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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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变迁(美)莫顿·J.霍维茨(Morton J.Horwitz)著;谢鸿飞译本书以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了复杂晦涩的美国法律史。由于美国司法审查特殊的知识背景和制度背景,史学家对宪法的研究都集中在法律的否定功能上,然而在整个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法院颁布和实施普通法规则,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更为典型的形式。因此,本书通过对私法的研究,探讨了法律、经济和社会互动更为规律的例子。 -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欧福永著普通法系国家的大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私法的首要问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源头,其相关制度非常发达。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我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通过分析有关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著述、判例和法规,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全书共分九章。第一章为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概述。本章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分类和英国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的分配。根据英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不同,可把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依《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和依英国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为了替下面的研究铺平道路,本部分还阐述了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和法官以及英国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案件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第二章为管辖豁免。本章阐述了英国的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可以获得联合王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该法规定了广泛的例外。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英国法院无权受理对依据《1964年外交特权法》或者《1968年领事关系法》享有豁免权的任何人提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以及针对受法规特别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诉讼或其他程序。第三章为依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确定的管辖权。本章分析了第44号规则的基本结构、适用范围和联合王国法规定的住所概念,并依次阐述了第44号规则的管辖权规则:不考虑住所的专属管辖权,应诉管辖权,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对住所在联合王国的被告的一般管辖权,对住所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的特别管辖权,对住所不在成员国的被告的剩余管辖权,申请临时或者保护措施,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此外,本章还探讨了联合王国在实施第44号规则时遇到的问题:规则管辖权的程序性修改和联合王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第四章为依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英国法院对有关外国土地所有权、外国知识产权、外国刑法和税法及类似公法、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简要地概括为: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如果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送达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国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送达,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除非传票的送达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英国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第五章为海事管辖权概述。本章分析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区别,阐述了对物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和英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探讨了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对海事对物诉讼的影响。第六章为婚姻家庭案件及继承案件管辖权,阐述了婚姻诉讼案件管辖权(包括离婚、司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诉讼的管辖权,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辖权,身份宣告的管辖权,经济扶助和扶养管辖权和多配偶婚姻问题)、家庭案件管辖权(包括监护和保佐管辖权、收养管辖权、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辖权、准正的管辖权和对精神失常者的管辖权)以及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批准遗产代理的管辖权和继承管辖权)。