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国语境下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作者:朱晓峰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10-01
ISBN:9787513065207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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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总则》第128条明确列举的特殊保护对象为核心,围绕《民法总则》第109条所确立的人格尊严保护的一般性条款并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内的其他具体法律规则,来探讨自然人以及蕴含着生命可能的基因、胎儿等潜在者的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从而理顺现行法律体系中特殊群体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规范关系,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相关具体规则的设计提供砖石材料,并*终助益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充分实现。
作者简介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12),德国波恩大学比较法与罗马法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生(2010-2012)。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财经法学》副主编等。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行政法论丛》《私法研究》《经典与解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Rechtals Kultur 等中外文法学专业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2部,译著1部,主持北京市、司法部等课题若干项,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比较法学方法。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中国现行法中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私法领域内保护人格尊严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公法领域内保护人格尊严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本章结论
第二章 中国现行法中人格尊严的思想渊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三、西方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四、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五、本章结论
第三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条款的基本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立法模式选择
三、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内部构造
四、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外部关系
五、本章结论
第四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条款的价值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一般人格权确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三、一般人格权确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域外法经验
五、一般人格权法典表达的应然选择
六、本章结论
第五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的消极向度和积极向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消极向度
三、时代背景变迁与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困境
四、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消极向度与新人格权益
五、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积极向度
六、本章结论
第六章 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示例(一):生命自主权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命自主权在典型立法例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生命自主权核心领域遭遇的实践困境
四、生命自主权在法律实践中的突破
五、承认生命自主权的正当性及启示
六、本章结论
第七章 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示例(二):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胎儿得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侵害胎儿利益
五、第三人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共同致胎儿利益受损
六、本章结论
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一章 中国现行法中人格尊严保护的基本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私法领域内保护人格尊严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公法领域内保护人格尊严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本章结论
第二章 中国现行法中人格尊严的思想渊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三、西方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四、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人格尊严
五、本章结论
第三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条款的基本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立法模式选择
三、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内部构造
四、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外部关系
五、本章结论
第四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条款的价值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一般人格权确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三、一般人格权确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域外法经验
五、一般人格权法典表达的应然选择
六、本章结论
第五章 中国民法中人格尊严的消极向度和积极向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消极向度
三、时代背景变迁与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困境
四、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消极向度与新人格权益
五、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积极向度
六、本章结论
第六章 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示例(一):生命自主权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命自主权在典型立法例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生命自主权核心领域遭遇的实践困境
四、生命自主权在法律实践中的突破
五、承认生命自主权的正当性及启示
六、本章结论
第七章 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示例(二):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胎儿得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三、第三人侵害胎儿利益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侵害胎儿利益
五、第三人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共同致胎儿利益受损
六、本章结论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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