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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 第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 第五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01

ISBN:9787521616576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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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适 用 导 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修改一条,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2006年《义务教育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1)从结构上讲,修订前的法律未有分章,修订后的法律分为八章规定,即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2)从内容上讲,修订后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一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了规范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是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强调了学校均衡发展等原则;四是为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对学校收费等给予了规范;五是为防止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的问题,增加了保障学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六是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等问题,规定了教科书基准价和浮动等制度。 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教育体制改革,更大程度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长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做了小幅修订,删除了乡镇级政府收取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的规定。2015年《教育法》再次修订,主要涉及教育基本制度、删除民办教育“营利性”的限制、加大违法处理力度三方面内容。《教育法》的颁布,为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权利保障】

2“父母”和“监护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4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5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6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评估主要指标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

7如何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第五章教 育 教 学

第三十四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第三十六条【促进德育】

第三十七条【开展体育】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的编写】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确定】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 费 保 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第四十三条【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第四十五条【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

8审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9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包括哪些情况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条【教育事业的宗旨】

第六条【教育方针】

第七条【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第八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改革】

第十二条【教育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教育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机制】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教育学制系统】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0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扫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教师的保护与鼓励】

第三十五条【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教学管理、辅助、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制度】

第五章受 教 育 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权利平等】

第三十八条【对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残疾人教育】

第四十条【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习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鼓励终身教育条件的创造】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

第四十七条【教学合作】

第四十八条【帮助学生实习、社会实践】

第四十九条【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配合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共文化机构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的提高】

第五十六条【教育经费的列支】

第五十七条【教育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教育费附加】

第五十九条【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第六十二条【对发展教育事业的支持】

第六十三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的统筹安排】

第六十五条【教学物资的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发展】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教育对外交流】

第六十八条【出国留学、研究等规定】

第六十九条【境外个人入境学习等规定】

第七十条【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有关教育经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对破坏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教学设施责任事故】

第七十四条【向教育机构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对违法举办教育机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收学员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徇私舞弊招收学生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考生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教育考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考试管理者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违法颁发相关教育证书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

第八十五条【境内投资办学规定】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12月29日)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3月6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23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2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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