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CRS政策解读和法理分析
作者:暂缺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5-01
ISBN:9787519721299
定价:¥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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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CRS政策解读和法理分析》首先从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历程角度出发分析CRS制定及实施的背景;其次根据OECD所发布的文件,详细论述尽职调查程序等;再次分别从理论和案例角度出发分析CRS的实施对于境外配资的中国税务居民以及多重税务居民的影响、反规避措施;然后论述中国的CRS实施情况;最后从理论以及实践角度出发,就CRS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分析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趋势。
作者简介
史正权,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宽善家族办公室创始人,湖北宽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独立投资人。具有法律与金融双重教育背景。在金融市场监管、项目融资、公司贷款、基金融资、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与运营等领域拥有综合解决能力。曾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对金融及资本市场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有深入研究。创立华中区域首**族办公室,对海外家族信托、私益基金会的设立、运营管理、税务筹划等拥有丰富经验,对海外金融资产投资策略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策略拥有独到见解,以独立投资人身份完成在能源贸易、医药、健康管理、财富管理、互联网等领域投资,累计投资已逾十亿元人民币,可应用法律、财务会计、投融资工具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化解决方案。
目录
第一章CRS实施背景
一、单边行动
二、双边行动
三、多边行动
(一)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第二章CRS运行机制及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介
(一)FATCA与自动信息交换
(二)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统一
二、CRS运行具体过程简介
(一)CRS运行具体过程
(二)CRS涉税信息交换基于双边基础
三、CRS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Model 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二)Multilateral Model CAA
(三)欧盟指令
(四)第三国与欧盟签署欧盟协议
第三章CRS下通常报告要求
一、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一)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
(二)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
(三)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四)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二、无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账户(Financial Account)
(一)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s)
(二)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s)
(三)特定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或债权利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s)
(五)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s)
(六)小结
(七)其他
四、豁免账户
(一)退休金账户或养老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因存储客户多付款项而存在的存款账户
(四)不活跃账户(休眠账户)
(五)特定保险机构的豁免账户
五、申报对象
六、实际控制人
(一)CRS项下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二)实际控制人的识别
(三)FATF指引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四)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与账户持有人
(五)无记名股票
七、CRS项下实体
(一)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onfinancial Entity)
(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八、申报账户(Reportable Account)
(一)申报账户的分类
(二)申报账户之测试
第四章CRS下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之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
二、新建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自我证明
(二)合理性测试
(三)“有理由知道”之限制
三、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流程
(二)对存量机构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
四、新建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新建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二)新建机构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CRS下申报内容及其他
一、CRS下申报内容
(一)账户持有人基本信息
(二)账户号码
(三)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信息
(四)账户结余或价值
二、其他
(一)保密与数据保护
(二)首次CRS信息交换
(三)全球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论坛之同行评议
第六章CRS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及纳税义务
(一)中国个人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
(二)中国企业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
二、CRS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一)CRS对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二)CRS对中国企业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三、CRS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一)CRS对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二)CRS对中国企业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第七章CRS对双重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二)实体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二、国际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三、CRS对双重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AEOI标准下之税收辖区
(二)举例
第八章CRS项下规避与反规避措施分析
一、CRS项下的反规避规则
(一)将金融账户开设在非CRS参与辖区
(二)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三)利用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四)金融机构漏记账户持有人信息
二、实际变换税收居民身份
三、持有其他低税或免税国护照
(一)护照移民项目简介
(二)持有其他低税/免税国护照对存量个人账户的影响
(三)持有低税/免税国护照对新建个人账户的作用
(四)小结
四、其他规避措施分析
(一)信托任意受益人账户信息的选择性申报
(二)股权权益转换为“债权权益”
(三)金融机构混淆居住地址与税务地址
(四)转换资产形式
五、OECD反规避规则的发展
(一)OECD 设立揭发规避CRS实施平台
(二)OECD披露中国香港地区职业退休计划规避措施
(三)《强制披露规则——解决规避CRS安排与离岸架构》(草案)
第九章CRS项下资产保障措施分析
一、设立信托之策略分析
(一)信托简介
(二)信托被识别为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三)信托被识别为无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四)信托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信托之受托人为自然人
(六)在非CRS参与辖区设立信托
(七)不可撤销信托之委托人账户信息的申报
二、设立私益基金会之策略分析
(一)私益基金会简介
(二)在CRS参与辖区设立私益基金会
第十章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及大陆CRS的实施
一、中国香港地区CRS的实施
(一)中国香港地区CRS实施的法律基础
(二)中国香港地区CRS的进展
二、中国台湾地区CRS的实施
(一)中国台湾地区CRS的实施进程
(二)中国台湾地区CRS采用双边模式
(三)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
三、中国CRS实施
(一)中国CRS实施进程
(二)中国CRS项下的金融机构概念
(三)非居民账户
(四)中国反洗钱及了解你的客户程序
(五)CRS项下由国内法自行规定事项
(六)尽职调查例证
(七)中国CRS执行有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章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趋势
