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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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与中国论丛孙琬钟,屈广清 主编《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是“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以“转型经济与全球金融危机——WTO最新进展法律研究与对策”为主题,研究了WTO最新进展、WTO贸易救济制度、反补贴及非关税壁垒、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等问题,反映了该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国际私法马灵霞 主编为适应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法学是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学科,本套教材的最大特点在于突出法学的应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力求与现行最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法律实务相一致。本套教材强调对现行最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分析,注重联系司法实务中的新老问题进行论述。2.力求与最新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相一致。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资格考试,但每年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本教材力图使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相连。3.力求用简洁、实用的事例说明深奥的原理和规范。在每一本教材中都努力用简洁的文字、实用、明晰的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读懂教材,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加以分析。4.力求结合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动态。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是动态、发展的。本套教材密切关注和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努力结合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使法学理论应用于法律实务和教学。为了保证本套教材的高水平和高质量,编委会聘请了多位知名的法学家担任主编。这些专家多数参加过立法和修法工作,且大多是司法考试教学辅导的名师,具有编写高校教材的丰富经验。 -
在华国际合资企业中母公司控制与绩效关系研究蔡会明 著《在华国际合资企业中母公司控制与绩效关系研究》属公司治理研究领域,作者在论证过程中通过数据收集、变量度量和假设检验方法,针对母公司控制和合资企业绩效关系的每个假设,分析了每个假设在统计上的检验方法。在分析和比较之前有关国际合资企业中母公司控制与绩效关系研究的基础上,《在华国际合资企业中母公司控制与绩效关系研究》将合资企业作为价值创造的主体,从资源基础论的视角,分析了母公司控制对合资企业资源获取的影响,以及母公司控制对合资企业资源价值实现的影响,对在华国际合资企业中母公司控制与绩效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
国际刑法中国化问题研究李翔 著《国际刑法中国化问题研究》一书着眼于刑事立法层面,遵循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顺序,主张国际刑法规范应以间接适用为主要适用模式,辅以间接适用模式,关键是如何结合本国的法律运行背景和运行模式,将国际刑法规范中国化。《国际刑法中国化问题研究》分别从国际刑法的视角对反腐败公约、刑事政策、跨国有组织犯罪(枪支议定书)、死刑限制适用等几个方面分别阐述。 -
1972-2007年中美之间的条约法问题研究王勇 著《1972-2007年中美之间的条约法问题研究》从1972-2007年中美条约关系与中美条约法问题的概述谈起,从四个方面具体展开研究。《1972-2007年中美之间的条约法问题研究》以我国条约集和维也纳条约法为依据,采取了文本分析、历史背景分析、实证、数据分析等方法,全面勾勒出中国与美国之见条约法的发展。 -
反倾销朱庆华 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妨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1997年以来,中国也开始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国家。作为世界贸易中首要反倾销目标国家的特殊处境,以及伴随复关和入世进程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反倾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一些贸易保护和贸易报复倾向。在上述背景下,中国需要反思反倾销措施的真正意义所在,并据此重新定位本国的反倾销政策。作者以美国和欧盟(欧共体)反倾销法规与实践为重点,对反倾销制度、规则、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分析,说明反倾销已经背离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实际成为进口国向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合理保护的手段,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滥用反倾销措施,不仅损害本国下游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出口国的正当贸易利益,恶化世界贸易环境,侵害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必须予以反对与遏制。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强调关注反倾销措施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落实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构建规则框架。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简要回顾,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通过分析六种主要倾销类型的发生背景与过程,认为除掠夺性倾销会破坏进口国市场竞争环境并损害进口国长远利益外,其他类型的倾销均属于正常的贸易与竞争行为,对进口国的影响与一般进口并无区别。而掠夺性倾销因受条件限制,发生的几率极低。一般性地认定倾销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针对各类倾销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出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第三章依据大量实证资料对反倾销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反倾销税通过限制倾销产品进口,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但损害下游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进口国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会给本国造成净福利损失。同时,反倾销措施损害出口国的贸易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尤其突出。从国内贸易政策和世界贸易政策的角度评价,反倾销税措施均具有明显的损人利己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第四章剖析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均涉及多种方法和限制条件,选择不同方法时具有的灵活性使各国反倾销当局得以尽可能增加对倾销的肯定性认定和提高所认定的倾销幅度。在产业损害的认定方面,对国内产业范围的模糊界定和随意扩大,为保护国内产业奠定了基础。产业损害的三种形式均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损害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国当局的主观判断。对不同来源的进口进行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显著增加了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几率。将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从“主要原因”降至目前的“最低原因”,为进口国限制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大开方便之门。第五章通过对反倾销税征收涉及的复杂程序中一些主要环节的分析,揭示了多边和国别反倾销规则设计及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袒进口国国内产业利益的倾向。从反倾销调查申请看,只要支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厂商的产量占国内产量的25%以上,即被认为代表国内产业,这种代表性令人质疑。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出口企业常常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不予合作,而被适用不利的“现有最佳资料”。多边反倾销规则提倡实施低税规则,但实际应用十分少见。WTO反倾销协议关于期满复审的规定是对无限期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某种限制,但规则漏洞为一些国家随意延长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创造了条件。对一些国家以反吸收和反规避为由,提高原定反倾销税率和扩展反倾销税征收范围的做法,多边反倾销规则没有任何制约,默许这些国家通过有关措施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六章专门探讨了对中国具有特殊意义的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源于经济体制差异,但最后却演变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无论欧盟采用的类比国价格方法还是美国采用的替代国生产要素价格方法,都是借助另外一个国家价格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忽视或抹杀了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是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歧视。