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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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战规则与操作技巧王追林“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国内外买践证明,案例教学与研究对于一些实践性较强的应用性学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国际商战规则与操作技巧》一书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而编写的,以达教学与研究“密切联系实际、总结经验教训、从中获得借鉴”之目的。本教程共8章,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国际商务谈判与合同订立争论;品质、数量与包装争议;价格条件、装运保险争议;进出口贸易国际支付争议;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与索赔争议;不可抗力与仲裁争议;国际商务中的 “国际诈骗”分析等(国际商务谈判与合同订立→主要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争议索赔解决→国际商务“诈骗”等)。以上内容主要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为中心展开,编写和收集了50多个经典案例和事例。在编写结构上,本教程每一章均包括三个部分:基本规则介绍;经典案例评析;操作技巧示例。本教程可供作为高等院校涉外法律、经济、管理专业教材以及国际商务、涉外诉讼、仲裁等实务部门的业务培训教材和参考书。 -
美国警察管理体制与执法规范石子坚二、组织结构警察局由局长办公室和三个局——地区服务局、调查服务局和管理服务局组成。警察局最主要的职能由地区服务局和调查服务局履行,管理服务局主要负责内部支持。每个局都由一位副局长来领导,三个局都接受局长管理。根据不同的职能,每个局又分为一定的处、科和组。1.局长办公室。局长在警察局是最高级别。局长根据相应法律规则管理整个警察局,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下面各处依其各自职能有机组合成局长办公室。(1)公共事务处。为职员及其家属提供指导和辩护律师;在宴会、纪念活动和赞助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向警察局职员提供相关信息。(2)内部事务处。通过客观、全面地调查职员渎职行为确保警察局的正直形象。还要保证局长办公室一切行动和程序的顺利实施。(3)法律劳工处。代表警察局举行听证会和民事诉讼,宣传有关警务的法律知识。解决劳资关系问题;联络契约组织;解决劳务关系中不平等现象;代表警察局出席调解、仲裁会议和劳资谈判。(4)媒体服务处。向媒体提供警务信息。局长任命警察局代言人,负责讨论局内政策和管理重案破获项目。(5)政策计划处。负责领导政策发展科、职业审计科和计划研究科。协助局内法律实施备案委员会的工作。①政策发展科。制定书面命令条款以期维持警察局政策的连续性;为内部事务协调统一和刑事条款变化提供建议。②职业审计科。检查和监督各小组工作,确保行政命令实施到位。同时,确保法律实施备案委员会各备案条款的实施。③计划研究科。协助警察局内长期战略计划的实施;帮助网站建设工作;负责犯罪、交通、行政项目、危机处理小组以及局内其他特殊项目。(6)社区服务处。P6 -
摇摇欲坠的哭墙(美)科夫,(美)考德威尔 著,潘伟杰 等译当现代社会到了试图解开奴隶制度或者死亡权的戈尔迪之结的时候,政治过程往往被证明无力也不愿去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于是那些律师们,充当起了临时的代理人。当立法者面对这些问题不愿也不能立法的时候,美国人民将他们的目光投向了司法系统。在法庭上,民主传统的基本原则与未来联系到了一起。这本书由八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庭审实录终结辩论组成,它们的时间跨度长达250年。这些庭审实录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社会,在过去的近三个世纪里,正是由于这些案件在美国文化、社会以及法治环境转变的过程中的不朽功劳,公民的权利才得以受到保障。这些庭审的终结辩论材料对一般业外人士来说是无法获取的,虽然大部分美国人都受到这些案件所产生的持续影响的波及。幸运的是,从艾米斯塔案中约翰?昆西?亚当斯将奴隶制的不公正摆到美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展现给世人,到苏珊?安东尼案的判决给妇女公共生活铺平道路,再到拉里?弗林特一案中这个色情王成为言论自由的意外赢家,本书的作者为我们呈现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最激动人心的终结辩论。这是一部文笔优美、内容权威、讲述美国的法律工作者如何秉承法律职业的优良传统,运用他们的职业技能而对美国文化和历史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著作。它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语言陈述了美国历史中最重要的民事案件及其判决的终结辩论。从这些终结辩词中不难发现,这本书不仅适合于律师或历史学家,也适合于所有想了解公民权利是如何形成的人。 [看更多] -
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美)布鲁姆,(美)马卡姆 著;何美欢,等 译本书系统阐述了在美国金融业多重、多头监管的法律体制下,各个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的标准、监管标准的沿革以及对监管政策的各种争论。本书收录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包括联邦及州法院的判决、政府机构文件以及学者著述,力求向读者客观展示监管规则制定、变化的过程,规则实施的效果及相关争论,使读者地了解规则内容的同时,更能深入理解规则制定的法理、政策考量因素。这些特点使得本书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一本极好的素材。 -
公平·正义·尊严管建强 著本书以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针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等主要的抗辩法理理由和依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作出细腻的研判的驳斥。日本国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失败而告终,时至今日历史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作为活着的人们,尤其是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们,感受到的那场战争并不只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且是日军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简直可以称作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屡屡伤害。 -
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解析余敏友、陈喜峰、马冉、蔡强本书主要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障措施协定》进行学理解释。内容包括: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简介,《保障措施协定》逐条解析,《保障措施协定》外的保障措施规则,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解析。书后附录了《保障措施协定》英中文本。为体现保障措施规则的整体性,本书将GATT1994第19条和其他协定的保障措施规则贯穿于正文或附录于书后,使读者能全面、准确的理解。 -
