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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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法律史概览(英)梅特兰(Maitland,F.W.) 等著,屈文生 等译本书的内容从西罗马帝国灭亡时开始。在这一时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罗斯、巴尔干半岛等地纷纷安营扎寨,并形成了相对原始的习惯法体系;与此相对,尚存的罗马文化则代表着一种更为先进的法律。接下来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时期,“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是本书第一编要叙述的内容。这一时期,许多现代国家的轮廓还不明显。但是到11至13世纪时期,新的轮廓已经形成;因此,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历史就必须按照不同的国别来进行。第二编讲的是意大利法。我们必须首先来叙述意大利法,因为12世纪时期罗马法的复兴是所有日后发展的中心事实。梅特兰说“意大利正要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整个世界法律史的焦点”。后来在法国、德国发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读者如辅以对于意大利法知识的了解及对其影响的把握,往往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国各学派的争鸣、各种学说的争议,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也不过法学思想从意大利这一中心发出后在各国形成的回音。第三编、第四编在内容上,实际上是第二编的“续集”。第三编为法国法。这是因为法国是第一个形成新的、独立影响的国家。法国继意大利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至于法国法学家居亚斯(Cujas)的大名,即便远在德国的法科学生,也对他无比崇敬。后来,到法国大革命时代及拿破仑时代,法国又成为更为现代运动发展的新中心。第四编是德国法。这一编开始回顾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阶段的发展命运。然后又介绍了从意大利吹来的法学新风气。三百年之后,德国开始同化所有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纪,德国法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心。第五至第八编转而讲到四大地区的法律史。这些国家的法律运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来讲,影响都要逊色一些。第五编讲的是荷兰法。起先,荷兰法的历史具有明显的地方主义特征,且带有明显的日耳曼法的血统;与法国、德国一样,荷兰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到17世纪,随着民族的独立,许多本国思想家对整个欧洲的法学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第六编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一种地方法,带有许多独立的地方单位。瑞士法中并无多少明显的特征。阿默巴赫与戈德弗洛伊(Am—metbach 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学家,按照他们的风格与坚持的方法来看,其实基本上或者属于法国学派,或者属于德国学派。到最后,与在荷兰的情形一样,一些本国法学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本国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统一的民族立法。第七编是斯堪的纳维亚法。在这里,带有日耳曼血统的法律偏安一隅,独立地继续发展。这些独特的情形体现出,斯堪的纳维亚法几乎是一种自力更生型的、独特的法律例证。第八编讲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种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极为复杂,也极为引人人胜。作为法律思想运动的一支渊源,它的影响毕竟有限。但西班牙作为殖民国家,它将自己的法律带到了西半球,并由此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及重要地位。第九编是教会法。事实上,教会法的历史与各国法律的历史是并行的。教会法的影响常见之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在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中尤为如此。那么教会法作为一支平行发展的河流,它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强呢?我们知道,它的影响力甚至辐射到了英国,读过梅特兰经典著作《英国法与文艺复兴》或《英国教会中的罗马教会法》的读者一定记得这点;实际上,只要读过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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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创新程卫东 主编《欧盟法律创新》从欧盟法律制度对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建立与维护的角度来探讨欧盟市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欧盟的法治是成员国层次的法治与共同体层次的法治的结合,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欧盟法律体系的制度设计及其在欧洲一体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欧共体也因此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法治的共同体。欧盟通过法律(包括立法与司法)途径来规范成员国与欧盟之间权能的划分、以法律来规范成员国与共同体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将国内司法体系纳入到欧盟的司法体系之内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司法体系.以及欧洲法院将欧盟的目标确立为共同体必须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则,使得共同体的目标法律化,这些都使得欧洲一体化具有独特的法律性与规范性特征。经过近五十年的建设,法治已成为欧盟的一个重要原则,欧盟已成为一个真正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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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缘游劝荣 主编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及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神圣的历史使命,也是海内外每一个中华儿女的真诚愿望。进入21世纪以来,海峡两岸关系发展既出现了难得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所有的中华儿女都在认真、严肃地思考着两岸关系的前途。作为与台湾一海之隔的福建省,自古以来就与台湾有着割不断的地缘、血缘、文缘、商缘和法缘关系,在发展两岸关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福建希望加快发展,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要充分发挥“五缘”优势,积极拓展“六求”作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融人大局,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出力,最现实、最有特色的就是加强对两岸“法缘相循”的研究。游劝荣博士等福建省一批青年法律工作者抱着满腔热忱,以法律工作者特有的责任感、使命感,在过去对台湾地区法律和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2005年着手开展“两岸法缘”方面的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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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赵旭东,董少谋 著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诉讼理念、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各有特点,加之这三个地区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上存在的差别,使得其关于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制度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本书分别将这三个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作为三个单元加以系统梳理、鉴别和阐述;同时,在某些比较重要的理论或制度方面,特别是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而言具有借鉴意义的理论或制度方面,还进行了必要的比较、提示或者评论。作者希望通过本书的阐述,能够尽量详尽地展示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理念和具体的制度。同时希望与其他学科的类似研究也能够尽快展一工,以期形成一个关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基础材料的完整体系,从而促进多法域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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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裘索 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废墟上,日本短时间内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发挥的安定国家的作用使世人无法忽视。宪法秩序的稳定,保证了国家的安定。而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方面,违宪审查制度无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应当说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审查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与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实行的“权力机关审查制”存在重大差别,但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具体审查的标准等技术性问题,日本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而且,如果以中国的问题意识为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于问题的解决有重大参考价值。《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者选取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参照对象,以期对我国违宪审查具体制度的确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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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 编译所 补译校订,韩君玲 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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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南洋公学译书院,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译 王兰萍 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4卷第10至11类)》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近3000件。 1896年,经盛宣怀(1844―1916)奏请、朝廷批准,南洋公学成立于上海。1899年,南洋公学设立译书院,并聘请张元济出任院董。张元济到任后,与南洋公学总理沈子培合意提出翻译《日本法规大全》,获盛宣怀允准后即着手进行。1904年,商务印书馆主人夏粹方也参与此事。至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终于面世。 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谴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4卷第10至11类)》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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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典陈志军 著《土耳其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总则包括以下三章:基本原则、术语定义和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处罚。分则包括以下四章:国际罪行;危害个人罪;危害社会罪;危害民族国家罪与最后条款。建立民主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满足加入欧盟的标准,是土耳其现行刑法典出台的时代背景。2004年9月26日通过的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案),于2005年6月1日面施行,施行前后又进行了多次局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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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陈苇 著“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成立。它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研究外国家庭法的学术机构,现任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校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人员,着力研究中外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妇女儿童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通过外国家庭法与继承法丛书系列丛书的出版,推出一批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及妇女理论等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为立法机关修改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并且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外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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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篡权(美)比尔德 等著,李松锋 编著司法审查毫无疑问是(美国)宪法学中至为重要的篇章。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对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直到马歇尔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吹响号角,问题才得以浮现出来,从此,司法审查问题已成为美国历代宪法学人进行科研攻关的一个热点难题。本书选题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集中于司法审查权的有无,以比尔德《最高法院与宪法》的文章为线,辑文十篇。内容大致涉及三个主题:对制宪会议相关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来证明“宪法之父”们的本意是否要授权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厘清宪制安排下法院与立法的关系;探究司法审查权有限性的理论根源,是权力分立,还是所谓的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