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与适用
作者:秦前红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7-01
ISBN:9787519746469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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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本书读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治化时代,公职人员必备的法律宝典,以模块化形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立体化解读。本书不仅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学理分析,对条文所涉的法理知识加以阐释,而且具有典型的实践面向,通过对实务难点的梳理和典型案例的分析,突显本书所具有的实用价值,以供政务处分的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参考。 ●条文主旨 以精练的语言概括条文内涵 ●条文解读 围绕条文进行立法阐释 ●实务难点指引 破解实务难题,提供解决路径 ●关联法条 梳理密切关联的国法和党规 ●典型案例 选取权*案例以案释法
作者简介
秦前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基本理论、比较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等。著有《宪法变迁论》《宪法原则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等。获第八届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九届湖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科研奖励。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 【政务处分主体】
第四条 【政务处分原则】
第五条 【政务处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种类】
第八条 【政务处分期间】
第九条 【共同违法的政务处分】
第十条 【集体违法的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犯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一事不再罚】
第十七条 【受组织处理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职人员的从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涉案财物及其他利益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开除的法律后果及解除政务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理违法但已退休、离职或死亡的公职人员规定】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干部人事工作规定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贪污贿赂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规发放薪酬、津补贴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违规兼职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滥用职权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赌博、吸毒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兜底条款】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告知义务及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的案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宣布】
第四十七条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
第四十九条 【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及行政处罚的衔接】
第五十条 【政务处分的前置程序和通报程序】
第五十一条 【指定管辖中的政务处分决定主体】
第五十二条 【被立案调查期间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三条 【澄清正名】
第五十四条 【政务处分存档及待遇变更】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政务处分效力及复审复核不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撤销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五十八条 【变更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 【维持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六十条 【撤销、变更政务处分后的职务、待遇等的调整、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及处理】
第六十二条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等情形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滥用职权等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制定具体规定的授权】
第六十六条 【对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
第六十七条 【时间效力】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对比解读
附录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适用
附录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立法背景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 【政务处分主体】
第四条 【政务处分原则】
第五条 【政务处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种类】
第八条 【政务处分期间】
第九条 【共同违法的政务处分】
第十条 【集体违法的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犯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一事不再罚】
第十七条 【受组织处理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职人员的从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涉案财物及其他利益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开除的法律后果及解除政务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理违法但已退休、离职或死亡的公职人员规定】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干部人事工作规定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贪污贿赂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规发放薪酬、津补贴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及违规兼职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滥用职权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赌博、吸毒等行为及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兜底条款】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告知义务及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的案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宣布】
第四十七条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
第四十九条 【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及行政处罚的衔接】
第五十条 【政务处分的前置程序和通报程序】
第五十一条 【指定管辖中的政务处分决定主体】
第五十二条 【被立案调查期间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三条 【澄清正名】
第五十四条 【政务处分存档及待遇变更】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政务处分效力及复审复核不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撤销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五十八条 【变更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 【维持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第六十条 【撤销、变更政务处分后的职务、待遇等的调整、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及处理】
第六十二条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等情形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滥用职权等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制定具体规定的授权】
第六十六条 【对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
第六十七条 【时间效力】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对比解读
附录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适用
附录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立法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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