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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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演进(荷兰)斯赫雷弗 著,汪习根,黄海滨 译国际法领域在短期间内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简明定义为“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综合考虑了代际公平以及地球产能和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本书是海牙国际法学院课程选集。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回顾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阐明其涵义,并评价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其次,阐述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原则;最后,评价在里约、约翰内斯堡和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的推动下,目前国际法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所有领域所达到的平衡与综合程度。 -
国际仲裁的法理思考和实践指导(法)盖拉德(Gaillard,E.) 著,黄洁 译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度审视国际仲裁,在详尽地梳理已有的具体规则和案例的同时,又超越它们,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以全新的视角解析裁的机理.使我们有可能更冷静地审视仲裁,从而获得更深刻、更透彻,并且更全面的认识。仲裁员权力的渊源、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裁决的效力、平行程序、禁诉令……这一切在国际仲裁领域都面临当事人和仲裁员的选择,这些选择带来正当性问题,使得自治和自由这对基本的哲学概念在国际仲裁法领域处于核心的地位。本书基于作者2007年夏天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授的一门课程讲义修改完善,试图辨析作为国际仲裁法基础的各种哲学前提,以展示它们本质上的连贯性和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实践意义。 -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陈欣 著《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内容简介:在WTO框架下,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规则解释的专有权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严格规定,其解释权受到规则的严格制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活跃。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解释权时所持的政策倾向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不同的政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选择何种原则解释规则,而不同原则的应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因此,《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选取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作为研究的论题,分析WTO体系下的“宪政”结构、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方面,这有利于避免绝对的司法克制主义未能有效解决争端或减损申诉方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对少数案件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关注,有利于成员方在应对WTO争端时采取审慎、积极的态度,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进行的越权解释行为提高警觉,避免其对经济主权的侵蚀。全书分为前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三个部分。第一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规则”。本章分析了WTO协定对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法律解释中的应用,为探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倾向作必要的铺垫。第二章为“司法克制主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本章从WTO组织架构的安排人手,分析司法克制主义在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解释中对WTO规则予以了充分的尊重,通过不同解释方法的结合应用,以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并审慎地避免超越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第三章为“司法能动主义——WTO争端解决中出现的新倾向”。本章主要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某些案件的裁决出发,认为这些裁决澄清了WTO规则的模糊之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谈判的进程。第四章为“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WTO制度的博弈分析”。本章首先将WTO争端解决机构与欧洲法院、国际法院裁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比较,指出较之欧洲法院、国际法院在司法造法上的活跃,WTO争端解决机构除了在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外,其司法能动性被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以避免超出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要求的“不得增加或减损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限度。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解释哲学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主导,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其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此外,针对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本章提出了克制WTO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方案。第五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随着参与的WTO争端的增多,中国应加强对GATT/WTO既往案例的研究,以利于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保护中国应有的权益。 -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毛燕琼 著WT0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国际贸易规则被WT0成员方相对普遍遵守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保障WTO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贡献,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难以估计。然而,争端解决机制亦有着先天不足,这些不足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被放大,目前已经影响到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争端解决机制急需大刀阔斧的改革。本书作者广泛阅读相关中外资料,对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WT0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了深入、周延的分析,三年成著,为读者提供了系统的资料信息以及相对中肯的分析评论,希望有助于广大读者阅后对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的改革情况有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朱榄叶 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7-2009)》收集了2007年至2009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所有纠纷,特别是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处理的21个案件,以及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的5个案件,并选择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与WTO法律规定联系最密切的要点,做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7-2009)》对于研究WTO法律制度的学者、从事与WTO各项协定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及律师都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籍。书中案例顺序按照WTO各项协定规定编排,便于读者查找。 -
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管协权的冲突与协调侯幼萍 著本书作者拟采用案例实证法为主、其他方法并用的综合研究的方法。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的管辖权冲突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的实证分析对本书研究有着莫大意义。本书集中选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的典型案件,运用这些案件对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了全面剖析。另外,作者还在多处使用了比较研究法,包括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方面的相互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相关方面的比较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相似情形的比较。 -
欧洲联盟基础法欧洲联盟管方出版局 编,苏明忠 译2009年12月1日在欧洲联盟的历史上是一个值得铭记不忘的重要日子。《里斯本条约》作为《欧洲宪法条约》的替代方案,在进入批准程序两年之后,终于获得所有二十七个成员国交存的批准书而宣布生效。欧洲理事会已经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推选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常任主席,热议中的所谓“欧盟总统”宣告出任。很显然,欧洲联盟在自己已经相当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际上《里斯本条约》是1992年签署并于l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的后续性成果,带有必然性。欧共体因为“马约”的签署而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但“马约”本身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从一开始就需要补充和完善,人们随即着手为欧洲联盟的深化与扩大设计更加有效的运作方式。此后差不多二十年时间,欧盟多次召开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签署了多项后续性的条约,这里面就包括了2004年10月签署但最后未能完成批准手续的《欧洲宪法条约》。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事业继续前进。人们不能不对欧盟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表示敬佩。尽管前进的道路充满曲折,但是他们总能通过协商找到出路,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一体化的愿望也赢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因而才有了欧盟不断扩大、一体化持续发展的积极成果。《里斯本条约》展示了这二十年欧盟成长的逻辑,同时也为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我们可以想见,十年二十年之后,它还有可能为新的条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它不愧为欧洲联盟历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讲到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当然不可能一帆风顺,还有可能出现人们难以预料的曲折。国际形势的发展已经向欧盟提出了新的挑战。人们普遍认为欧洲的发展缺乏活力,需要进行大胆的改革。像法国的领导人就提出“与停滞主义决裂”的口号,其他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欧盟作为一体化的组织,势必要适应这种形势谋求未来的快速发展。人们也知道欧盟成员已增至二十七国,内部协调成为非常困难的任务,《里斯本条约》能否顺利运行,也存在某些悬念。 -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与实践王伟 著本书是复旦法学文丛系列之一。 该书从不同的国家的司法实践出发,对“无单放货”这一具体而细小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剖解,并以各国具体实例加以阐明,向读者展示了海商法中有关提单的各种法律与实际问题。 -
国际经济法学刊陈安 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 -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编《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主要就《纽约公约》与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纽约公约》与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前景。《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对于借鉴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实际,修改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解决中国商事仲裁的种种司法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仲裁员、律师、高校研究人员等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