一、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实现国际税收信息透明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未来发展
二、国内税收信息交换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一)国内法是实现税收信息交换的关键
(二)中国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新发展
三、推动国际税收法治和国内税收法治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章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附录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附录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告与尽职调查的统一标准》(中文译稿)
附录四:FATCA与CRS对比(中文译稿)
附录五:CRS常见问答(英文版)
附录六:《CRS执行手册》(英文版)
附录七:自我证明表格
一、单边行动
二、双边行动
三、多边行动
(一)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第二章CRS运行机制及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介
(一)FATCA与自动信息交换
(二)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统一
二、CRS运行具体过程简介
(一)CRS运行具体过程
(二)CRS涉税信息交换基于双边基础
三、CRS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Model 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二)Multilateral Model CAA
(三)欧盟指令
(四)第三国与欧盟签署欧盟协议
第三章CRS下通常报告要求
一、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一)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
(二)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
(三)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四)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二、无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账户(Financial Account)
(一)存款账户(Depository Accounts)
(二)托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s)
(三)特定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或债权利益(Equity and Debt Interest in Certain Investment Entities)
(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s)
(五)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s)
(六)小结
(七)其他
四、豁免账户
(一)退休金账户或养老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因存储客户多付款项而存在的存款账户
(四)不活跃账户(休眠账户)
(五)特定保险机构的豁免账户
五、申报对象
六、实际控制人
(一)CRS项下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二)实际控制人的识别
(三)FATF指引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四)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与账户持有人
(五)无记名股票
七、CRS项下实体
(一)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onfinancial Entity)
(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八、申报账户(Reportable Account)
(一)申报账户的分类
(二)申报账户之测试
第四章CRS下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之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
(二)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
二、新建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自我证明
(二)合理性测试
(三)“有理由知道”之限制
三、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流程
(二)对存量机构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
四、新建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一)新建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二)新建机构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CRS下申报内容及其他
一、CRS下申报内容
(一)账户持有人基本信息
(二)账户号码
(三)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信息
(四)账户结余或价值
二、其他
(一)保密与数据保护
(二)首次CRS信息交换
(三)全球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论坛之同行评议
第六章CRS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及纳税义务
(一)中国个人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
(二)中国企业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
二、CRS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一)CRS对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二)CRS对中国企业税收居民境外存量金融账户的影响
三、CRS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一)CRS对中国个人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二)CRS对中国企业税收居民境外新建金融账户的影响
第七章CRS对双重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二)实体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二、国际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三、CRS对双重税收居民的影响
(一)AEOI标准下之税收辖区
(二)举例
第八章CRS项下规避与反规避措施分析
一、CRS项下的反规避规则
(一)将金融账户开设在非CRS参与辖区
(二)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三)利用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四)金融机构漏记账户持有人信息
二、实际变换税收居民身份
三、持有其他低税或免税国护照
(一)护照移民项目简介
(二)持有其他低税/免税国护照对存量个人账户的影响
(三)持有低税/免税国护照对新建个人账户的作用
(四)小结
四、其他规避措施分析
(一)信托任意受益人账户信息的选择性申报
(二)股权权益转换为“债权权益”
(三)金融机构混淆居住地址与税务地址
(四)转换资产形式
五、OECD反规避规则的发展
(一)OECD 设立揭发规避CRS实施平台
(二)OECD披露中国香港地区职业退休计划规避措施
(三)《强制披露规则——解决规避CRS安排与离岸架构》(草案)
第九章CRS项下资产保障措施分析
一、设立信托之策略分析
(一)信托简介
(二)信托被识别为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三)信托被识别为无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四)信托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信托之受托人为自然人
(六)在非CRS参与辖区设立信托
(七)不可撤销信托之委托人账户信息的申报
二、设立私益基金会之策略分析
(一)私益基金会简介
(二)在CRS参与辖区设立私益基金会
第十章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及大陆CRS的实施
一、中国香港地区CRS的实施
(一)中国香港地区CRS实施的法律基础
(二)中国香港地区CRS的进展
二、中国台湾地区CRS的实施
(一)中国台湾地区CRS的实施进程
(二)中国台湾地区CRS采用双边模式
(三)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
三、中国CRS实施
(一)中国CRS实施进程
(二)中国CRS项下的金融机构概念
(三)非居民账户
(四)中国反洗钱及了解你的客户程序
(五)CRS项下由国内法自行规定事项
(六)尽职调查例证
(七)中国CRS执行有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章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趋势
一、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实现国际税收信息透明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未来发展
二、国内税收信息交换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一)国内法是实现税收信息交换的关键
(二)中国税收信息交换规则的新发展
三、推动国际税收法治和国内税收法治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章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附录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附录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告与尽职调查的统一标准》(中文译稿)
附录四:FATCA与CRS对比(中文译稿)
附录五:CRS常见问答(英文版)
附录六:《CRS执行手册》(英文版)
附录七:自我证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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