第七章为破产和解散管辖权。如果案件属于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的适用范围,则依该规则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否则将依英国的破产法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八章为送达、异议管辖权及挑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重写了英国的送达规则,它修改了以前的许多相关法律。如果诉状格式已被送达,而被告异议送达的适当性或管辖权的存在的,其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ll章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最后可考虑的管辖权上的主要策略是:对对方当事人试图通过另一法院的诉讼确立的责任,获得英国法院的宣告性救济。第九章为临时救济和保护措施,主要阐述了可从英国法院获得的临时救济的种类和一般程序以及英国法院授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最后为“结论”,阐述了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关键词: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欧盟理事会规则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 -
现代条约法与实践(英)安托尼·奥斯特(Anthony Aust)著;江国青译本书是英国外交部资深法律顾问安托尼·奥斯特先生所撰写的一部全面论述条约法问题的专著。在长期的外交法律实践中,作者处理了大量的条约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对条约法各方面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基本出发点,详细阐述了条约制定和条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法。作者善于将条约放在整个国际社会生活的实际背景之下予以考察,在许多方面不乏独到见解。本书还提供了许多新近的实例和其他一些与条约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这不仅对实际工作者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而且有助于理论工作者和学生加深对条约法性质与内容的充分理解。< -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付英,王丰著葵花系列司法考试丛书最早的雏形是付英和王丰两位老师合作编著的《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纲要》,曾于1997年至2000年在北京内部印行,在首都考生中引起热烈追捧。在广大考生的强烈要求下,于2003年正式出版发行。后由两位老师亲自执笔主持修订,已再版多次。葵花系列司法考试丛书,是以科学的编排体例为指导思想,是一套无论针对司法考试还是指导司法实践都非常适用的丛书。付英、王丰两位老师编写本丛书最核心的动因,就是要在为数众多的考试读物中,以自己的深厚学识彰显其著作“严谨求实”的个性和提高教材应对考试的有效性。本书从主体内容编排、到体例的设计以及唯美主义的装帧风格,无不让广大考生爱不释手,让众多出版者纷纷效仿。丛书之一《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虽以“教程”为名,但其所具有的开拓性编排体系和极丰富的知识含量,非一般考试辅导用书所能比拟,其专业性足以作为高校法学教材。如果同学们能扎扎实实地学习本书,积累知识,不但对付司法考试得心应手,更重要的是对于今后从事法律工作也能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因为本书在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同学们的时候,已经潜移默化地通过其独特的结构体例、叙事说理的方法将一个法律人最为可贵的法律思维传递给了同学们。部分同学抱怨本套丛书的分量太足,恐怕难以承受阅读量。须知司法考试的难度逐年俱增,早已不是数年前的律师资格考试了,在此情况下,是很难靠短期突击就能侥幸通过的。如果不在学习上下苦功夫,而寄希望于找到一本单纯点“精华”、提“重点”的书,经过短期的突击就想通过考试,这无异于走上歧路。两位老师并没有迎合、助长考生的这种错误心理,而是以科学的精神、务实的态度继续向大家奉献自己的心血力作,葵花系列丛书虽被称为“葵花宝典”,却无一丝投机取巧之处。《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共八本),是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线索,以法律法规及配套司法解释为依据,按照学科分类编写。全书内容采用学术通说,创造性地将每一学科章节的编排体例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考点精要——将本节相对重要的考点逐一列出。考点精要的精辟之处在于直指本节的重点,以简单的语言点明法学的内在逻辑体系,串联成一个完整系统的学习框架,使同学们明白应该在复习中汲取哪些知识来补充这个框架,使其变成被自己牢固记忆的知识体系。万丈高楼,皆始于此,如果没有这个层次,就直接跨入学习“重点”,此种方式的效果堪忧,这正是本书考点精要的意义所在。第二层次:相关法条——汇集可能被考查到的重要法条,科学编排、关联记忆。相关法条这一层次,将与本节相关的可能考查到的法条,根据其重要性,按考点进行编排。所引用的法条不但包括一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中所能考到的法条,还包括了其从不提及的,但是对于解答特殊问题和理解相关立法原意都极为重要的部分,如“高法批复”、“高法函告”等。全面搜集法律法规和那些不引人注目却又非常重要的“批复”、“函告”等等,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所以一般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引用的仅是《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中的条文,而忽略了同样重要甚至理解起来更加容易,且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的高法“批复”、“函告”等,付英、王丰两位老师敏锐地对这部分内容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另外,在某个具体法律制度下,除了安排该具体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对于关系密切、容易混淆、可能作为考点出现的属于其他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法规也予以了充分重视,让同学们能够通过对比,举一反三、相互关联记忆重要知识,起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上述努力,使“相关法条”这一层次在内容上比普通“重点法条”书籍更为丰富、全面。