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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7-01

ISBN:9787510931802

定价:¥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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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在系统清理整合原有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新法律规定,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解读】等栏目对解释条文进行全面解读,满足读者在司法实践以及处理劳动争议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最后附有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新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修改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是理解与适用这一解释的指导用书。
作者简介
暂缺《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双方起诉时的诉讼主体及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时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后的可诉性规定
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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