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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刘恩媛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5-01

ISBN:9787513055314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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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内容简介:本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YJA820021)*终研究成果内容提要:全球环境是一个生态系统,任何国家或地区内发生的损害行为都有可能带来全球性的环境影响。事后补救和赔偿措施不能遏制环境进一步恶化,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才是保护环境*理想的方法。从国际环境法产生时起,国际社会就已经认识到环境损害防治措施的重要性,许多国际法文件都对国家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如1989年《巴塞尔公约》规定了事先通知和磋商的义务,《里约宣言》将环境预防原则列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环境损害”制度问题方面的研究,已经从单纯的关注环境责任,转变成“预防”和“救济”两方面并重。在国际实践方面,对国家防治义务的承认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国际海洋法法庭1999年在审理澳大利亚、新西兰分别诉日本“金枪鱼案”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援用预防原则向法庭请求临时措施,法庭虽然判决在新的协定达成之前,捕获量不得超过三国已达成的即有配额,但所有的法官均认为该判决不得解释为预防原则已具有了习惯法的地位。但近几年来,国际法院2010年的“乌拉圭纸厂案”的判决和国际海洋法法庭2011年“国际海底开发责任案”的咨询意见中都讨论了国家预防环境损害的义务。在国家环境责任的国际法尚未发展成为普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不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因此,在国家义务层面,国家的防治责任变得更为重要。虽然环境损害防治理念已被国际社会认可,防治义务的实践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多数公约规定有跨境影响的项目要事先通知、磋商等防治义务不是强制性的义务。因此,环境公约的执行力弱,公约遵守情况不理想。其次,“预防”是一项原则还是具体措施在国际环境法中争议很大。有的公约(如《气候框架公约》)规定“预防”是一项原则;有的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只要求缔约国采取预防措施,而没将其规定为是一项原则。第三,公约对国家“预防”义务的表述都很抽象,给国家履行公约规定的预先防范义务留下很大的空间。第四,各国对哪些防治义务已发展为习惯国际法争议很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环保的基本原则,国内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政策等防治制度,参加了60多个重要的环境条约,但中国在跨境损害防治方面颇受诟病,与周边国家环境纠纷不断。如何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构建合理的跨境环境损害防治体系,是中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课题研究无疑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具有十分突出的实践意义。本课题可为解决跨境环境损害纠纷提供法律理论支持,增强中国在国际河流上游开发行为的合法性,增强中国因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合理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的正当性,增强中国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公约的规范性,构建中国跨境损害的防治体系,保护中国合理的发展权,*大限度地提高中国解决跨境环境损害纠纷的能力与解决的质量。
作者简介
  作者:刘恩媛刘恩媛,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法学理事。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国际公法。先后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环境保护》、《学术论坛》、《学术交流》、《财经研究》等C刊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出版专著《国际环境损害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参编《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法学专论》等教材7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一项,参加国家社会基金项目1项,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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