同时,又远比一般通用的《法律法规汇编》更为精练,完全可以替代《重点法条》与《法律法规汇编》。第三层次:法条评述——是对本节相关法条的解读。法条评述是基于上面相关法条的内容,以权威的论述全面阐述法条的真实含义,避免同学们对法条的误解,进而钻牛角尖走入学习的死胡同;同时以一挂万,结合各相关条文来点明在学习中容易混淆和出错的地方,使同学们不但能够将法条的规定刻进自己的记忆,更能理解法条的精髓所在,带着对法条的理解去记忆和运用法条,怎能无往不利?第四层次:本节解谜——充分理解立法原意、命题者出题思路,进一步阐释法条之间的联系及应用。本节解谜是本丛书最精华的部分,对于每节内容的考点提炼、考查方向的分析、为什么会以这个角度命题、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复习本节内容、如何在复习本节内容的同时将相关的知识点和不容易引人注意,却又很重要的知识点都能复习到位,这些在书中都有精辟的论进同时,在该层次下,配有用黑体字标明的“应当注意”的内容,明确指出该知识点中易误解、易忽略、易混淆的内容。本丛书除了充分吸收其他司法考试书籍的优点、避免流弊之外,两位老师更是在语言组织、叙述风格上独辟蹊径,采用平实无华却又条理分明的语言来阐释难解之法律问题,其能力着实令人惊叹,让看过本丛书的同学了解到法律原来不是常人眼中所看、常人书中所写的那般晦涩难解,而是一个充满智慧光芒和使命召唤、引人人胜的神圣领域。另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您在学习本书的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可登录两位老师主持的葵花法律论坛(葵花宝典司考论坛www.khbd.com.cn),您的问题会得到及时权威的免费解答。在葵花法律论坛里集合了一大批充满热情的法律人,这是一个奋发向上、团结互助、充满希望的团体,期待您的加入。< -
冲突法论丁伟主编本书于1996年首次出版,此为第二版。本版在体系结构上基本维持第一版风貌,但对原书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完整、准确地阐述了冲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础知识,全面反映了冲突法领域各国及国际上最新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尤其是我国的立场和立法的最新发展,使读者在全面、系统地掌握冲突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知晓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整个过程及其一般规律,并能掌握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和技巧。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局长、冲突规范、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各种制度、冲突法的主体、涉及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与亲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区际法律冲突也区际冲突法等。< -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李响,陆文婷著该书从历史发展、社会效应、法律规则分析、案例分析、文化背景等多重视角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兼具理论和实务,使读者深入了解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成文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成功之处与误区,许多案例都是近年美国发生的影响面很广的最新案例,让人阅读后耳目一新,收获颇丰,易于形成对美国集团诉讼的整体把握。本书前言序集团诉讼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极富特色的组成部分,其在诸如大规模侵权和证券法等众多部门领域内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为了帮助大家简要地了解集团诉讼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特点,我将以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证券法案件中的应用为例来逐一进行介绍。之所以选取证券法案件作为样本,除了因为这是我的主要研究领域外,更因为这是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最典型的应用方式,同时这十分有助于让我们看到集团诉讼制度充满争议的一面。在当今的美国商界,绝大多数的大型商业组织都是那种拥有了数以千计股东的股份公司。这些股东手里所持有的股份通常都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这样的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日均数千股易手的情况并不罕见。从理论上来讲,这种持股模式对于股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股东们可以迅速地买进卖出股份,以及通过持有不同公司的股票来分散自己的风险。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大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几乎没有哪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能在公司所有的流通股当中占据一个引人瞩目的比例。然而,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这种持股模式也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正是因为缺乏占据主导性的股东,并且大多数股东都只是零散的分别持有着某几个公司的微不足道的股份,结果就造成了根本没有股东有兴趣去细致地监管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们到底是怎样使用他们投资的。因此,这就给公司管理者们以机会来利用种种针对股东的欺诈行为使得自己在经济上受益。尽管我们已经设计出了一些公司治理机制来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例如将管理者的报酬与股东的收益挂钩,但这些机制的效果充其量只是聊胜于无而已,仍远远谈不上立竿见影。