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通过有关协议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目的在于通过歧视性的反倾销规则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七章探讨了反倾销制度的改革思路。反倾销措施被广泛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理论界和各国政府提出了许多改革反倾销制度的建议,大致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用保障措施协议取代反倾销规则,其合理性来源于绝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实际上被用作贸易保障措施,但这种改革本身不能解决倾销涉及的竞争问题。第二种思路是用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倾销属于竞争问题,用竞争法解决反倾销问题应是最终解决方案。但基于各国竞争法发展状况,这种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第三种思路是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强化反倾销纪律。这是一种传统的渐进改革方式,易于推进。 第八章分析反倾销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探讨在反倾销中引入公共利益评价的意义。反倾销措施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利益,而不应局限于国内产业利益。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有必要对该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做出评价。根据公共利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反倾销不再仅仅停留在保护国内受损害的产业,而是服务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 第九章考察分析欧盟反倾销法共同体利益原则及其执行情况。欧盟在每一起反倾销裁定中,均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共同体利益做出分析认定,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则予以终止;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欧盟当局根据低税规则确定反倾销税率。虽然从表面看共同体利益评价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不大,但共同体利益评价机制的建立对于发挥反倾销措施的应有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章考察加拿大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及其实施情况。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独立的发起程序,并将公共利益评价结果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联系起来。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公共利益调查中认定,按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将向财政部长提出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的具体建议。公共利益调查为利害关系方和反倾销当局关注各方自身经济利益以外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十一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实施情况及其经济效应,构建了我国在反倾销中落实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则框架。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的初步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有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现行反倾销措施很少涉及直接消费品,反倾销措施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尚不明显。2004年4月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中国反倾销规则的一大进步,但未得到有效落实。作者建议我国制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规则,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对公共利益评价做出详细披露,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反倾销税率。 -
国际经济法学成先平 主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以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及国际经济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为基础,分别简要阐述了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工程承包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商法、国际竞争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并在吸收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WTO规则,重点分析和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竞争及国际环保等极为重要的一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全书注重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力求理论联系实际,遵循教学规律,体现系统性、准确性、新颖性及适用性的特色。《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既可以作为大学法律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以供从事国际经济法律实务的人员及国际经济法研修者参考使用。 -
国际法周鲠生 著百年武汉大学,走过的是学术传承、学术发展和学术创新的辉煌路程;世纪珞珈山水,承沐的是学者大师们学术风范、学术精神和学术风格的润泽。在武汉大学发展的不同年代,一批批著名学者和学术大师在这里辛勤耕耘,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他们在学术上精品、上品纷呈,有的在继承传统中开创新论,有的集众家之说而独成一派,也有的学贯中西而独领风骚,还有的因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开学术学科先河。所有这些,构成了武汉大学百年学府最深厚、最深刻的学术底蕴。武汉大学历年累积的学术精品、上品,不仅凸现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风格和学术风范,而且也丰富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气派和学术精神;不仅深刻反映了武汉大学有过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辉煌的学术成就,而且也从多方面映现了20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就。高等学府,自当以学者为敬,以学术为尊,以学风为重;自当在尊重不同学术成就中增进学术繁荣,在包容不同学术观点中提升学术品质。为此,我们纵览武汉大学百年学术源流,取其上品,掬其精华,结集出版,是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根深叶茂,实大声洪。山高水长,流风甚美。”这是董必武同志1963年11月为武汉大学校庆题写的诗句,长期以来为武汉大学师生传颂。我们以此诗句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的封面题词,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留存的那些泽被当时、惠及后人的学术精品、上品,能在现时代得到更为广泛的发扬和传承;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百年名典》这一恢宏的出版工程,能为中华优秀文化的积累和当代中国学术的繁荣有所建树。 -
国际劳工标准案例评析刘文军,王祎 主编《国际劳工标准案例评析》的案例评析旨在增进读者对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综合理解,培养对该领域的现实观察和政策评估能力。全书共分九章,内容涉及劳工标准的概念、体系、相关主体与实施途径、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等。《国际劳工标准案例评析》的特色在于:在案例的选取和评析上,突出了劳工标准问题的特殊性质——范围的国际性、制度的软约束性、实施的自觉性和知识的综合性,以帮助读者加深理解,全面把握,并建立起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框架。 -
国际私法练习题集徐青森,杜焕芳 主编面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种种现象,我们感到困惑,也产生了很多的忧虑:十年前的时候,法学专业是所谓的“热门专业”之一,现在的热门专业排行榜早已不见了“法学”的踪影;法学本来是很“专业”的专业,但在日前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求职的时候,很多用人单位感觉法学学生似乎最没有专业;很多学生学了四年的法学专业,知道了很多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被问到一个案子如何处理的时候,可以侃侃而谈、头头是道,满口专业词汇,甚至德国如何规定、美国有某个新鲜的理论,但是就是不知道中国怎么规定,这个发生在中国的案子究竟该如何解决;等等。这种现象似乎可以称为“专业教育的非专业化”。2005年贺卫方教授在网上宣布停止招收研究生,就是针对现在考研过于注重公共课程、不注重学生对于专业的喜好这种现象而进行的挑战。法学教育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可能与整个大的教育背景有关。很多文科的学生进入大学后,“一半时间在学外语,一半时间在打游戏”。因为文科的期末考试都比较简单,学生混个学分顺利毕业是不成问题的,很多学生对专业的学习都是考试前一个月甚至一个星期前死记硬背对付考试,所以有人戏称,有些文科学生大学四年实际上是学了八个月甚至更少。我们在抨击应试教育而强调素质教育的时候,却把专业教育给“晾”了。这种“不专”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和从业者的忧虑和不安,长此以往,不仅对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会造成不利影响,极而言之,可能对我国的法学教育造成戕害。因此,我们建议,法科的学生还是应该学好专业,把这个专业性很强的专业修炼成自己的看家本领,从而能够以专业而谋得生存、谋得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