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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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罗结珍本书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新民事诉讼法典》《NOUVEAUCODEDEPROCEDURECIVILE》) -
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本书根据法国达罗兹出版的最新版本(2000年版本)的《商法典》(Codede Commerce)翻译而成。本书的第一部分为法国商法典本身,其体例基本保持原版的体例。本书的第二部分是法国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收入的法律文件数量太大,只能选择重要的法律文件译出,而且在体例编排上作了一些调整。此外,个别法律条文实际上已被新的立法修改,立法者在修改法律时,未及时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作相应的调整,原文版本的编辑在括弧内加了编注,译文中依其做法,未作变动。 -
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日)西原春夫主编;金光旭等译本书是1997年3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五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和1999年3月在日本爱知大学召开的“第六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日方报告全文的中文翻译。第一次至第四次的日方报告已经作为西原春夫主编的《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1997年3月、成文堂和中国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另外,第一次讨论会至第六次讨论会的中方报告的日文翻译,全部已经在日本出版,在日本国内受到高度评价[西原春夫编《中国刑事法的形成和特色》第1卷至第6卷(成文堂)]。& -
国际知识产权法万鄂湘主编本书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及演变;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属性与基本原则;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原则与途径等内容。 -
美国航运法规选编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编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D进程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将有更大的增长,由于国际贸易量的85%以上通过海运实现,远洋运输趋势将向前发展。了解和掌握各国经贸和航运法规是经贸和国际海运工作者熟谙本行业的法律环境所必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中心组织总公司、中远集运、中远散运、青岛船员学院等有关部门成立课题组,经过艰苦努力工作,收集、编译了《美国航运法规选编》一书,内容涉及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海上安全、防止油污及油污责任、码头工人赔偿、船员保护救济、对美国的诉讼等法规。本书对经营中美航线的航运业、船代、货代业、保险业、进出口商、海运司法界、律师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从事国际海运法规教育研究工作和海事立法工作者也有参考价值。 -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这本书从有此意图到出版,历时将近两年,可谓百般雕琢,惟恐其不能成为美器。作为编辑,当然有许多感慨待发,于此方寸地只谈几句并不算多余的话。“公民不服从”是一个纯粹的西方概念,是西方式民主政治中极为特殊的理论与实践行为,本书将其作为西方政治学中一个学理性因素加以引入,目的是让国内学者了解西方政治学此一必要侧面,相信这一点读者自会辨明。本书在选辑译稿过程中,不同篇目约请了分别的译者和作者,而各篇目的内容间有相互引录的现象,所以在整部书中,出现了同一段原文不同译法的情况,为了文意上的连贯性,也为了珍视译者各自独特的行文风格,书中留存了此类差别而未加丝毫凿作,对于此不算规范的做法,请读者谅解。最后,要感谢本书的编者何怀宏先生,他于病中为本书的顺利出版做了大量的工作,特此致谢。 -
英国法制史程汉大主编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本书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角出发,采用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系统论述了英国从原始习惯到国家法律、从古典法制文明到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探讨了英国独具特色的法制发展模式及其历史成因。法制史不等同于法律史。本书没有在各种具体的英国“法”的历史上浪费过多笔墨,而把研究重点放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上。同时,本书力图将系统性和专题性有机地结构一起,选择了英国法制史上最重大的十个问题,依次加一集中论述。它们既独立成篇,又上下相贯,分而为专论,合而为一部英国法制通史。本书的根本宗旨是,在系统阐述英国法制度发展变化的同时,努力揭示出蕴藏其中的英国法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轨迹及其内在规律,以期能够对人们正确认识和思考现实中的各种法制现象与法治问题有所启迪。 -
美国律师(美)马丁·梅耶(Martin Mayer)著;胡显耀译本书对美国律师行业全面、真实和具体的描述,使我们了解了美国法律和律师制度,学习、引进他们的法制精神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技术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和价值。 -
美国人权政策的历史考察李世安著本书从历史的角度考查了美国人权政策的传统,既客观评价了美国人权政策的历史进步性,又指出了其反动性和局限性,还分析了美国21世纪的人权政策的发展趋势。本书还系统研究了美国《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产生、操作过程及其在美国人权外交中的作用,研究了美国人权外交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供了最新资料和信息。 -
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汪太贤著历史上,一切法治的思想都可能随着它的制度载体的消失而死亡,但它很可能找到一种适宜的新制度载体而复活,它甚至还可能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度的制度载体中被再造而光芒四射,因为法治思想本身具有这样的灵性。其实,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一种精神、它既有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固有属性,也具有适用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普适性。这样,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发生作用的种种力量,并不是来自一个国家,而是来自更宽广的所在”。这种力量,既有来自制度的,也有来自思想的。历史会告诉我们许多法则。法治思想的历史同样将告诉我们许多关于法治的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