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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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李庆明 著《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根源于1789年《司法法》第9条,经过几次修订后,目前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规定:“对外国人仅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该条款制定出来后基本上处于沉寂状态,直到1980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的判决让《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走上了复兴之路,同时也在学术界掀起了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目的的争论。目前,一般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通过,直接原因是回应Maibois事件等外交危机,避免因“拒绝司法”而陷联邦政府于不利地位。最终,在宪政体制上,联邦主义占据主导,联邦法院成了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主要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面对各界的争议以及社会不断变迁的现实,《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也在变迁,势力范围不断扩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20世纪80年代的复兴,与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的高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爆炸密不可分。要理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必须把握住什么是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什么是违反万国法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一般认定只有那些国际强制规范才为受害人提供了诉因。至于违反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是不大愿意以被告违反美国的条约为由而让被告承担责任的,而是经常将美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明,从而将条约作为被告违反万国法的证据。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要求原告必须是外国人,即不具有美国国籍;至于被告的身份,起初都是针对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后来针对美国政府及其官员以及跨国公司、个人的诉讼案件在增加。随着原告开始针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否应适用于公司的实践产生了争议。为了让受害人得到救济,避免公司逃避人权责任,针对公司的诉讼将会增加。在弄清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后,联邦法院要行使管辖权,必须满足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要求。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出庭或者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或者被告与法院地具有某种持续的联系,至少要满足“最低限度的联系”的要求,并且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不会有违传统的公平审判和实质正义。《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的管辖权并不是普遍民事管辖权,而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律来行使的,而且案件实际上是与美国相关的。通过行使管辖权,《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有助于威慑潜在的行为人、救济受害人,并且为人权法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没有必要修改或限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 在裁决涉及《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诉讼时必然要面对法律选择问题,然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又没有规定法律选择规则以及可适用的法律。对于法律选择问题,虽然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不过总体上仍然是受《裁判规则法》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指引。对于所诉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适用国际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而对于赔偿金额和诉讼时效问题则适用美国国内法,包括联邦普通法。 原告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不方便法院、用尽当地救济、国家豁免、国家行为理论、国际礼让、政治行为理论等抗辩,许多案件都因此被撤销了。 与美国类似,其他国家也曾经遇到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案件。从英国的Al-Adsani案、Jones案、加拿大的Bouzari案、意大利的Ferrini案和希腊的Voiotia案可以看出,以违反国际法为由追究被告的侵权民事责任,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诉讼的繁荣,根源于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难以为其他国家所移植、复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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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执行法(韩)姜大成 著,朴宗根 译众所周知,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保证这最后一道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阶段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最终使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失去生命力。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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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概论(美)海 著,许庆坤 译《美国法概论(第3版)》乃享誉欧美的法学家彼得·海教授积三十余年之功的最新力作。《美国法概论(第3版)》从大陆法系读者的视角全面介绍了美国法律制度,结构宏阔而内容精当,由宏观到微观,由传统到未来,比较分析与历史分析穿插其中,钩玄探微而收放自如,非常适合继受大陆法传统的中国读者了解美国法律的脉络与精巧。《美国法概论(第3版)》的一大特色是注释详尽新颖,读者借此不仅可深究制度之本源,亦可洞见学界各家之妙论。《美国法概论(第3版)》原著为在德国贝克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第三版,其实为作者概论之作的第五版。相对于旧版本,《美国法概论(第3版)》不仅内容更加详尽,而且资料更加新颖,最新的判例法和著述更新至2010年年初。《美国法概论(第3版)》不仅涵盖美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介绍了美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判例法分析方法;不仅全面剖析了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制度,而且深入到美国法律发展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学界的争议,实为欲了解美国法的学者、律师、法官、学生以及其他人士的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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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董裕平 等译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价格回落,作为诸多衍生品基础的房地产信贷质量出现问题,在此基础上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在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之间进行跨业经营之后,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这桩美国金融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全面引爆了金融危机。两年之后,最困难的时期已成历史,但余波仍存,复苏缓慢而虚弱,金融业裁员阴云再次笼罩,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全球经济仍未走出二次探底之虞。危机倒逼改革,再造势在必行。正如鼓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可逆转,金融业精英再也无法阻挡监管者对他们忽视风险追求暴利的约束。