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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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朱庆华 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妨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1997年以来,中国也开始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国家。作为世界贸易中首要反倾销目标国家的特殊处境,以及伴随复关和入世进程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使中国反倾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一些贸易保护和贸易报复倾向。在上述背景下,中国需要反思反倾销措施的真正意义所在,并据此重新定位本国的反倾销政策。作者以美国和欧盟(欧共体)反倾销法规与实践为重点,对反倾销制度、规则、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分析,说明反倾销已经背离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实际成为进口国向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提供不合理保护的手段,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滥用反倾销措施,不仅损害本国下游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出口国的正当贸易利益,恶化世界贸易环境,侵害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必须予以反对与遏制。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强调关注反倾销措施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落实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构建规则框架。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本项研究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简要回顾,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通过分析六种主要倾销类型的发生背景与过程,认为除掠夺性倾销会破坏进口国市场竞争环境并损害进口国长远利益外,其他类型的倾销均属于正常的贸易与竞争行为,对进口国的影响与一般进口并无区别。而掠夺性倾销因受条件限制,发生的几率极低。一般性地认定倾销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针对各类倾销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出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第三章依据大量实证资料对反倾销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反倾销税通过限制倾销产品进口,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但损害下游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对进口国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会给本国造成净福利损失。同时,反倾销措施损害出口国的贸易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尤其突出。从国内贸易政策和世界贸易政策的角度评价,反倾销税措施均具有明显的损人利己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第四章剖析了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均涉及多种方法和限制条件,选择不同方法时具有的灵活性使各国反倾销当局得以尽可能增加对倾销的肯定性认定和提高所认定的倾销幅度。在产业损害的认定方面,对国内产业范围的模糊界定和随意扩大,为保护国内产业奠定了基础。产业损害的三种形式均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损害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国当局的主观判断。对不同来源的进口进行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显著增加了认定产业损害存在的几率。将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从“主要原因”降至目前的“最低原因”,为进口国限制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大开方便之门。第五章通过对反倾销税征收涉及的复杂程序中一些主要环节的分析,揭示了多边和国别反倾销规则设计及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袒进口国国内产业利益的倾向。从反倾销调查申请看,只要支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厂商的产量占国内产量的25%以上,即被认为代表国内产业,这种代表性令人质疑。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出口企业常常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不予合作,而被适用不利的“现有最佳资料”。多边反倾销规则提倡实施低税规则,但实际应用十分少见。WTO反倾销协议关于期满复审的规定是对无限期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某种限制,但规则漏洞为一些国家随意延长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创造了条件。对一些国家以反吸收和反规避为由,提高原定反倾销税率和扩展反倾销税征收范围的做法,多边反倾销规则没有任何制约,默许这些国家通过有关措施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六章专门探讨了对中国具有特殊意义的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源于经济体制差异,但最后却演变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无论欧盟采用的类比国价格方法还是美国采用的替代国生产要素价格方法,都是借助另外一个国家价格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忽视或抹杀了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是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歧视。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通过有关协议坚持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目的在于通过歧视性的反倾销规则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第七章探讨了反倾销制度的改革思路。反倾销措施被广泛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理论界和各国政府提出了许多改革反倾销制度的建议,大致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用保障措施协议取代反倾销规则,其合理性来源于绝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实际上被用作贸易保障措施,但这种改革本身不能解决倾销涉及的竞争问题。第二种思路是用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倾销属于竞争问题,用竞争法解决反倾销问题应是最终解决方案。但基于各国竞争法发展状况,这种目标短期内无法实现。第三种思路是改进反倾销协议条款,强化反倾销纪律。这是一种传统的渐进改革方式,易于推进。 第八章分析反倾销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探讨在反倾销中引入公共利益评价的意义。反倾销措施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利益,而不应局限于国内产业利益。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有必要对该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做出评价。根据公共利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反倾销不再仅仅停留在保护国内受损害的产业,而是服务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 第九章考察分析欧盟反倾销法共同体利益原则及其执行情况。欧盟在每一起反倾销裁定中,均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共同体利益做出分析认定,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则予以终止;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案件,欧盟当局根据低税规则确定反倾销税率。虽然从表面看共同体利益评价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不大,但共同体利益评价机制的建立对于发挥反倾销措施的应有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章考察加拿大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及其实施情况。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独立的发起程序,并将公共利益评价结果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联系起来。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公共利益调查中认定,按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将向财政部长提出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的具体建议。公共利益调查为利害关系方和反倾销当局关注各方自身经济利益以外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十一章分析了我国反倾销法实施情况及其经济效应,构建了我国在反倾销中落实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则框架。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的初步分析表明,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有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现行反倾销措施很少涉及直接消费品,反倾销措施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尚不明显。2004年4月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中国反倾销规则的一大进步,但未得到有效落实。作者建议我国制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规则,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对公共利益评价做出详细披露,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反倾销税率。 -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王秀梅 著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
