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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良法善治的新机制

法律解释:良法善治的新机制

作者:刘平 著

出版社:世纪文睿文化传播公司

出版时间:2015-07-01

ISBN:9787208129122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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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解释是现代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本书全面呈现了法律解释制度的理论渊源,从方法论层面研究法律解释的主要技术,以及论述了该制度之于构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中国的法治现状面临着法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的三重困惑,而成熟的法治国家早已告别了这样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因此将法律解释制度在实践中落地是当下法治进程中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这样的思考下,作者历史性地考察了法律解释的内涵、属性、功能、相关概念、原则和要素等,以及在应用层面的设计法律解释的规则,法律解释过程中的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更重要的是列举许多中外案例并结合当前中国法治环境,提出了我国在构建法律解释制度之时面临的迫切问题。
作者简介
  刘平,男,1960年2月出生,哲学、法学双本科学历。现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兼任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市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市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市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市廉政建设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金融学院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客座兼职教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栏目、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常任嘉宾。1996年开始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有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立法、政府法制研究等多岗位经历,领衔承担各类法制理论和实务课题80多项。已出版《法治与法治思维》。
目录
导论 良法善治需要构建新的法律解释制度 一、从两个经典案例的比较说起二、良法善治与法律解释三、良法善治的“中国式”困境(一)法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的三重困惑(二)对矫正“恶法”缺乏制度性安排(三)法律解释学在中国的现实悲哀四、新的法律解释制度构建之当代中国意义(一)以适度的法律能动性克服法条主义的僵化(二)以方法论实现法律目的、价值、原则的“落地”(三)建构连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度性桥梁(四)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供相适应的法治方式(五)实现现代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
上篇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对法律解释的解释一、从“解释法律”到“法律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内涵(一)规则解释——说明法律(二)描述性解释——理解法律(三)裁量性解释——发现法律三、法律解释的属性:徘徊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间四、法律解释的功能:从一般到个别的转换五、与法律解释相关的概念辨析(一)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二)法律解释与法律事实(三)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历史观察一、法律解释的前世今生(一)主权者的命令(二)立法者意志(三)社会学的加入(四)发现解释者(五)小结二、原意主义或是能动主义三、迈向第三道路第三章 法律解释的原则一、确定性原则二、客观性原则三、妥当性原则四、循环性原则五、一般优于个别原则六、法治反对解释原则第四章 法律解释的要素一、法律解释的主体(一)立法机关(二)行政机关(三)司法机关二、法律解释的对象(一)法律概念(二)法律规则(三)法律标准(四)法律原则三、法律解释的材料(一)正义标准(二)理性和思考事物本质(三)个别衡平(四)公共政策(五)社会道德信念(六)习惯法(七)法律学说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论理解释(二)需要排除的几种“法律解释”
中篇 法律解释的主要技术
第五章 前提:设计法律解释的规则一、要不要解释规则二、如何设计解释规则第六章 文义解释一、语义因素(一)普通词义(二)专门语义二、原旨因素三、想象性重构四、文义解释的相关规则第七章 体系解释一、法意因素二、目的因素三、逻辑因素(一)上下文的逻辑一致性(二)同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同一律(三)反面推定(四)反类比推理(五)黄金规则(六)逻辑因素与语义因素相冲突的裁定规则第八章 论理解释一、自然正义原则二、尊重常识与常理三、利益衡量四、个别衡平五、比例原则六、成本效益分析七、公序良俗判断八、社会学尺度第九章 立法解释 一、我国立法解释制度考察(一)法律解释主体(二)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三)《解释决议》的不足之处(四)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五)制度改进路径二、立法解释的基本操作规范三、法定解释: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裁定四、宪法解释问题第十章 实施性解释之行政解释一、行政解释的性质二、行政解释的指向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评估四、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第十一章 实施性解释之司法解释一、司法克制还是司法能动二、从法律规范到审判规范三、司法解释的独断性
下篇 中外经典案例与评析
[案例之一] 语义解释:“欠”和“借”的不同法律命运 [案例之二] 语义解释:手术治疗是否“成功”的法律认定[案例之三] 历史解释: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到“布朗诉教育董事会”案[案例之四] 原意解释:美国圣三一教堂诉合众国案[案例之五] 想象性重构: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案例之六] 法意解释:美国“斯密斯诉合众国案”[案例之七] 目的解释:美国阿尔法塞尔诉伍德沃德案[案例之八] 逻辑解释:黄海波嫖娼案 [案例之九] 反面解释:药物过敏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例之十] 自然正义原则:战后联邦德国对纳粹统治期间刑事犯的审判案 [案例之十一] 尊重常识:美国罗伊诉韦德案[案例之十二] 尊重常理:郑州“保姆偷天价手机案”[案例之十三] 利益衡量:印度街头小贩的从业权与城管的公共秩序维护之争[案例之十四] 个别衡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案例之十五] 比例法则:延安警察收缴黄碟案[案例之十六] 尊重习俗:日本邻人诉讼案[案例之十七] 公序良俗判断:婚礼撞丧案[案例之十八] 社会学尺度:火车命案的赔偿标准之争[案例之十九] 考虑相关因素:的哥司机为救孕妇连闯红灯案[案例之二十]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庆“最牛钉子户”案[案例之二十一] 司法克制还是能动:从日本苫米地案到美国贝克诉卡尔案[案例之二十二] 司法能动之边界:法官帮被告“炒股”还债[案例之二十三] 司法解释独断性:彭宇案结 语 呼唤有一部《法律解释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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