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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张发律师30年刑事辩护实录

无罪辩护:张发律师30年刑事辩护实录

作者:张发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9-01

ISBN:9787511879417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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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作者30年的刑辩生涯,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记载了作者是如何了解案情,客观、准确地把握事实与证据,精心制作辩护词;如何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掌握辩护技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做到敢辩并善辩;如何运用法律、司法文献和权威的案例来证明自己辩护意见之正确,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使“无罪推定”的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作者无罪辩护的成功经验,为律师同仁抛砖引玉,也为律师更好地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指导,增强执业信心。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出版此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可供相关读者学习、借鉴和参考。
作者简介
  张发律师,辽宁省彰武县人,1943年7月17日出生,1985年结束20年的教育生涯,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86年参加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2年任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牵头创办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名誉主任,二级律师。1996年被推选为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2002年当选为阜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为阜新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曾被辽宁省委、省政府授予“辽宁省优秀政法干警”,辽宁省司法厅授予“先进律师”、“优秀辩护律师”,阜新军分区授予“十大爱国拥军模范”,海州区第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2008年被评选为“辽宁省首届十佳律师”并荣记司法部个人一等功。张发律师素有“学者型律师”之称,1996年在司法部举办的“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结业。曾主编《经济技术合同诉讼指南》(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紫剑十年》,《法官文书500例》的第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1993年撰写的论文《浅谈防卫过当的定性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1996年经中国科学院龙门书局评委会评审,作为“八五”期间优秀科学技术成果编入《中国“八五”科学技术成果选》一书。1998年,《开放的中国》大型画册,以“人民的律师”为题将其事迹录入“跨世纪人才”一章,其撰写的“浅谈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被录入到“英才论坛”一章,并被该书编委会聘请为特邀编委。30年(1985~2015年)的律师生涯,承办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一千余件,大部分意见被法院所采纳,仅刑事辩护案件就有10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罪,有6件由于情况复杂被“疑罪从轻”,被告人判处定罪免罚或缓刑。代理原告香港北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现代电子产业株式会社涉外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七百多万元人民币。代理原告葫芦岛市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期货交易所期货贸易纠纷案,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曾担任阜新市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政府、海州区人民政府、阜新广播电视台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被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聘请为首席法律顾问,1997年被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法律系)聘请为客座教授。张发律师的办案成果及先进事迹曾被中国律师报、辽宁日报、辽宁法制报、阜新广播电视台、阜新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目录
感悟与启迪
第一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的10个案例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012年修改为第195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已经适用,体现了司法公正,社会效果很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情况说明(新华网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面适用无罪推定的10个案例显示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
案例1宗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2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3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4吴某某强奸案
案例5卢某某强奸案
案例6江某某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
案例7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8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9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案例10葛某某玩忽职守案
第二部分无罪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定罪免罚或缓刑的6个案例
下面的6个案例,法院虽然没有判决被告人无罪,但律师辩护意见并非偏颇。因为,法院作出一份无罪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还要考量社会效果以及有无其他因素。判处定罪免罚或缓刑在某种意义上说,起到类似无罪的效果。
案例11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2高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3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14张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
案例15于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例16侯某某职务侵占案
第三部分轰动全国的四起冤假错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这四起冤假错案均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造成的,给当事人、社会带来重大伤害,特别是重创了人们的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说明里,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四件冤案正是如此。
佘祥林杀妻案(媒体报道)
报道1佘祥林妻子死了11年回来了《荆门晚报》
报道2佘祥林杀妻案让我们期待什么
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评论
报道3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
《北京青年报》
报道4佘祥林案告诉我们什么?中国警察网
报道5从佘祥林案反思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价值中国网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6一错再错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错案追踪
新华网新华视点
报道7如果采信律师无罪辩护,赵作海冤案就不会发生了
《新京报》
报道8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刑事判决书
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网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媒体报道)
报道9浙江叔侄强奸冤案:警方串通牢头狱霸逼供《南方周末》
报道10浙江叔侄奸杀冤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新闻网
报道11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反思叔侄强奸案财新网
报道12浙江对叔侄冤案审核人女神探聂海芬调查追责
《中国青年报》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媒体报道)
报道13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被判无罪澎湃新闻网
报道14呼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呼格案多次复查,赵志红极可能是真凶
澎湃新闻网
报道15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调查
新华社呼和浩特
第四部分最高法、最高检领导及法官、学者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表意见(媒体报道)
轰动全国的几大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指示:一定坚持疑罪从无,宁肯错放,也不错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强调: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法官、法学专家就如何防止冤假错案问题纷纷发表意见。
报道16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沈德咏(《人民法院报》)
报道17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朱孝清(《检察日报》)
报道18错案为何能复制何家弘(《人民法院报》)
报道19错案防范亟须机制改革周德金(《人民法院报》)
报道20法学专家谈刑讯逼供的危害(新华网)
附录承办案例参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相关规定参考书目索引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简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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