作为对这种公司治理困境的回应,美国政府有意识地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来加强对企业所有者不当行为的控制力度,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就是证券法。美国证券法要求公司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些是定期性的,有些是在公司把自己的股票向公众出售时。这种做法是建立在知情权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公众们有必要在选择购买某一特定公司股票之时了解清楚他们所将得到的究竟是什么。如果公司没有按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或是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则公司的管理者们便违反了证券法。可是我们接下来还将遇到一个更大的问题,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来擒拿并惩罚那些违反证券法的人呢?首先,证监会应当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一个专门以执行证券法为职责的政府机构。一旦证监会抓住及认定某人违反了证券法,其可以使用多种手段对违法者进行惩处,从发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到课以相当数量的罚款,或是干脆将违法者送进监狱等不一而足。然而.证监会并非是一个人员充足的庞大机构,其没有能力逐个监督审查每天市场上所进行的天文数字般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如果将擒拿并惩罚证券欺诈行为的任务统统交给证监会的话,那漏网之鱼便极有可能比比皆是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法律允许那些因证券欺诈行为受到伤害的股东们在某些情形下直接起诉实施欺诈行为的人。这种股东诉讼不仅可以使得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有机会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大大强化了证券法的实施力度。到今天为止,私人的证券法诉讼已经成为了美国证券法律领域内最生机勃勃的一部分内容。但是,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不要忘记了我们刚才所提到过的,绝大多数的股东仅仅拥有着某几个公司的极少份额的股权,这不由得让我们担心究竟有哪个股东愿意挑头开启诉讼。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Big公司的欺诈行为给其股东造成了约2000万美元的损失,而想要成功地提起一场针对Big公司的诉讼至少要花费100万美元(要知道律师费在美国是极其昂贵的,尤其是在证券欺诈这种复杂且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于整个股东群体来说,进行这样一场官司无疑是非常合算的,他们只要付出100万美元的代价便可挣回来20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因此,当大家在阅读本书的时候,千万记住要对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和成功经验均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有兴趣的话,不妨将书中提到的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劣之处一一列出并分别加以比较,然后再小心翼翼地尝试着问自己,是否在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集团诉讼制度也能够获得如此多的净收益。 -
欧洲法(英)R.C.范·卡内冈(R.C.Van Caenegem)著;史大晓译本书以专题的形式对未来欧洲的、事实上也是世界性的法律进行了考察。如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发端;法国民法典的日耳曼因素;普通法与民法的对照;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共同法:欧洲法律的统一;法律就是政治;等等。这些专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是广泛公众更有兴趣的。本书适合于法学大专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及对欧洲法律感兴趣的读者。本书并不准备对欧洲法律史做一个概括性的考察,只是提出几个最能吸引我的学生们的专题而已,也希望能够引起那些认为未来欧洲的事实上也是世界性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的更广泛的公众的兴趣。其中的一些专题实质上是历史性的——比如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发端;一些专题同时也是比较性的——比如普通法与民法的对照;其他一些专题针对的则是目前人们关注的问题——比如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这是法律经典文献(legalscripture)问题上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最后,欧洲法的未来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并且一种真正一般性的法律科学在统一的21世纪的欧洲是否可能这样一个问题一旦提出来,就让我们回到了从前的日子,当时共同法(iuscommune)是各地法律家共同的科学和语言,从阿伯登(Aberdeen)到那不勒斯,从克拉科夫波兰南部城市,克拉科夫省的省会.“比较法学丛书”总序初民社会,各族群独处一隅,几与外界隔绝,孤立中遂滋生某种自信,或称诩“上帝选民”、“天之骄子”,或自谓“吾道独真”、“惟我德馨”。后偶与外族接触,亦对“非我族类”,多投以白眼,甚至极尽嘲讽之能事,必欲歼灭而后快。各族群习俗、法律各异。史存多妻多夫之族,前者对“男人奢侈”之放纵,令后者匪夷所思;后者对“女人放荡”之纵容,使前者难以理解。同样,禁忌食人之族对“自餐骨肉”之风深恶痛绝,而奉守食人之俗者,对前者浪费“美味佳肴”之举却大惑不解。族群间乌眼鸡般互视野蛮,互斥异端,互为排斥,互相攻讦。史卷中人类血淋淋之格斗厮杀惨景,实多出于文化封闭,心理排外。法,作为习俗结晶、文化符号之一种,其演进标志人类族群进化之轨迹:由隔离而接触,由孤立而群合,由独行而协作,由排斥而共存。然文化因族群而殊,习俗因族群而别,法律因族群而异。