2010 年7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这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改革法案。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两个重心。一是新的监管框架,从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防止所谓“大而不能倒”的超级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二是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保证信息充分披露,防止危机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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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庄玉友 著《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信息披露制度是日本证券法制的核心制度,整个日本证券法制的演进史基本上是以其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的变革史,2006年日本《证券交易法》修改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体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制度的重大改革,实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公正化与透明化。庄玉友所著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在充分利用前人研究,特别是日本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日本证券立法模式转向的原?进行了分析,探讨其立法模式转向的国际背景和国内原因;进而对金商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特点进行了总结与介绍;然后从比较法和历史的角度对金商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了系统的研究,对相关制度的发展与特色做了深入的分析,并探讨了违反信息义务的法律救济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构建中国版《金融服务法》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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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约因陈融 著《解读约因:英美合同之效力基石》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融所著,是何勤华教授担任主编的比较法文丛中的一本。约因原则不仅是普通法传统中合同生效的独特要件,也是英美法律传统的标志性符号。《解读约因:英美合同之效力基石》通过对其经典案例解析以及对相关学说与立法的阐述,梳理约因原则的起源与变迁,剖析约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规则,并深入探讨了该原则的价值。《解读约因:英美合同之效力基石》注重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的结合;注重法学与历史学、部门法学与法史学的结合,是一部以“约因”为交汇点的比较法著作,为我国民商法及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增补了丰富资料,也是一部以“约因”为线索的英美合同法史,为我们领略英美法文化提供了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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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周云涛 著德国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宪法人格权,另一部分为民法人格权。《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以德国法为中心,沿循学理到判决,围绕德国基本法上的宪法人格权制度以及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一核心命题,阐释二者历史发展的形成轨迹,并借此重新厘清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为我国时下的人格权立法提供第一手的、更为详尽的比较法上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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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法研究范长军 著本书介绍了德国专利法的历史发展;德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法、德国宪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法的关系;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发明人权利;专利申请、审查、授予与异议及在联邦专利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救济途径;专利权的内容、限制与终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与诉讼;专利的转移与许可;化学物质、生物技术发明、医疗方法与物质及计算机软件等特别领域发明的专利保护。德国专利法为德国发展成为现代发达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正在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完善成熟的专利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缺少的因素。深入了解德国专利法,必将促进我国专利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本书适于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高校教师与研究所研究人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法院法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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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宪政史(英)梅特兰 著,李红海 译《英格兰宪政史》显示了梅特兰不仅是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律大家,而且还能极其高明地令知识大众化:这些讲义包含了一些梅特兰在其后来的作品中没有机会表述但却不能为我们所舍弃的、新的、原创性观点。与戴雪的《英宪精义》相比,《英格兰宪政史》是一本极好的宪法入门书。说它好,主要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历史背景性的知识(比如它将今天英国政府的许多高级职位追溯到了过去王室的某些官员那里,议会两院、枢密院、内阁、首相也都各有所归),这为我们全面、深刻地把握英国宪法、宪政的特点提供了可能是《英宪精义》所没有提供的东西。换言之,如果说《英宪精义》为我们解释了英国宪政当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状况是什么的话,那么本书则为我们提供了这些原则、这些状况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两者结合,对英国宪政的理解自然会更加准确、深刻!本书不止是一本宪法、法律史方面的教科书,在一定意义上它还是一本关于英国法的教科书。其篇幅宏大,内容丰富,涉及宪法、不动产法、封建主义、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教会、财政税收,等等。相信对上述内容感兴趣的读者都会在其中有所收获。英国法律和社会发展史上的很多东西竟然和我们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我们曾宣称对过去、对传统的尊重也同样为英国人所分享和实践;此外,对法律之外规则的尊重也是两个社会的一个共同点,阅读本书,相信你会惊叹于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很大部分竞然是靠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德”、“良心”、“自觉”、“惯例”等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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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胡锦光 主编学习宪法,首先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宪法,了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外国宪法》选取了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上最有代表性的英、法、德、美、日、俄六国及欧盟宪法,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宪法的产生背景、制定经过、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由点到线逐一介绍,清晰地展现了世界宪法的产生、发展历程,是本科学生学习宪法的入门教材。《外国宪法》的编写采用基本原理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比较,读者可对宪法的宪政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有感性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增加了学习的趣味性和实用性。本书由胡锦光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