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作者:熊伟,李刚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5-01
ISBN:9787519763664
定价:¥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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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基本定位是税收程序法,但就其内容而言,穿插了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债法、税收责任法、税收救济法的条款。从2001年经历系统修订之后,该法的结构和内容迄今未有实质性变化。但事实上,《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早在2008年就已经启动,2015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书正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的专家建议稿,专家建议稿从大方向上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为法律制定或修改提供相对理想化的方案,供起草机构和立法机关参考和借鉴。
作者简介
熊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7年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财政法、中国税法、国际税法,出版专著3本、译著3本,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项目、****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税政司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委托研究项目30余项。李刚,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教学团队“厦门大学财税法教学团队”骨干成员,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副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等职。曾赴英国赫尔大学和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大学、东吴大学从事访问学者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内税法、比较税法。出版独著2本、合著3本;联合主编“税收公法学丛书”,参编***教材3本及其他教材或论著1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和省部级课题5项;获省部级奖5项。参加税法通则、税法总则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起草或者修订专家小组。
目录
目 录
壹、本法修改的主要思路
一、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修改思路
二、确保本法协调性的整体观修改思路
三、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瞻式修改思路
贰、本法修改的总体说明
一、本法的名称
二、本法的修法应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义均衡为宗旨
三、本法的结构与《建议稿》变动条文统计
四、本法应否重复其他非税行政法律的规定
五、本法有关表述或者用语的统一
六、本法有关罚款裁量幅度倍数上限应予降低,简易处罚的额度应予提高
七、本法修改体例
叁、本法重点难点制度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一、本法应当构建税法原则体系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五条(税收法定原则)
第六条(正当程序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比例原则)
第九条(全面原则)
二、本法新增第六章“税额确认”章应改为“税收核定”章
第四十六条(税收核定的定义与一般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七条(暂时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八条(税收核定的证明责任)
第四十九条(税收核定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十条(推定课税)
第五十一条(核定期间)
第五十二条(核定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三条(事先核定)
第五十四条(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十五条(移送稽查程序)
三、本法滞纳金制度应改造成税收利息和滞纳金并存的制度
第五十六条(税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滞纳金)
第五十八条(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滞纳金的除外期间)
第六十条(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
四、本法限制出境制度条文应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予以重新设计
第六十八条(限制出境)
五、本法应在尊重民商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再造税收优先权制度及配套的欠税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税收优先权与欠税公告)
第七十条(欠税说明与欠税查询)
六、本法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条文基于比例原则视角的修改
第七十四条(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七、本法退税请求权条文应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角度做全面修改
第七十五条(溢缴税款与误缴税款的退还)
八、本法应构建相对独立的征收期间时效制度
第七十六条(征收期间)
九、本法逃税行为条文应从行政犯视角、立基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做领先于《刑法》逃税罪条文的修改
第九十七条(逃税行为)
十、本法应当废除“清税前置程序”以保障纳税主体依《宪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救济程序)
肆、本法其他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税务机关)
第四条(纳税主体及其主要义务)
第十条(税收征收管辖范围及其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税收征收协助与互助)
第十二条(涉税信息共享与提供)
第十三条(税法宣传与协助)
第十四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纳税服务理念)
第十六条(回避)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税收检举与奖励)
第二章 纳税人识别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识别号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识别号的取得与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账号的报告与查询)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置账簿与电子凭证)
第二十六条(财会制度备案与税会差异)
第二十七条(发票管理)
第二十八条(纸质发票的印制)
第二十九条(税控装置与税控软件)
第三十条(账簿凭证的保管)
第四章 涉税信息提供
第三十一条(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特定款项方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税信息查询的行政协助)
第三十五条(个人涉税信息系统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纳税申报与扣缴申报)
第三十八条(代扣代收义务)
第三十九条(修正申报)
第四十条(申报方式)
第四十一条(延期申报)
第四十二条(简易申报)
第四十三条(按期、延期与分期纳税)
第四十四条(减免退税与违法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凭证开具)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六十一条(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强制)
第六十二条(税务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税务强制措施的解除)
第六十四条(税务强制)
第六十五条(税务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税务强制主体)
第六十七条(税务强制实施程序与个人生存权保障)
第七十一条(解散时税款清算)
第七十二条(合并分立的税收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遗产的税务处理)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欠税人财产变动报告)
第七十七条(税款及涉税罚没收入的入库)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七十八条(税务检查权与比例原则)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
第八十条(第三人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税务检查时的税务强制)
第八十二条(取证手段)
第八十三条(拒绝检查权)
第八十四条(稽查局专属管辖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第八十六条(违法征收)
第八十七条(受贿索贿)
第八十八条(未依法回避)
第八十九条(渎职与打击报复)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非法代征)
第九十条(违反保密义务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法实施强制)
第九十二条(违反管辖范围和入库预算级次)
第九十三条(纳税人行为罚)
第九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行为罚)
第九十五条(未依法申报行为)
第九十六条(修正申报补税禁止处罚及其例外)
第九十八条(漏税行为)
第九十九条(妨碍追缴欠税行为)
第一百条(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抗税行为)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欠税不缴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代扣代收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接受检查与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剥夺开票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虚开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印制纸质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时效与减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简易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共同违法行为)