古希腊陶片放逐与古罗马陪审制;中世纪神明裁判、共誓涤罪与近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伊斯兰法一夫多妻制、三休制与天主教教会法一夫一妻制、禁止离婚制;印度寡妇殉葬与西方领主初夜权;英美对抗制与欧陆纠问制;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与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美国三权分立与英国议会主权……凡此种种,或带有文化类型之印记,或标示族群生活之差异,或反映社会演进之扬弃。差异由接触而知,由比较而显。各族法律,或貌合而神离,或形殊而神似。同名异物,存名实之辩;异名同物,厘表里之别。欧洲法:过去与未来“比较法学丛书”总序比较法由是生焉。西有希腊先哲首开先河,中有战国法家初执牛耳。纵观古代,法之比较虽发轫早而源远流长,然仍显稚嫩。其零散而缺系统,偶然而非恒常,实用而欠学理,自发而无筹划,难于自成一体、独立一门。作为学术科目之比较法,实始于近代。西元十八世纪,法国孟德斯鸠氏,少习法律,壮则弃官,潜心法学,遍历奥、匈、意、德、荷诸国,考辨诸族习俗,比较古今法律,于风物人情中寻法意,由地理环境中探精神。氏所撰《法意》一书,为近代比较法学奠基之作。其人其事颇具传奇色彩,遂为后世传为佳话。迨至西元十九世纪,比较法学于英、法、德诸国蔚然成风,或设讲席以授业,或创专刊以传道,或建学会以交流。西元一九零零年,首届国际比较法大会开于巴黎,标志比较法学进入国际化之阶段。然此阶段之比较法学,西方中心论、欧洲文化优越论之类种族主义、文化帝国主义,溢于言表。西人比较之意旨,多为彰显西方两大法系之“文明”、“先进”,形衬非西方法律之“原始”、“落后”。尔后,种族偏见渐弱,然至今残迹犹存。西元二十世纪中叶以来,比较法学著述之丰,前所未有;功用之广,遍布立法、司法;学理之通,惠及法学各科。吾华夏民族,得益农桑,泽被礼义,“郁郁乎文哉”。凡器物技艺、典章制度无不优于比邻诸邦,其辉煌文明于古时卓树一帜。然优而生骄,尊而滋傲,国人遂目比邻为蛮貊,视异族为夷狄,或夜郎自大、目空四海;或坐井观天、管窥蠡测。以至有“地生羊”、“小人国”之讹,有“番国佛朗机”“其人好食小儿”之谬。其中不乏搜奇钓异,以娱视听;道闻途说,以炫机巧。考其究竟,实多因古时山隔水阻,交通滞塞,言语不通,鲜有接触。故直至盛唐,国人眼中之“西天”不过印度,亦不足为怪。其时西人眼中之中国,亦如烟如雾,若迷若幻。列强自西徂东,国门洞开,当务之急,救亡图存。始办洋务,复议变法,西学东渐,“夷律”汉译。五大臣赴洋考察,虽得欧法皮毛,犹存借鉴之诚;众学子负笈旅欧,任中西文化参差,亦竟比较之力。数十年间,西法如潮涌入,吾华夏几千年法统,竟成一曲挽歌!法学遂兴,然非汉家故物;比较因起,实多舶来新宪。修订法律馆、法律学堂、各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比较法学会,相继建立。沈家本、伍廷芳、梁启超诸前辈倡行修律立宪,为中国近代比较法之先行者也。后有诸多学人相继其业,其中影响较大者,当推吴经熊、王世杰、钱端升、李祖荫诸氏。王世杰与钱端升之《比较宪法》、李祖荫之《比较民法》影响一代学人,至今仍饮誉海内。东吴法律学研究院之《中国法学杂志》,虽未冠比较之名,实为比较法学之论坛也,其影响远及美国。此足见比较法学兴隆之一斑。亲历其时长辈学人,忆及当年盛况,颇多感慨,其情其景,宛在眼前。自西元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千山万水,不成障碍,黄种白种,弗为隔阻,孰料意识形态之藩篱竟难以逾越。资社判分,互为仇雠;中西两立,几断音讯。当此之际,比较法学之命运自不待言。迨至七十年代重启牖户,恍如隔世;再度开眼,宛若梦醒。今是昨非,议补天之计;劫余思生,虑长治之道。民主法治之论,遂成治道共识;自由人权之题,遽为时尚话语。法学园地,比较法学焕发新姿。廿年之间,硕果累累。迻译比较法学专著多种,其中影响较大者,为德国学者茨威格特与克茨之《比较法总论》、法国学者达维德之《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日本学者大木雅夫之《比较法》及美国学者埃尔曼之《比较法律文化》等诸种。“外国法律文库”、“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以及“宪政译丛”丛书数部,其卷帙浩繁,实属空前,中有数种关涉比较法学。另有国人比较法学总论或专论著作数部,篇中亦不乏真知灼见。吾辈研习比较法学多年,虽生性愚钝,初无建树,然夙怀为其勉效微力之愿。故联络学界同道,不避浅陋,新辑比较法学著译数部,缀成“比较法学丛书”。意在博稽古今,察鉴中外,为比较法学添枝加叶。清华大学出版社胡苏薇女士与方洁女士,为丛书策划出力,同道著译诸君通力合作,编者深怀谢忱。丛书付梓之日,赘言志之。是为序。高鸿钧贺卫方辛巳年九月(西元二零零一年十月)于北京 -
国际贸易法郭寿康,韩立余编著本书修订版基本上保持了原书的框架,对有关章节进行了调整,使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贸易管理以及争端解决这一结构更加清晰。在具体内容上,对绝大多数章节都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国际贸易管理、国际支付等部分。此外,对某些文字进行了校订。 在立法和国际条约、惯例方面,中国的入世承诺、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中国《电子签名法》、《国际备用证惯例》、《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电子签名示范法》等,在本书的修订中都得到了体现。 -
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沈达明,冀宗儒编著内容介绍:前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以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在世人面前展现了民事诉讼制度全新的一页。英国司法界在经过若干年的对英国民事诉讼的全面评估后,在司法理念深化发展的基础上,对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变革。这些变革如此巨大,以至于在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中,我们很少能找到传统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英国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强化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上。传统意义上讲,英美法的诉讼程序更加强调诉讼程序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当事人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发展和结束。因此,在程序机制的设计上,是将程序发展的钥匙交到当事人手中,由当事人根据程序进行的各个不同环节,选择开启下一步程序的钥匙。对此,美国的诉讼法教授有一个更加形象的比喻:原被告双方律师都各有一个程序“工具箱”(toolboX),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随时在“工具箱”中挑选不同的程序“工具”(tools)推动程序的进展。