国际私法专论屈广清 著本教科书是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的汇集,是近年来笔者围绕该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的要求和国内重要刊物独立发表的相关文章的核心内容。文章不尽是持平之论,杀青甫就以求大辂椎轮。本书采取专题研究的形式,着重对国际私法的新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体内容为:第一章揭开国际私法的新面纱;第二章国际私法本体的“盲眠”;第三章广义的国际私法的范围;第四章海事国际私法的特色;第五章中国所需要的国际私法。从内容到形式来看,本书特别适合作为法学研究生的教材或者参考书目,也适合大学生作为提高法学知识的课外读物,还可以兼做外贸部门、审判部门、海事部门等领域涉及法律工作者的参考。 -
英美信用证案例选评伏军 编著在今天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已经成为不可或缺、或者说是最为重要的支付工具。银行信用的介入,极大地便利与促进了国际经济效的顺利开展与有序进行。与此同时,由于开证行、义付行、保兑行、通知行等诸多角色的介入,原本较为简单的买买关系之上,又产生了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保兑行、开证行与议讨行关系等。本书系统阐述了信用证项法律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基础知识,同时精选、编译了33个英美经典案例的法院裁决,并结合相关基础知识及我国实践进行深入评析,期许能为我国银行、外贸与法律部门的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可作为金融与法律专业学生学习和掌握信用证法律知识的重参考资料与教材。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及国家“十五”、“211工程”学科建设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 -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于喜富本书意欲对国内法源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为题,以仲裁程序的时间推进为基本线索,将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与协助的各主要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力争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问题作尽可能全面的剖析。对于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本书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认识理路,首先从宏观的视角进行国际间的广泛比较研究,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作专门的研究,以期使比较法研究的一般结论能够有效地服务于中国的具体实践 -
美国量刑指南吕忠梅、美国量刑委员会、逄锦温、等在刑事审判中,量刑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内容之一。根据案件证据认定的事实,在作出了“是否有罪”的判断基础上,对有罪的刑事被告处以适当的刑罚,是刑事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资深法官对我说,检验刑事法官能力的最好尺度不是定罪,而是量刑水平,判断刑事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实也要看他在量刑方面的表现。这种说法似乎与我们平常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很大差异,为什么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会得出和我们的感觉不一样的结论呢?经过五年多的观察和思考,参加了数千件刑事案件的讨论,我才逐渐体味出其中的道理:量刑之所以被认为是刑事法官素质与能力的集中体现,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要求审判人员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裁决,自由裁量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性支持;而立法上的刑罚不确定性又始终存在,法官必须通过自由裁量方式才能完成对个案的审理。于是在两者之间形成了断裂:一方面是法官量刑必须运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没有理论和方法指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两方面使得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只能由法官“自学成才”,较之于具有相对成熟理论指导的定罪,量刑更能体现刑事法官把握刑法精神、实现刑法目的的素养和功力。因为自由裁量权不仅仅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还必须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直接体现着法官从法治理念、法律素养到司法技能的各种能力与水平,量刑也因此而成为了刑事法官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量刑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刑事被告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的酌情裁决权。在审判实践中,量刑自由裁量权主要有如下两类:一类是根据裁量权的形成依据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权包括法定裁量权和释定裁量权。法定裁量权指在刑法明文法定的量刑规范或量刑幅度内可以行使的权力。释定裁量权指司法解释授予法官酌情裁量的量刑规范或量刑幅度。另一类是根据裁量权授予的刑法规范性质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权包括一般裁量权和特殊自由裁量权。一般裁量权由刑法总则赋予,是刑法基于一般犯罪中某种(些)犯罪形态或犯罪人的特性,而授予法官的一定刑罚裁量权。特殊自由裁量权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是刑法基于个罪的特定情节或特定犯罪主体授予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此外,在实践中关于量刑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一些值得深入考究的问题,如有罪免罚,再如罪名确定。对刑事被告是否处以刑罚的裁决是量刑的核心问题,而在刑法典中,有罪免罚规定并非刚性条款,因此在适用时仍然存在法官裁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罪免罚”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量刑形式。在考察量刑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确定罪名与量刑密不可分,罪名不同,法定刑必然各异。因而从一定角度看,对不同罪名的裁决,也是量刑的裁决。当然,这里的裁量,不是针对罪与非罪,而是在业已确认犯罪的基础上,针对此罪与彼罪的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