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及评析韩立余编著自WTO成立以来至1999年底,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32个案件的争端解决报告。本书即是对这些报告的整理、归纳和评析。内容全面详尽,层次清楚明晰。本书提供了案例的基本案情和事实、争端涉及的有关协议条款,突出了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专家组的结论和建议、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上诉机构的分析与裁定、上诉机构的结论与建议,保留了报告的“原汁原味”,对案件进行了评析,并列有表现GATT/WTO一致性的其他案件索引。是政府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专业人士的必备参考书。 -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著;张新宝译本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基本概念,大陆欧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斯堪的纳维亚赔偿法和普通侵权行为法,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和协调,在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与宪法和刑法等六章。下卷包括:损害、可赔偿性损害和损害赔偿,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及其表现形式,自己没有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与表现形式、因果关系与可归责性、一般抗辩事由等五章。本书对欧盟15个成员国16个法域的侵权行为法立法、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比较观察。研究细密、资料全面、见解深刻是其基本特点。大陆法系法学论著通常较少研究判例,而本书对欧盟各国从《法国民法典》以来近200年的侵权案件之全面研究使读者见到的是各国生动的侵权行为法。作者站在整个欧盟的高度研究侵权行为法,避免了偏颇于一国之制、一孔之见,而给谈者展现了欧盟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画卷。比较法研究容易陷入资料堆砌而缺乏作者自己观点的俗套,而本书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独特的立论要求——它以欧盟各国侵权行为法立法、司法和理论为基础,以制定统一欧洲民法典为目标。< -
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索必成,胡盈之译本书分五章: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争端解决、多边审议与透明度等三节;第二章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贸易的谈判结果,包括各项协议、影响工业品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自由化、影响农产品贸易的进口壁垒和其他干预的削减、货物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贸易与收入效益等四节;第三章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结果;第四章乌拉圭回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结果;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本书对每个协议都进行了简单易懂的解释,并引述了有关协议的法律文本和相关决定,包括1994年4月15日以来可能做出的重要解释性决定。书中简要介绍了各项协议的目的,提供了制定协议的背景情况。本书则向读者提供了WTO秘书处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承诺的重要性和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 -
国家主权孙建中著本书首次全面、系统和深入地阐述了两种不同类型国家主权观之间分歧的主要内容和表现,确认这种分歧的实质就是国家根本利益上的分歧,属于战略层次上的利益与原则分歧。 -
国际私法李双元著该书是在1987年版本的基础上加以补充新资料、修订旧观点而形成的,是中国难得的一部系统地研究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专著。 主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更是频繁,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更趋一体化的情势下,对之加以修改与补充其意义更加重大。 -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朱榄叶编著本书收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中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例进行评点分析。全书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包括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多种案例,这些案例评析合理透彻,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在处理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时具有一定的参考及帮助作用。 -
国际投资争端案例精选陈安主编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原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专项科研基金的资助。本书从专事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立以来迄今已审结的成案中,精选其富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裁决书等原始文献加以中译汇编。这些案例涉及到管辖权、准据法、临时措施、裁决的撤销等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 -
网络空间与武力使用(美)小沃尔特·加里·夏普著;吕德宏译本书对现行国际法和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这些分析表明在网络空间里的何种国家行为可能构成将导致某个主权国家行使武力自卫权的使用武力和武力进攻行为。 -
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张勇,陈玉田著编辑推荐:本书也许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著作,它所表达的只是我们对“香港居民的国籍”这一特殊问题的关注和探索。关注这一问题,既因为其形成及解决过程在国籍法领域的独特性,更因其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影响着香港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本书所期望的只是对一些复杂问题作一粗浅的总结,并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学者、专家关注和研究。 -
APEC的国际经济组织模式研究张献著本书结构依循通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机构法和程序法设置。鉴于APEC涵盖着内容广泛的区域经济合作,本书除从国际经济万分,运用与APEC有关的资料开展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期证明APEC作为国际组织存在并活跃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本书重点分析APEC作为区域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和法律依据,论证了APEC是介于传统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论坛之间的区域经济组织,是区别于传统形式的新型国际组织。它在实践中创造了“APEC”模式,并依靠“非强制性机制”运作。它约法上具备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要件,并由此构成对其成员的单边或集体的拘束力。APEC以非强制性机制为其组织模式的主要手段,凝聚了成员为实现组织宗旨而达到的最大限度的共同意志,表现了区域经济组织的效率性。本书对APEC实践中涉及的法律现象从国际法角度给予了阐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