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欧洲联盟基础法欧洲联盟管方出版局 编,苏明忠 译2009年12月1日在欧洲联盟的历史上是一个值得铭记不忘的重要日子。《里斯本条约》作为《欧洲宪法条约》的替代方案,在进入批准程序两年之后,终于获得所有二十七个成员国交存的批准书而宣布生效。欧洲理事会已经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推选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常任主席,热议中的所谓“欧盟总统”宣告出任。很显然,欧洲联盟在自己已经相当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际上《里斯本条约》是1992年签署并于l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的后续性成果,带有必然性。欧共体因为“马约”的签署而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但“马约”本身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从一开始就需要补充和完善,人们随即着手为欧洲联盟的深化与扩大设计更加有效的运作方式。此后差不多二十年时间,欧盟多次召开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签署了多项后续性的条约,这里面就包括了2004年10月签署但最后未能完成批准手续的《欧洲宪法条约》。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事业继续前进。人们不能不对欧盟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表示敬佩。尽管前进的道路充满曲折,但是他们总能通过协商找到出路,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一体化的愿望也赢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因而才有了欧盟不断扩大、一体化持续发展的积极成果。《里斯本条约》展示了这二十年欧盟成长的逻辑,同时也为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我们可以想见,十年二十年之后,它还有可能为新的条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它不愧为欧洲联盟历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讲到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当然不可能一帆风顺,还有可能出现人们难以预料的曲折。国际形势的发展已经向欧盟提出了新的挑战。人们普遍认为欧洲的发展缺乏活力,需要进行大胆的改革。像法国的领导人就提出“与停滞主义决裂”的口号,其他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欧盟作为一体化的组织,势必要适应这种形势谋求未来的快速发展。人们也知道欧盟成员已增至二十七国,内部协调成为非常困难的任务,《里斯本条约》能否顺利运行,也存在某些悬念。 -
国际法曾文革,杨树明 主编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国际商法孙南申 主编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在编写过程中,同时吸收了除五所高校之外的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参与编写,集中体现了当前法律硕士教材的最高编写水平与思想。 -
武大国际法评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主办2009年是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30周年。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带领下,法学院广大师生员工辛勤耕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武大国际法评论》也将继续秉承这种兼容并包、博采众长、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学术传统,力图向大家展示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理论优秀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争鸣、提升我国国际法学科饷研究水平贡献一份力量。本卷为第十二卷,设有三个专题,分别探讨了有关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侵权法律适用和鹿特丹规则的问题,另有“专论”、“经典译评”、“书评”与“武大国际法学人”四个栏目。 -
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郑远民 著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蓬勃发展,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国际商事习惯法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全书共分5部分。第1部分导论,简要地介绍了本研究课题的缘起,包括选题意义和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第2部分剖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现状,检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涵义、国际商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厘定、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第3部分详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新发展,如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劳工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新发展,揭示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向不同法律部门渗透、融合与发展的新趋势。第4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着重研究了国际商事习惯法作为国际私法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新发展问题。第5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法典化趋势,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趋势,并着重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而认为,国际商事习惯法正在逐渐成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自治性”、“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
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姜世波 著国际法中之习惯不同于国内习惯,国内习惯的存在与内容较少有争议,而国际习惯之创造主体为各主权国家,之上再无更高权威,这导致其形成时间、效力来源、与其他渊源间之效力等级等诸多争议。然这些并不影响国际司法机构裁断国际争端,亦不乏对习惯国际法存在与否及效力问题的判解。《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即以国际法院之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对其如何运用法律方法确定国际习惯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作者提出,在国际法诸渊源中,习惯是最终效力根据。国际习惯形成理论的分歧概在于事实(国家实践)如何转化为规范C习惯法)。作者在简要回顾之后,运用认知心理学作出分析,继而将视角转入对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考察。作者认为,法院确定习惯国际法的实质即法官造法,故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整体解释等方法来确定。最后,作者指出,游离于国际法院之外的中国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管协权的冲突与协调侯幼萍 著本书作者拟采用案例实证法为主、其他方法并用的综合研究的方法。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的管辖权冲突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的实证分析对本书研究有着莫大意义。本书集中选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的典型案件,运用这些案件对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了全面剖析。另外,作者还在多处使用了比较研究法,包括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方面的相互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组织相关方面的比较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相似情形的比较。 -
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赵秀文 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和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程序、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仲裁证据及其认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的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国际化与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体例安排方面,在每一章、节之前至少都安排了一个引例,旨在通过这些案例讲述各章节所涉及的具体的法律原则。全书共引用了八十余案例,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例都与中国有关。 -
WTO宪政理论研究王玉婷 著“宪政”作为一个古老的政治学概念,虽然在历史上经历多次内涵上的变更,但在任一时期,它都不仅指向一套控制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立法技术和制度,还体现为一种人文理念,反映人们对宪法应具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价值追求。国际宪政治理的思潮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残,终在二战后迎来了复兴。当代国际宪政学者主张,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共有的不是宪法结构,而是核心的宪法价值;国际法体系中一些基础性的规范已经发挥着事实上的宪法功能;国内国际宪法共同构成一个松散网络式的多重宪法体系正在形成中。WTO这个现代最富有创造力的新型国际组织,其宪政的实现似乎更具期待可能性。尽管WTO体现的贸易自由并不具有超越其他非贸易价值的法律价值上的高位阶,但在维护国家主权、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更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平等、秩序这些法的基本价值,并维护国际法的权威,WTO“宪政”可能是最有效的突破口。国际“宪法”规范是否存在、其内容、含义、价值等都还处于纯理论探讨中,事实上,国际法宪法化理论同WTO宪政理论都是为了处理国际政治合法性和国际法合法性的问题,并希望求助于宪政话语,实现两者的同步统一。 -
国际私法赵相林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