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易承志 著《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新时期上海大都市政府治理研究》以社会转型与治理成长的关系为研究视角,从治理主体的变迁、府际关系的协调与治理方式的变革三个层面分析和探讨上海大都市政府治理的成长历程、绩效水平和发展趋势。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巍 著《评释(第2版)》运用条文评释体例,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包括序言和第四部分国际公法条款在内的全部101个条文进行解释和评论,阐述它们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基本含义,阐明条文之间和章节之间的相互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第2版)》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将公约与相关国际商事法(主要是UPIC和PECL)和国内法比较,揭示其中蕴含的基本法律概念、原则以及现代国际商事法理念。 -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杜新丽 著“明镜所以察形,往古者所以知今”,《国际商事仲裁法:法理、规范与实证》写在《纽约公约》实施50周年之际,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与历史意义将敦促我们依据公约的精神与理念,借鉴业已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立足于当前我国仲裁发展的情形,不断地完善我国相关的商事仲裁立法,以规范商事仲裁实践和推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事实上,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已使其在亚太地区甚至是国际社会赢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经济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与后续力量势在必行。给予商事仲裁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改善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乃至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高宁 著《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对IAEA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通过对IAEA核保障制度、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三大核心制度的考察,阐述IAEA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实然作用。以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典型案例,剖析IAEA#I|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与不足。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结合的角度,对IAEA的局限性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IAEA的应然角色予以展望。进而,从定义、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及调整对象等方面,考察了国际核能法的相关问题,阐明了IAEA在构建国际核能法中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参与IAEA活动的回顾,论述中国应该怎样由加入、了解IAEA到利用IAEA,来更好地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
国际法(意)卡塞斯 著,蔡从燕 等译由于我们生活在国内法律秩序的架构中,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秩序都应该以国内法为样板或者至少与国内法极为相似。相应地,几乎不言自明的是,我们认为所有的法律制度应该针对个人或由个人构成的团体,并且它们应该包括某些负责造法、裁判争端以及实施法律规范的集中化的机构。然而,国际共同体展示给世人的景象与此截然不同。因此,《国际法》在展开讨论前,必须就此先做出说明。国际共同体所具有的特征是独特的。未能抓住这一关键性事实必将严重地误解法律对于国际共同体的影响。 -
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肖兴利 著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lEA)是发达石油消费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成立的一个独立自治的国际组织。lEA保障能源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如石油安全应急制度、石油市场信息制度、能源合作与研发制度、能源争端解决制度等,对于中国构建能源安全框架、深化国际能源合作、完善能源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极有必要加强与IEA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在条件成熟时,中国可以考虑加入IEA组织,参与国际能源规则的制定,与发达能源消费国一起协调利益分歧,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中国如果加入IEA,不仅可以提升中国对国际能源市场的影响力,在国际能源问题上争取到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还有利于增强lEA组织的代表性,提高其集体能源安全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国加入IEA将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既能够促进中国能源安全,也有利于改善全球能源安全形势。 -
国家主权与WTO(美)杰克逊 著,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 译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书的前三章,概述了当今世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机构的现状或“境况”。其中第一章探讨了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程度的提高以及不同社会体制的共存对认识和处理当今国际事务的影响。此外还有科学技术的影响,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科学技术的发展(例如交通运输和通信技术)对各国政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章继续分析这些变化着的现实和环境对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具体影响,例如,由于协定本质的不同,要求不同的法律规章适用于不同的条约协定,例如“宪法性条约”。第三章所讨论的是主权问题以及重新认识主权概念的必要性。基于对主权概念的重新认识,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现代主权”可能更为恰当。本书第二部分分为两章,主要探讨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机构,它的历史和实践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律和政策提供了许多“经验和教训”。特别是经关贸总协定发展起来的、在WTO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庞大而引人注目的“法理”,深刻地揭示了国际法及其机构在概念方面的争执,包括主权问题及前面所提到的有关延伸问题的分歧。本书的第三部分有选择地和简要地考察了一些有助于将来更好地理解世界法律体制的分析模式和方法(第六章),然后利用这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扼要分析了几个具体的体制和政策问题,并修改(但不一定要丢弃)了一些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逻辑的传统概念(第七章)。 -
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韩良 著从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看来,该行为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第一、买卖行为。排放权交易是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指标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辅助机构,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核证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第四、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以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以上四个环节相关法律制度为主线,从民商法、环境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学科的视角对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了目前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设计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