然而,在新的英国民事诉讼法中,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案件从进入法院开始,整个程序发展的节奏就在法官的掌控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被分配到不同的程序轨道中,与此同时,法官会就程序进展的时间表,证据方法的使用,以及不遵守程序的处罚等,在案件管理听证会上做出指示。对于违反程序要求的当事人,法官不但有权用判罚诉讼费用的方法制裁,甚至有权取消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的部分内容。这一点,甚至在相形之下,职权主义色彩较重的大陆法的诉讼制度中,都是不可思议的。可见,英国法的变化是天翻地覆的。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这些改变,是建立在司法理念革命性的发展基础之上的。新法将确保法院公正地处理案件作为民事司法的至高无上的目标,所谓公正地处理案件包括,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当事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节省费用,并使用与案件涉及的金额,案件的重要性,争议点的复杂性,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相适应的方法处理案件;公正地处理案件还包括确保快速和公正地处理,为案件配置适当的法院资源。正是由于在司法公正的理念中,加入了前述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新法中的程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模式,而是完全根据解决不同类型争议案件的需要,设计了各种不同的诉讼程序。英国民事诉讼法所发生的变革其意义是深远的,这不仅体现在其对民事司法制度的理念以及具体内容上的某些革命性的改革,而且,从其将会波及的空间范围上看,其意义可以说是世界性的。在英美法系中,追随英国法的国家,远比追随美国法的国家要多,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英国法的这种变革其意义可以说是巨大的。本书是对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法院中具体运行的整体诠释。试图从程序操作的层面,使读者了解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精妙之处。同时,也为正在进行中的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种值得借鉴的立法理念和程序设计方式。本书主要根据StuartSmime的论著。编者2004年8月22日 -
提单免责条款及其对海运货物保险的影响陈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风险划分的主要工具。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称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不例外。通常,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受益方是承运人,货物利益方(通常是货主和提单持有人)是这些免责风险的直接承受方,但是货物利益方可以为了转移此种免责风险向海上货物风险保险人购买有关保险。然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像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所保风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合意,或更明白地说就是取决于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少。当然,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的被保标的损失是不可保的,否则保险无异于赠送。另一方面,有些海上风险,承运人并没有在提单合同中加以免责,但是货物利益方却为这些海上风险购买了货物保险。这种没有必要的保险购买行为通常是由于投保方对提单合同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之间风险分配的衔接不清楚所致。为了搞清楚海上货物承运人,货物利益方和海上货物保险人之间在提单合同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下的风险划分和衔接,有必要对提单合同法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交叉研究,特别是对这两种合同中的风险划分起主导作用的免责条款进行研究。这里所指的免责条款,包括提单合同中的全部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诉讼时效条款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中全部免责条款和保险风险条款。本书主要聚焦于英国提单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并研究在英国通用的海上货物保险格式合同如何在海上货物人和货物被保险之间分配那些在提单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风险。此书基于作者在英国威尔士大学卡的夫法学院所完成的博士论文。在英国海商法学界,存在大量分别讨论提单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包括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学术著作,但是就是缺乏对提单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划分的交叉研究。而本书就是旨在填补这一空白。这也是本书的创新所在。英国伦敦是世界上主要的海运保险中心。大约70%以上的海上保险都在伦敦保险或再保险。同时伦敦也是世界上主要的海事诉讼中心。此外,中国的海商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的制定都特别参照了英国法。所以本书不但对我国的海商法的发展和研究具有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航运和海商保险界更好地利用英国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能提供参考。另外,由于香港法与英国法差别很小,本书对了解香港海商法(严格地说,香港法是中国法的一部分)也有帮助。由于英国提单合同法采用海牙威士比规则,而伦敦保险市场通常采用1982年制定的海上货物保险格式合同(后者具有准法律的地位),本书将以此两部法律文件为主,结合英国相关判例法进行讨论。虽然英国并没有参加汉堡规则,但由于汉堡规则已经生效,作为国际海事诉讼中心,伦敦法院很可能在将来遇到汉堡规则适用的案子。所以汉堡规则也会在本书中相关地方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