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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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国籍问题研究张庆元 著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籍。也就是说,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及某些财产与某一特定国家问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依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关系。国籍与公民籍、区域籍与全球籍等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国籍主要强调某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关键在于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公民籍则侧重表达某一个人其政治权利的享有,而这两者在当今国籍法领域中已互为通用。区域籍、全球籍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各国学者对国籍在现代及今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思考。区域籍无论是在体系建构还是在立法实践上已具雏形,而全球籍则还处在理论设想阶段。无论如何,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国籍制度的认识,丰富了国籍制度的本质内涵。国籍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适用领域里,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常适用属人法。传统属人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与当事人住所地法,这也是属人法的两大原则。因此,国籍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连结因素;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国籍是一个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尤其在拉丁法系国家甚至被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在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籍是判断外国判决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同时,国籍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商事裁决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各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制定其国籍法时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则不尽相同,这样就导致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是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实体法的方法,就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明确规定避免和消除多国籍和无国籍现象;二是冲突法的方法,即在多国籍、无国籍冲突无法实体解决的情况下,由法律确定究竟应当依据哪一个国籍为其国籍,以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在国际私法中,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不同标准就成为法人国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住所地说、法人注册地说、资本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由于国际上并无确定法人国籍的统一标准,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且采取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本国经济、政治环境和国际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变化。根据各国在处理案件时其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本国利益,对于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果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的解决具有利害关系时,该国法院一般会确定对己有利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当法院地所在国对受理该案没有利益关系时的解决途径有主义近似说、时间先后说、惯常住所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际私法中船舶国籍冲突是指某一船舶所属国籍不确定或者没有所属国籍而造成的管辖混乱,或者在前后国籍转换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造成的法律适用的困难。对于船舶积极冲突解决,理应根据船舶与哪一国家有实际联系来决定,不可简单地按照先后顺序处理。对于船舶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现代国际社会至今尚未找到最佳办法和途径,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国籍、住所等为连结点,并用来解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婚娴、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系属公式。自19世纪起,随着爱国主义思潮及民族国家的兴起,国籍在属人法事项中日益重要。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形成了住所地法主义和本国法主义的对立。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具有国籍比住所更稳定、国籍比住所更容易确定、更能够体现国家对其国民的属人主权等优点。本国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多法域法律的认定问题、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际法律冲突以及法律规避问题等。 在早期国际私法理论中,本国法仅仅是指自然人的国籍国法。随着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人、船舶和航空(天)器在国籍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从法人的本质来看,无论是根据法人拟制说、契约说,还是实在说,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与某一特定的国家的法律存在本质和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法人的存在是依赖某一特定的国家法律的,这个特定的法律就是法人的属人法。船舶本国法就是船旗国法,即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选择原则。航空器本国法就是航空器的登记地国法,即航空器登记地所属国家的法律。 一般说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是判断内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给予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依据,同时国籍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涉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实践中,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以及参加了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丁美洲国家均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是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为特定国家的法律文书而构成该国法律秩序组成部分的一种法律上的标志。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仲裁公约中,裁决作出地对于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被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此之前,我国共颁布了三部国籍法,即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中华民国国籍法》。虽然我国1980年《国籍法》一再强调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但由于国籍的承认乃各国的国家主权事项,同时,即使在1980年《国籍法》框架下,仍会出现国籍冲突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有关国籍规则方面的立法存在粗糙、内容矛盾、重复、周延性欠缺等缺陷,甚至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规定。为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该民间法的制定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包括国际私法中国籍问题方面的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法》(草案)中,也基本上照搬了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国籍这个连结点在新形势下的具体作用,构建我国和谐的国籍制度,并努力完善我国的国籍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国籍作为连结点的角色,不会因为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归于湮灭。国籍作为连结点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随着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成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都呈现泛化或缺乏稳定等特性,而身具稳定性、明确性的国籍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
国际法曾文革,杨树明 主编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李双元 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9辑)》主要内容包括: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若干问题研究,奥地利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变革,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比较研究,国际条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等。 -
国际商法孙南申 主编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在编写过程中,同时吸收了除五所高校之外的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参与编写,集中体现了当前法律硕士教材的最高编写水平与思想。 -
武大国际法评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主办2009年是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30周年。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带领下,法学院广大师生员工辛勤耕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武大国际法评论》也将继续秉承这种兼容并包、博采众长、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学术传统,力图向大家展示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理论优秀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争鸣、提升我国国际法学科饷研究水平贡献一份力量。本卷为第十二卷,设有三个专题,分别探讨了有关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侵权法律适用和鹿特丹规则的问题,另有“专论”、“经典译评”、“书评”与“武大国际法学人”四个栏目。 -
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郑远民 著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蓬勃发展,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国际商事习惯法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全书共分5部分。第1部分导论,简要地介绍了本研究课题的缘起,包括选题意义和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第2部分剖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现状,检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涵义、国际商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厘定、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第3部分详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新发展,如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劳工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新发展,揭示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向不同法律部门渗透、融合与发展的新趋势。第4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着重研究了国际商事习惯法作为国际私法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新发展问题。第5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法典化趋势,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趋势,并着重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而认为,国际商事习惯法正在逐渐成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自治性”、“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
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赵秀文 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和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程序、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仲裁证据及其认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的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国际化与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体例安排方面,在每一章、节之前至少都安排了一个引例,旨在通过这些案例讲述各章节所涉及的具体的法律原则。全书共引用了八十余案例,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例都与中国有关。 -
WTO宪政理论研究王玉婷 著“宪政”作为一个古老的政治学概念,虽然在历史上经历多次内涵上的变更,但在任一时期,它都不仅指向一套控制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立法技术和制度,还体现为一种人文理念,反映人们对宪法应具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价值追求。国际宪政治理的思潮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残,终在二战后迎来了复兴。当代国际宪政学者主张,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共有的不是宪法结构,而是核心的宪法价值;国际法体系中一些基础性的规范已经发挥着事实上的宪法功能;国内国际宪法共同构成一个松散网络式的多重宪法体系正在形成中。WTO这个现代最富有创造力的新型国际组织,其宪政的实现似乎更具期待可能性。尽管WTO体现的贸易自由并不具有超越其他非贸易价值的法律价值上的高位阶,但在维护国家主权、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更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平等、秩序这些法的基本价值,并维护国际法的权威,WTO“宪政”可能是最有效的突破口。国际“宪法”规范是否存在、其内容、含义、价值等都还处于纯理论探讨中,事实上,国际法宪法化理论同WTO宪政理论都是为了处理国际政治合法性和国际法合法性的问题,并希望求助于宪政话语,实现两者的同步统一。 -
国际私法赵相林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
国际私法田晓云 主编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国际私法》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最新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国际私法》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国际私法》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