第十章 税务文书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直接送达)
第一百一十四条(送达回证与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留置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一百一十八条(转交送达)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告送达)
第一百二十条(涉外税务文书送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收应急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际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交换取得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语言与货币)
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条例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伍、主要参考文献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建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纳程序法》)
附件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对照表
壹、本法修改的主要思路
一、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修改思路
二、确保本法协调性的整体观修改思路
三、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瞻式修改思路
贰、本法修改的总体说明
一、本法的名称
二、本法的修法应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义均衡为宗旨
三、本法的结构与《建议稿》变动条文统计
四、本法应否重复其他非税行政法律的规定
五、本法有关表述或者用语的统一
六、本法有关罚款裁量幅度倍数上限应予降低,简易处罚的额度应予提高
七、本法修改体例
叁、本法重点难点制度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一、本法应当构建税法原则体系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五条(税收法定原则)
第六条(正当程序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比例原则)
第九条(全面原则)
二、本法新增第六章“税额确认”章应改为“税收核定”章
第四十六条(税收核定的定义与一般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七条(暂时性税收核定)
第四十八条(税收核定的证明责任)
第四十九条(税收核定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十条(推定课税)
第五十一条(核定期间)
第五十二条(核定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三条(事先核定)
第五十四条(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十五条(移送稽查程序)
三、本法滞纳金制度应改造成税收利息和滞纳金并存的制度
第五十六条(税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滞纳金)
第五十八条(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滞纳金的除外期间)
第六十条(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
四、本法限制出境制度条文应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予以重新设计
第六十八条(限制出境)
五、本法应在尊重民商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再造税收优先权制度及配套的欠税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税收优先权与欠税公告)
第七十条(欠税说明与欠税查询)
六、本法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条文基于比例原则视角的修改
第七十四条(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七、本法退税请求权条文应从保护纳税人权利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角度做全面修改
第七十五条(溢缴税款与误缴税款的退还)
八、本法应构建相对独立的征收期间时效制度
第七十六条(征收期间)
九、本法逃税行为条文应从行政犯视角、立基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做领先于《刑法》逃税罪条文的修改
第九十七条(逃税行为)
十、本法应当废除“清税前置程序”以保障纳税主体依《宪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救济程序)
肆、本法其他条文的修改理由与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税务机关)
第四条(纳税主体及其主要义务)
第十条(税收征收管辖范围及其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税收征收协助与互助)
第十二条(涉税信息共享与提供)
第十三条(税法宣传与协助)
第十四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纳税服务理念)
第十六条(回避)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税收检举与奖励)
第二章 纳税人识别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识别号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识别号的取得与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账号的报告与查询)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置账簿与电子凭证)
第二十六条(财会制度备案与税会差异)
第二十七条(发票管理)
第二十八条(纸质发票的印制)
第二十九条(税控装置与税控软件)
第三十条(账簿凭证的保管)
第四章 涉税信息提供
第三十一条(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特定款项方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税信息查询的行政协助)
第三十五条(个人涉税信息系统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纳税申报与扣缴申报)
第三十八条(代扣代收义务)
第三十九条(修正申报)
第四十条(申报方式)
第四十一条(延期申报)
第四十二条(简易申报)
第四十三条(按期、延期与分期纳税)
第四十四条(减免退税与违法的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凭证开具)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六十一条(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强制)
第六十二条(税务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税务强制措施的解除)
第六十四条(税务强制)
第六十五条(税务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税务强制主体)
第六十七条(税务强制实施程序与个人生存权保障)
第七十一条(解散时税款清算)
第七十二条(合并分立的税收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遗产的税务处理)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欠税人财产变动报告)
第七十七条(税款及涉税罚没收入的入库)
第八章 税务检查
第七十八条(税务检查权与比例原则)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
第八十条(第三人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税务检查时的税务强制)
第八十二条(取证手段)
第八十三条(拒绝检查权)
第八十四条(稽查局专属管辖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第八十六条(违法征收)
第八十七条(受贿索贿)
第八十八条(未依法回避)
第八十九条(渎职与打击报复)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非法代征)
第九十条(违反保密义务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法实施强制)
第九十二条(违反管辖范围和入库预算级次)
第九十三条(纳税人行为罚)
第九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行为罚)
第九十五条(未依法申报行为)
第九十六条(修正申报补税禁止处罚及其例外)
第九十八条(漏税行为)
第九十九条(妨碍追缴欠税行为)
第一百条(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抗税行为)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欠税不缴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代扣代收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接受检查与协助调查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剥夺开票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虚开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印制纸质发票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处罚时效与减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简易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共同违法行为)
第十章 税务文书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直接送达)
第一百一十四条(送达回证与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留置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一百一十八条(转交送达)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告送达)
第一百二十条(涉外税务文书送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收应急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际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交换取得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语言与货币)
第一百二十五条(实施条例授权立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伍、主要参考文献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建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纳程序法》)
附件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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