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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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证券法研究盛学军主编自欧洲共同体成立来,欧洲就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欧洲其实就是欧共体(EC),而欧盟(EU)有取代欧共体的趋势。欧盟的成立极大她促进了欧洲的统一,这种统一进程还远没有完结,欧盟由西欧向中东欧扩展就是例证。作为当今最大的经济与政治实体,欧盟以追求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与政治统一为终极目标,同时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一极。在经济全球化与多元化并存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格局中,对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而言,关注与研究欧盟都具有战略意义。属于这种战略研究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当属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的探索,原因在于欧盟的统一正是在国际条约以及欧盟自身的立法推动下逐步实现的。由国际法以观,欧盟在性质上仍属于国际组织。不过,欧盟所实现的国家联合与统一是任何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欧盟不但建立了三个共同体,即经济共同体、钢煤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也不仅形成了统一的货币体,而且其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治安与司法协作方面有着共同的对外政策。这三个共同体与两大共同的对外政策就构成了欧盟的"五大支柱"。不仅如此,欧盟还享有自身的立法权与欧洲法院为标志的司法权。可见,欧盟属于名副其实的《超级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欧盟法业已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依据欧盟条约,欧盟自身的立法主要分为条例与指令两种。其中,条例(Regulation)在成员国直接生效,而无须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由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尤其是私法相差较大,如果只能取得最低限度的协调,欧盟一般采用指令(Directive)形式。成员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欧盟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这样可以使得各成员国的法律维持一定的共性,同时又得以保留一定的差异性。从这些条例与指令中,其他国家可以发现法律发展的动向,原因不仅在于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还在于欧盟成员国均是发达国家并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间的协调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研究欧盟法不仅具有国际法意义,而且对完善本国的法治也具有他山之石的功效。我们注意到,中国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保护法与诉讼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欧盟法律的良性影响。此外,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欧盟也越来越关注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国与欧盟在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上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多元化的国际格局背景下,中国与欧盟展开了全方位的合作,二者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也趋于明朗。而中国-欧盟合作项目的启动,正是双方良性互动的见证。作为该项目的子项目之一的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启动,无疑为二者问的法律文化交流架起了桥梁。在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推动下,西南政法大学致力于欧盟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及译介。为此,我们十分感谢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尤其是欧方主任Stephan Forbes先生、中方主任赵林娜女士以及合作伙伴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也对丛书执行主编兼欧盟法律研究所主任吴越教授富有成效的协调工作表示赞赏。最后,我们祝愿“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丛书的出版能够为推动中国与欧盟的法学交流作出贡献。 -
不动产(美)罗杰·H.伯恩哈特(Roger H.Bernhardt),(美)安·M.伯克哈特(Ann M.Burkhart)合著;钟书峰译《不动产(第4版)》内容全面,基本上囊括了绝大多数的教科书中有关不动产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原则。为了方便阅读,《不动产(第4版)》分为3章。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土地权利,比如对立占有、普通法财产和共同占有。第二部分包括通过不动产经纪人的转让、买卖、通过契约转让和抵押。第三部分则是对各种财产原则进行总结。美国的财产法继承了很多英国普通法的原则,甚至英国议会在十六世纪通过的法律(StatuteofUses(1536))仍然是现在学习财产法的法学院学生需要学习的东西。这些法律在美国取得独立地位之时,由各个州的议会将其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予以接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古老的规则已经不再有效——它们已经被现代的立法或者法院判例所废除。现在的学生之所以仍然要学习,是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则,就无法理解现在许多财产法规则存在的原因。《不动产(第4版)》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美国财产法所承认的不动产权益。美国的财产法认为,不动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对于土地的产权。这些土地产权主要包括非限定继承不动产、限嗣继承不动产、终身产权、未来权益、定期租赁、定期续租、不定期租赁等等;还包括不动产的几种共同所有形式以及地役权、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和基于衡平法的地役权。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最大的土地产权就是无条件可继承不动产权,他可以将这个产权完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以及其继承人)保留其余产权,还可以将其分成几个部分转让给不同的人。但是这种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归于无效,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如果将同一产权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则可能形成产权的共有形式。如果他将其产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余部分,则可能形成租赁关系。关于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一个比较专门的题目,而且常常会涉及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问题,如租赁关系双方关于维修房屋的义务即涉及合同法的问题,而双方对于发生在租赁土地上的侵权责任的分担则涉及侵权法的问题。另外,如果他给予他人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则该他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可能就是地役权,而权利出让人的土地则受到该地役权的限制。第二部分是关于不动产的转让。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土地产权的复杂性,它的转让也是由和动产的转让不同的规则来约束的。这里主要涉及土地权益买卖双方的权益问题、土地权益的登记制度以及不动产抵押贷款。第三部分是关于财产法的一些其他题目,主要是两大块。第一块是涉及一些传统的普通法原则,如土地产权所有人对于空间、水源的权利和相邻土地的支撑权,关于不动产上的固定附着物的问题,妨害问题等。另外一块是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的管理。前面提到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土地使用管理则是政府对于私人使用土地的方式的限制。这些限制一般包括土地分区、规划、历史遗迹保护、环境保护,还有政府对于土地的征用。这方面的法律包括联邦立法、州一级的立法以及地方(村、镇、市等)立法。根据联邦宪法的要求,这些法律不得太过模糊,不得带有歧视性,也不得征用私人财产而不给予公正的补偿。在现代财产法中,这部分法律正在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如前所述,《不动产(第4版)》的作者为我们勾画了一幅关于美国财产法的清晰图画。但是,对于我们而言,更重要的事情不是仅仅理解这些规则,而是理解这些规则背后的道理。具体的规则常常是不能移植的,但是规则背后的道理却可以有启发和借鉴的作用。 -
