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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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欧盟宪政韩秀义 著韩秀义先生的《发展中的欧盟宪政: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下的分析》即是就说明、解释与分析欧盟宪政的理论工具所做的尝试性研究而凝练的成果。作者首先假定欧洲一体化或欧盟宪政的发展过程就是追求法律人格构成要素不断丰富、完善与强健的过程。该种假定的根据既包括欧洲一体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历史,也包括在一体化进程中所制定的诸多宪法性条约所展示的一体化法律实践。在对以往关于欧洲一体化的各种理论研究方法进行梳理与辨析的基础上,作者不无道理地得出“在解释欧洲一体化这个迄今为止最为宏大的国家间经济、政治、法律运动中,法学几乎处于缺场的地位”这样的结论,同时又恰切地强调指出,在一定的意义上,欧洲一体化以及欧盟发展的载体或表现形式即是其法律体系,尤其是宪法性法律体系的累积性成长和完善;由此可进一步断言,法律的统一既是欧盟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也是最终表征欧盟发展之结果或目的的重要维度。这样,作者实际为凭依法学的理论资源用以研究欧洲一体化或欧盟宪政开出了巨大的理论空间。 -
罪数理论之研究甘添贵 著本书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三大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尤其对于整个罪数理论之核心部分,亦即评价上之罪数部分着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条竞合部分更是不惮辞费地加以阐明,希能有助于问题之厘清。 -
我妻荣民法讲义Ⅰ—Ⅻ(日)我妻荣 著;于敏 等译这套《民法讲义》有以下几个特色:①除对现行法的解释外,还包括了丰富的“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②“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涉及面广、数量大;③研究成果与法律解释结合密切,具体说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该卷所设定的理想、指导原理,并以这些作为解释原理(诚望各位读者仔细阅读各版序言);④作为法解释本身,一是显示出在以往学术基础上的稳健进步,二是在叙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览无余,整体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结论符合常理。这套《民法讲义》初版是作为教科书撰写的,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顺序排列分别是,《物权法》(1932年)、《民法总则》(1933年)、《担保物权法》(1936年)、《债权总论》(1940年)。二战后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遗憾的是,这套书因缺少《侵权行为》、《亲族法》、《继承法》(尽管我妻曾经以其他形式出版过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属于这一系列)而最终没有完整地完成这一系列。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妻突然过世(1973年)。这套书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经做过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订”为名做过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对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权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
秘密侦查比较研究程雷 著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正确把握了诉讼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认识司法机关的功能,并对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规则进行正确的取舍,从而在一定的诉讼原理的指导下构建更为科学和更适合“本土资源”的诉讼模式、规则。由此制定的法律,将具有更强的民主性、文明性和科学性。反之,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诉讼原理,对于存在着内在价值冲突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就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立法活动就可能要多走许多弯路,甚至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对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对诉讼原理的正确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律永远是抽象的。要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有科学的观念作为指导。对基本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将有利于指导人们对司法活动中必然存在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从而使法律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得到补救。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之间的落差只能通过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予以调和,因此对基本诉讼原理的认识,还直接决定着司法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否作出符合公正标准的决定或者裁判。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也必须认真研究诉讼原理,把握诉讼规律。当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探索一些诉讼原理性的问题,如诉讼法律观、诉讼法哲学、诉讼目的、诉讼职能、诉讼价值、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这有力地推动了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总的看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诉讼原理问题的研究距离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深入。尤其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只是就诉讼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缺乏对一般性诉讼原理的全面、系统的探讨。因此,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探讨一般性诉讼原理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研究的课题。为吸引更多的诉讼法学者致力于诉讼原理的研究,同时也为了能够促使诉讼原理研究及时对立法、司法、学理研究等多个领域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对司法实际工作有所帮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特意组织力量进行此项题为“诉讼法学文库”的大型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诉讼法学文库”是中心的一项长期出版项目,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凡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以及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其他诉讼法学著作均可人选。《诉讼法学文库》自2001年面世以来,得到了诉讼法学界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热情支持,现已出版发行专著60多部,这些成果深受广大读者的青睐,已有多部著作获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在这里特向广大读者和作者致以诚恳的谢意! -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法治之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等文章。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罗伯特·诺齐克的、我的和你的未竞事业》、《论宪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等文章。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
何谓法律(美)查尔斯·弗瑞德 著胡敏洁,苏苗罕,李鸻 译《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
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魏传忠《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是《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中文编译本)的第二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完成。《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详细阐述了三类不同物质的注册要求,也就是中间体、单体和聚合物以及用于科学研发和以产品和工艺为导向的研发物质的注册要求。 -
法国财产法(法)泰雷,(法)森勒尔 著本书书名原文为“droit civil,les biens”,本义为《民法,财产》,或者译为《民法,财产篇》。法国《民法典》仅在极个别条文中使用了物权(droitsreels)的概念。法典第二卷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该卷共分四编,标题分别是:“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后几种权利是所有权的分解(demembrements)权利。在法国,凡是以“les biens”(财产)为书名的教科书或学术著作,一般仅讨论主物权(1es droits reels principaux)——所有权、用益权、役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通常不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等内容,这些从物权(1es droits reels accessoires)另有专书介绍。我国学者在论及法国《民法典》有关财产的编章时,有的直接以“法国物权法”冠其名,并没有突出财产(法)的概念。在我看来,用物权法来表述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不能准确体现该法典的立法特色,多少有点违背法典制定者的本意。法国《民法典》不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自然有其理论上的原因,该法典对财产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等于我们所说的物权法。当然,有关物权的教科书或著作尽管大多使用“财产”作为标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民法中就根本没有物权概念,尤其不影响法院判例与学术著作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深入的研究。本书是法国DALLOZ出版社著名丛书“PRECIS DALLOZ”(达罗斯法学要义丛书)中的一卷。这部丛书有关民法的部分共分七卷,分别是:《民法总论》(introduction 9enerale),《人,家庭与无能力》(1es personnes,la famine,les incapacites),《债》(1es obligations),《继承、赠与》(1es successions,lesliberalites),《财产》(1es biens),《婚姻财产制度》(1es regimes matrimoniaux),《担保、地产公告》(1es sfiuretes,la publicite fonciere)。除民法之外,“PRECIS DALLOZ”丛书还包括数十个涉及其他部门法或法学理论的卷次。 -
预注册与数据共享指南魏传忠欧盟REACH法规建立了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全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通过强制性的数据共享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制造商和进口商通过试验获取关于物质数据信息的成本,同时也达到了REACH法规限制脊椎动物试验的目的。本卷详细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数据共享的机制。提供了在“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内信息的沟通方式及费用分担的指南。本卷还讨论了在REACH法规体制下如何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和开展公平竞争的问题。本卷在其附录中通过大量图示和示例,直观地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物质预注册和注册的流程;列举了十种不同类型的费用分摊方式;给出了数据信息交流的详细表格,对我国企业通过在欧盟的“唯一代表”进入“物质信息交流论坛”、交流物质信息、尽早完成预注册并降低为注册之目的的试验成本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