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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研究
作者:金山,包斯琴
出版社:辽宁民族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8-01
ISBN:9787549718931
定价:¥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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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蒙古民族在历史上彰显了游牧文明的优越性,成为游牧文化的集大成者,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辉煌的奇迹,造就了世界新的格局,展示了走向统一、走向开放、走向文明发展的总趋势,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产生了重大的至今还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许多问题。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充满生机、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的蒙古文化,形成了国际性、综合性的“蒙古学”。“蒙古学”就是以蒙古文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内容是研究蒙古族在形成和发展中创造的一切文化成果的传承和繁荣发展规律,是研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互助和谐、共同进步的过程和经验。蒙古学是国际性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因此,我们的研究及其成果必须旗帜鲜明地突出中国特色。根本的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双百”方针。这是中国蒙古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所在,是我们以往研究和创新所取得丰硕成果的根本原因,也是《文库》今后在编辑出版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金山,蒙古族,1959年生,曾用名何金山,何·阿拉坦阿古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1985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历史学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获历史学专门史硕士学位;2007年7月获得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历史学专门史博士学位。现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教学与科研方向为民族法学、法律史,硕士生导师。著有《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编著)、译著《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技能丛书(四)》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古代蒙古罚畜刑”“探析成吉清乾隆朝时期行政处分制度探析”“清代蒙古地方法规中的民事法律探析”“蒙古族古代罚畜刑处罚规定”等20多篇论文。主持国家基金西部项目《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研究》,自治区社科规划特别项目——内蒙古民族文化建设研究工程项目子课题:《蒙古族政治制度史》等课题,参与完成《蒙古学百科全书·法学卷》《内蒙古通史》《蒙古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等重大课题。包斯琴,蒙古族,1981年10月出生,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人。2004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学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2007年9月一至今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蒙古法制史。参与完成国家课题:《巴·陶格陶夫图日“陶王训诫”的法文化价值及其传承问题研究》1项,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内蒙古地区民族和谐稳定机制研究》1项。主持并完成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研究项目:《提升法学专业蒙古语授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研究》等5项,内蒙古师范大学基金研究项目:《古代蒙古族草原生态保护法及其借鉴》。参编《刑事诉讼法学》《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等蒙古文教材。公开发表法学专业8篇论文,其中《论牧区草场承包经营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规及其生成原因》《蒙古族保护草原生态法律观》等核心期刊论文3篇。
目录
绪论
章清代蒙古地区制定地方法规原因
节北元时期蒙古族社会法制的影响
第二节蒙古诸封建主要求制定独立的地方法规
第三节清朝统治者让步、默认
章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内容
节《喀尔喀吉如姆》
第二节《乌兰哈齐尔图》法规
第三节《阿拉善蒙古律例》
第四节《呼和浩特有关法律文档》
第五节《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中的法律条文
第六节《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
第七节《查干乌拉庙规》
第三章民事法律内容
节物权的规范
第二节债的规范
第三节婚姻家庭制的规范
第四节继承权的规范
……
章清代蒙古地区制定地方法规原因
节北元时期蒙古族社会法制的影响
第二节蒙古诸封建主要求制定独立的地方法规
第三节清朝统治者让步、默认
章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内容
节《喀尔喀吉如姆》
第二节《乌兰哈齐尔图》法规
第三节《阿拉善蒙古律例》
第四节《呼和浩特有关法律文档》
第五节《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中的法律条文
第六节《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
第七节《查干乌拉庙规》
第三章民事法律内容
节物权的规范
第二节债的规范
第三节婚姻家庭制的规范
第四节继承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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