明德集黄瑶,赵晓雁编本文集的文稿主要包括:“上编”一一追述端木先生数十年“教书育人”轨迹的回忆文章,以及2004年11月份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和端木正教授子女及民盟中央在广州共同举办的“端木正教授从教55周年暨85华诞庆祝会”上的贺词;“下编”——来自法学、史学、政治学等领域的有关研究论文,这些论文是按照内容分类(史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编排,并适当兼顾作者的年龄长幼排序(但编者排后)。上、下两编不仅可见端木先生一生治学的印痕和领域,而且也可见数代学人各自的风貌和研究成果。本文集的文稿均是首次公开发表。由于篇幅所限,有相当一部分来稿未能采用,编者在此对这些来稿者致以真诚的谢意。 -
海洋法屈广清 主编本书结合了相关立法和教学课程的安排,总结了近年来海洋法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全书分为五编:绪论、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海洋争端的解决以及战时海洋法。本书的最大特点是既有理论,又联系实际,既结合教学,又关注立法,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本教材是以高等院校通用学时为考虑基点进行内容设计的,由于各个学校情况不尽相同,在使用该教材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课时的不同情况,适当作些调整。在教材中我们除了介绍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及最新理论的前沿动态外,还在每章设计了提要、重点问题、法律应用、课后复习等栏目,供教学参考。与此同时,海洋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因此应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会分析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尤其是要关注中国海洋法理论和相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
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龚柏华 著国际商事合同的制作,特别是英文国际商事合同的制作和翻译,需要掌握一定的原理和技巧。目前国内系统论述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的书籍很少见。《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结构上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第1章到第5章为总论,分别为国际商事合同导论、国际商事合同结构、国际商事合同的语言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的翻译、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释规则。第6章至第11章为分论,对主要类型的国际商事合同的原理、主要条款制作和参考文本逐一介绍阐述,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事代理合同、国际合资企业合同、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内容实用,资料新颖(包括部分中英文合同范文),是对外贸易、涉外工商管理、国际经济法律和商务英语专业人士有用的参考工具书。 -
国际经济法课程随堂测试王传丽要点内容:涵盖教育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配套主流教材。35个“知识点”,针对教材“重点、疑点、难点”,详细分析。精选历年司考、律考、法硕联考、自考试题,预热考试,效果非凡。23个典型案例,权威专家执笔撰写,概括“答案要点”,展示“分析思路”,更有“重点提示”。< -
国际法学前沿吴双全、张榆青、陈威内容介绍: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部分在校和往届国际法专业博士生的论文集,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大领域,探讨国际上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民事交往中遇到的重大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追踪国际法学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 -
国际私法课程随堂测试肖永平本书涵盖教育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配套主流教材;33个“知识点”,针对教材“重点、疑点、难点”,详细分析;精选历年司考、律考、法硕联考、自考试题,预热考试,效果非凡;26个典型案例,权威专家执笔撰写,概括“答案要点”,展示“分析思路”,更有“重点提示”。< -
国际商事交易(美)拉尔夫·弗尔瑟姆、迈克·戈登、约翰·史帕诺戈本书是美国法学院教学用书“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的缩编本,其作者是三位美国法律教授:即来自美国圣迭戈大学的拉尔夫?弗尔瑟姆教授、佛罗里达大学的迈克.戈登教授和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约翰?史帕诺戈教授。本次在中国发行的是《国际商事交易》一书的缩编本第七版。为了能包含自1991年至1995年的发展内容,缩编本在第四次改编时由一本内容分为了两本。即《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贸易与经济关系》。本次修订的《国际商事交易》一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信用证的使用、电子商务、技术转让、外国人的投资交易、欧盟竞争法、反垄断法、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等内容。《国际贸易与经济关系》一本主要涉及政府对贸易的管制、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经济一体化与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问题。本书作者以其丰富的教学经验,以一个案例入手,将国际商事交易涉及的诸多环节首先展示在读者面前。然后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将国际商事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阐述,使读者能在短时间内对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国际公约及美国的国内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许多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总是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UCC)适用于一切贸易合同,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本书告诉读者,由于美国批准加入了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此,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美国当事人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适用该公约。美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关于通过国际私法规定的扩大适用进行了保留。到2004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2个,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寻求加入公约,因此,该公约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公约。公约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主持下起草的,此外,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本书作者在简短的篇幅内,不仅阐述了公约的主要内容,还与美国统一商法典进行了比较,并以案例进行说明。有关章节的内容涉及了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订立、卖方与买方的责任、违约救济、风险转移、贸易术语及其运用、国际支付与信用证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中国和美国均为1980年公约的参加国,美国又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本书的内容对中国读者了解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方面适用的法律,及了解美国对公约与美国国内法、国际惯例之间关系的态度很有帮助。