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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作者:孙佳佳,李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ISBN:9787521611717

定价:¥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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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入选“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主要研究中国投资者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投资,在发生征收补偿、投资待遇、税收纠纷等争议时,可以寻求哪些法律路径解决问题。作者的解析以收集、整理国际公约、双边协定、仲裁案例等资料为基础,做了大量图表化的数据统计分析,选取典型案例深入解析,从投资主体、权利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运行、后续执行等方面进行讲述,以期从法律角度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争议解决的合理化建议,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孙佳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英国皇家仲裁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跨境判决、裁决承认与执行,跨境诉讼、仲裁等。 李静: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皇家仲裁协会会员,持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资产交易律师资格,曾长期就职于澳大利亚知名律师事务所,有十余年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国际商事规则,在跨境投融资特别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及相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目录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目录

 

 

第一篇  总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共建“一带一路”之政策背景 

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1. 研究主题 

  2. 研究对象 

   (1)国际投资协定(以BIT 为主) 

   (2)投资仲裁案例 

   (3)以ICSID 规则为主体的投资仲裁规则 

  3. 研究方法

 

第二篇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途径概览 

 

一、投资与投资者 

  1. 何为“投资”

  2. 何为“投资者”  

二、投资保护内容  

  1. 最惠国待遇

  2. 免予无理由征收、拥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3. 资金自由转移

  4. 国民待遇

  5. 公平公正待遇

  6. 保护伞条款

三、投资争端救济程序

  1. 前置磋商程序

  2. 东道国国内程序

  3. 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仲裁

    (1)ICSID 仲裁

    (2)临时仲裁

    (3)其他机构仲裁(含中国贸仲、北仲、深仲等)

 

第三篇  投资仲裁

 

一、可能影响仲裁庭管辖权的几大因素 

  1. 仲裁申请人之主体资格 

  2. 可仲裁的争议类型 

  3. 提起投资仲裁的时限 

  4. 仲裁的前置程序和“岔路口条款”

二、费用、撤裁与执行(主要以ICSID 规则为例)

  1. 费用与开支

  2. ICSID 裁决作出后之救济和程序

  3. ICSID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篇  投资仲裁案例解析

 

一、“谢业深诉秘鲁政府”ICSID 投资仲裁案

  1. 案情介绍

  2. 案件结果 

  3. 本案争议焦点 

   (1)仲裁庭对本案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 

   (2)SUNAT 强制实施初步预防措施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性征收 

  4. 收获与观点 

   (1)首案影响——中国对于投资仲裁的态度转变 

   (2)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3)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4)撤裁临时委员会机制性质 

   (5)费用问题 

   (6)TSG 减损行为在裁决时的考量 

   

二、“北京首钢等诉蒙古国政府”PCA 投资仲裁案 

  1. 案情介绍 

  2. 仲裁请求及裁决结果 

  3. 争议焦点梳理  

   (1)属人管辖:申请人是否属于《中蒙双边条约》中第1(2) 条规定的“投资者”

   (2)属事管辖:《中蒙双边条约》中是否赋予仲裁庭对“是否存在征收”行使管辖权 

   (3)费用 

  4. 后续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5. 笔者关于本案的思考与总结 

   (1)仲裁庭的管辖权要点:属事管辖及属人管辖 

   (2)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地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ICSID 投资仲裁案 

  1. 案情介绍 

  2. 仲裁请求、主要抗辩及裁决结果 

  3. 争议焦点梳理 

   (1)ICSID 的属时管辖权 

   (2)费用 

  4. 收获与观点 

   (1)对于属时管辖裁定的评议 

   (2)律师和仲裁员的选任 

   (3)关于本案裁判规则的总结 

 

四、“世能公司诉老挝政府”投资仲裁案 

  1. 案件申请人及背景简介  

  2. 仲裁庭管辖权问题 

  3. 仲裁裁决 

   (1)援引的实体法律依据:《荷老双边条约》 

   (2)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申请人是否存在贿赂行为及其 后果 

   (3)申请人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缺乏诚信(Lack of Good Faith) 及其后果 

   (4)被申请人是否构成“征收”

   (5)被申请人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及其他条约义务

  4. 仲裁费用分担  

  5. 笔者关于本案的其他思考 

   (1)关于选择条约进行争议解决的思路 

   (2)“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是否包含对“征收”本身进行判定 

   (3)变更投资者国籍与属时管辖 

   (4)投资者的不诚信行为或使其不能获得投资保护 

 

五、“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ICSID 投资仲裁案 

  1. 案件背景 

  2. 主要抗辩及案件结果 

  3. 争议焦点梳理 

   (1)第一项“属人管辖”异议:北京城建不属于《ICSID 公约》项下“另一缔约国国民”

   (2)第二项“属事管辖”异议:也门政府同意提交ICSID 仲裁的争议范围仅限于补偿款额争议 

   (3)第三项异议: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法适用于争议解决 条款 

   (4)第四项异议:缺乏符合条件的投资(Lack of Qualified Investment)  

   (5)第五项异议:北京城建的主张是合同主张(Contractual Claim),并非条约主张(Treaty Claim) 

  4. 收获与分析 

   (1)ICSID 仲裁管辖权之“另一缔约国国民”身份认定(属人管辖权) 

   (2)ICSID 仲裁管辖权之“投资”认定

 

第五篇 结 语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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