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理论/旅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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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地的景观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陈金林《青海省旅游地的景观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旅游研究前沿书系》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作者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对于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及邻区的景观资源、环境评价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研究。对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丰富的景观资源进行了评价分析,对青海湖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分析,构建了评价体系,对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科学评价,并基于目前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的人地矛盾关系、“人与人”矛盾关系分析,提出了景观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社区发展三要素共同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模式(PTC模式)。下篇为作者对坎布拉、三江源、丝绸之路青海道等景区及区域的景观资源、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所撰写的几篇学术论文。通过对本人这些研究的汇编,搭建了青海省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研究的一个基本框架。 -
旅游文学吉凤娟《旅游文学(第2版)》分为三个情境,即“中华名山”、“中华秀水”、“中华名胜”,每一情境包含7个典型代表,每一典型代表设置了学习目标、学习任务、拓展阅读、能力训练4个部分。本书以著名景点为线索,以名家名篇游记、散文、诗词歌赋为内容,以导游词为案例,以典故、传说、楹联、故事等相关材料为依托,以导游实训为重点,力求保证旅游专业学生全面掌握我国名胜古迹和历史文化,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创新能力,同时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调动学生探索知识的兴趣。本书可作为职业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使用,也可作为导游、旅游爱好者的参考读物。 -
中国旅游业创新和IP发展年度报告暂缺作者《中国旅游业创新和IP发展年度报告(2018)》共分6章,分别介绍了旅游创新、旅游餐饮创新创业、旅游住宿创新创业、旅游交通创新创业、旅游社创新创业、旅游景区创新创业、旅游新业态创新创业等内容。特别针对旅游产品的创新和旅游思维的创新提出了思路和方法。书中还深入剖析了我国旅游产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对创新创业人员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 -
栟茶镇暂缺作者栟茶,又名“南沙”“茶江”“茗海”,位于长三角北翼,是上海的“北大门”。栟茶镇是闻名遐迩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栟茶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系列》采用一种崭新的视角向读者全面介绍栟茶镇的历史文化与风土人情,让读者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下领略栟茶镇的精彩之处,进而读者前往旅游观光。 -
元曲中的旅游李金早暂缺简介... -
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冯凌,梁晶《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全国高等院校旅游专业规划教材》从作者冯凌、梁晶自己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入手,继而总结汲取相关论著、教材等成果,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成就与实践经验。而且,随着生态虚拟体验方式增多,教材在第三部分特意将以生态文化为主题的影视作品等相关研究纳入进来,以应对当前越发蓬勃的虚拟旅游发展趋势。 -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主编中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仍处于起步阶段,防范风险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本书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将所有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管理流程,力求从管理流程中防范控制风险。 本书内容涵盖企业经营所涉及的组织架构、研发设计、生产、购销、物流、劳动人事、投融资、涉诉管理等常见管理环节,并按照事实及相关证据、争议焦点、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法律分析以及案例启示的逻辑对每一个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和剖析。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广大中小企业法务人员可以从本书中找到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本书既可以作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的教材,也可以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法务管理方面重要的参考资料,帮助他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及时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安徽法院案例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著《安徽法院案例参考(2018年卷)》精选安徽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典型案例,旨在立足实践、突出实用的编辑宗旨,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还可以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配合法律教学和法官培训的重要作用。 -
旅行社管理戴斌,张杨《旅行社管理(第4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旅行社管理(第4版)》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对旅行社管理的总体认识,包括旅行社概述;二是旅行社的发展历史与分工体系,包括旅行社的发展与体系变革;三是旅行社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旅行社产品开发、旅行社营销管理、旅行社技术管理、旅行社职能管理、旅行社产业关系管理、旅行社创新与战略管理等内容;四是旅行社管理的宏观背景,包括旅行社管理的制度环境、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等内容。与第1、第2、第3版相比,第四版根据教学需要和旅行社业重大变化,增加了一些新观点、新材料。 -
国家责任视角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卫跃宁,宋振策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之所以称其特殊,是因为与普通社会公众相比,被害人受到犯罪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心理、精神上难以平复的创伤,有些被害人长期无法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他们有惩罚犯罪人、获得赔偿和弥补的强烈利益诉求。一方面,这种利益诉求促使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诉讼结果施加影响,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一部分被害人不愿意参与刑事诉讼,害怕再次回忆被害经过、面对犯罪人,害怕再次受到伤害。因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尊重和保障,而且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那些处于困顿状态的被害人需要全社会施以援手。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这一群体曾长期处于被刑事司法遗忘的角落里,他们感觉自己受到刑事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即使刑事诉讼开始强调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改革的侧重点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近几十年来,虽然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呼声高涨,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提升被害人诉讼地位、增加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仍然相当谨慎,在一般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仍然从属于检察机关(检察官),处于证人或准证人的地位。背后的原因是,被害人承担着控诉职能,如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大幅强化,对庭审的参与程度大幅提高,控方的力量就会更加强大,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会受到威胁,辩方力量就会相对变弱,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结构的稳定性;而且检察机关(检察官)与被害人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如果被害人的独立性增强,庭审中就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控诉主张和利益诉求;此外,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重罪案件多实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成员是法律外行,容易受到被害人报复情绪的影响,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或者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但不可否认的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进展,在刑事诉讼之外,建立了针对受到严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也是一个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