本书的第三章是关于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内容首先涉及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初签订时只在个别不重要的条款中简略地提到知识产权,其目的是保证贸易自由化不至于妨碍到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还未真正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自60年代开始,随着发展中国家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使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摩擦从商标权扩大到版权和邻接权领域。在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美国就强烈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谈判的议程。美国的主张得到了欧共体成员、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经济和知识产权水平与其相当的发达国家的支持,而发展中国家对此则表示反对,虽然多数国家表示强烈的反对,但以东南亚新兴的工业国家为代表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却表示支持美国主张,后者的目的是希望制定某些规则,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多边解决争议的制度,以防止美国以它们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采取单方面的制裁行动。最后使协议得以通过。在此之前,美国多次通过其国内立法中的“特殊301条款”对其贸易伙伴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并通过谈判迫使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否则即通过采取单方面的制裁行动。该章简要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以及专利的国际保护、商业秘密、商标的保护、版权的保护、盗版问题、特别301程序等内容。鉴于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研究和学习有关的内容非常必要,本书的内容可以使读者初步了解美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框架与敏感态度。作者在介绍了美国的贸易法律之后又转向有关外国资本在美投资的问题。从历史上看,美国从一直以来对外国资本在美国投资持开放态度。美国传统上对外资相对开放的态度近年来受到挑战。使得美国通过立法,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国对美国公司的购并。有关国家安全的调查曾用于阻止一家中国公司收购一家生产飞机部件和技术的美国公司的交易。因此,对于,中国读者来说,了解相关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尽管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的综合性管理法规,在某些产业和有限的领域,如在保险、信贷、通讯、航空、航运、银行等行业,美国现有的若干法律对外资存在管制。本书的第四章详细地介绍了国际投资的现实状况和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五章则是关于外国政府对美国海外投资实行征用或国有化的风险的控制和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此外,本书还涉及了欧盟竞争反及反托拉斯法的内容,以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书中对国际商事争议的国内解决、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选择条款、法院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以及美国法有关仲裁的规定进行了阐述。作为一名在中国的法学院中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老师,本人深感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有一种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迂腐之风,似乎对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是没有学问的一种表现。缩编本的《国际商事交易》简单明了,相信也应该是快节奏的现代法律人喜爱的法律专业书。本文为《国际商事交易》的中文前言。《国际商事交易》是》“美国法精要”影印系列丛书之一。 -
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华夏、赵立新、(日)真田芳宪法律继受也称法律移植,是一种不同法系、不同法律制度以及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相互交流的主要形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发展史上都可以多多少少地找到法律继受的痕迹。因此,法律继受不仅成为学者们的关注对象之一,而且也成为许多国家建立和完善本国法律体系的一种主要手段。日本自古以来就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而著称,这种特征同样也表现在对待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态度上。日本古代就曾经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由中国继受而来的律令法,律令法与日本武士的统治习惯融合而成的武家法构成日本近代之前的主要法律传统。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的引导之下,全面地、概括性地继受以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主的西洋法,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具备了与西洋法完全相同的外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又开始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继受美国法,使以欧洲大陆法为基础的近代日本法中添加进许多美国法的因素。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日本法,可以说日本的法律史就是一部法律继受的历史。日本先后三次成功的法律继受不仅丰富了有关法律继受的研究素材,而且其对不同法系、不同法律文化的法的继受又扩大了研究法律继受问题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日本较为成功的法律继受还可以为其他希望通过借鉴、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来完善本国法律体系的国家提供了许多活生生的经验和教训。这一点对于与日本同文同种,又在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注重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我国来说更具有实践意义。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和日本中央大学日本比较法研究所在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的资助下,先后四次就相关课题设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共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书的内容就是根据中日双方第四次共同研究项目“日本近代法体制的成立与外国法继受”的研究成果整理而成。其中华夏(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第一章绪论、第六章法律继受与日本法的定位、第七章日本法律文化的变迁;真田芳宪(日本中央大学)承担了第二章日本法律继受史概论;赵立新(河北师范大学)承担了第三章中国法的继受与古代日本法的形成、第四章欧洲大陆法的继受与日本法的近代化、第五章英美法的继受与日本法的现代化的研究和写作。此外,日本中央大学永井和之教授、中西又三教授、椎桥隆幸教授等参与了本项目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崔延花讲师承担了第二章日本法律继受史概论的翻译及项目的联络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江利红自始至终参与了项目的事务性工作,并协助整理、打印书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王书香为研究成果的整理付出了许多劳动,在此,谨代表本书作者表示谢意。另外,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是一个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问题,鉴于我们知识、理论水平有限,再加上项目的时间限制等原因,本书内容上可能会存在错误和疏漏,真诚欢迎有识者批评指正。华夏2005年3月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