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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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何勤华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内涵中体现调控人类法律关系之规律性的要素,具有对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均显引导、规范作用的普适性。本书试图在当前研究外国法与比较法的运动中作出一点贡献,为有兴趣于此领域的读者提供一个发表成果的园地和交流的平台。本书作为连续出版物,每年出版一卷,本书是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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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恐法案及国际反恐公约的执行赵秉志、王秀梅、王水明加拿人政府通过的第C-36号法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加拿人政府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各项法律和措施的机会。《京师国院刑事法文库5·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2:加拿大反恐法案及国际反恐公约的执行》通过组合一些修订的加拿大部门法,规定了一系列侦查、防止、分裂和瓦解恐怖组织及其活动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并通过规定各项程序措施和制定政策标准,充分保障加拿大国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京师国院刑事法文库5·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2:加拿大反恐法案及国际反恐公约的执行》还明确了加拿大履行国际反恐公约规定的义务,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京师国院刑事法文库5·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2:加拿大反恐法案及国际反恐公约的执行》代表了加拿大全体国民的心声,加拿人人民希望恐怖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更希望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促进公共安全保障人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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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和谐孟庆超 著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内地的警察机关与日本警方的交流逐渐增多。客观地说,中国警察制度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警察模式的影响,即使在今日,这种影响的因素依然存在。日本警察模式之所以会对中国警察制度发生一定的影响,关键是中日两国间在社会深层构成原则和文化底蕴方面有诸多相通的地方,而使得在日本行之有效的警察制度亦有可能在中国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日本警察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些警察原始职能的发挥方面,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成功的典型,这一点也足以成为我们研究与借鉴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一百多年来,日本警察所以能够在维护社会治安、示范国际社会方面起到显著作用,与它所处的文化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意味着我们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单纯的警察制度,而应将视野放宽,投向其周围的环境,尤其是社会的传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日本警察制度有较为客观、全面、公正的把握,才能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为中国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有效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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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陈志军 译《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11: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4:保加利亚刑法典》制定于1968年4月2日,开始施行于1968年5月1日,迄今经历了61次修订。《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11: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4:保加利亚刑法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包括以下十一章:刑法典的宗旨与适用范围;犯器;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刑罚;量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已判刑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免除;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复权;强制治疗措施。分则包括以下十五章:危害共和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经济罪;妨害金融、税收与保险制度罪;妨害国家机关、公共组织和公务人员活动罪;义书犯罪;计算机犯罪;破坏公共秩序和治安罪;公共危险罪;危害国防能力、闽家秘密和外国情报罪;军事犯罪;破坏和平与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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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刑法典王秀梅《罗马尼亚刑法典》是一部动态的刑法典,其发展过程既体现了原社会主义制度完整的法治原则和理念,也体现了其政体从社会主义制度向共和制转变后的立法内容,但不容否认,某些具体法条中仍留有原制度上的痕迹;既体现了国家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族精神,也体现了确保与某些国际公约和欧盟规定与实践相协助的合作精神,即便是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制度时期,《罗马尼亚刑法典》的整体风格始终保持着典型的大陆法系刑法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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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陈卫佐本书是陈卫佐博士近10年来研习德国民法典的心得的总结。作者曾经留学德国6年,倾5年心血译注德国民法典,对德国民法的立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有一定的了解。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资料最新。目前翻译成测评的关于德国民法总则的著作有些是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改革以前的,与德国现行法的状况相去甚远。本书所引用的全部条文反映的是2007年2月1日的立法状况(作者译注的《德国民法典》第2版反映的是2005年3月1日的立法状况)。二、语言出色。本书语言精练、文笔平实、思想明晰、逻辑性强,可以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花费最少的精力了解德国民法典总则的条文、原理、原则及方法、窥其堂奥,得其要领。三、方法独特。在方法论上,本书既有别于国内现有的民法教材,也有别于德国民法著述的汉译:既有从特别到一般的归纳概括,又有从一般到特别的演绎分析;既重视条文和原理的注释适用,又重视民法实例的操练演习。读者如能“来回穿梭于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王泽鉴教授语),必能取得最佳学习效果。四、案例众多。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编选、设计了120余个与德国民法典总则有关的案例。它们贯穿于全书的始终,使书中论述大为增色。透过这些案例及作者所做的解答,读者可以对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使法律思维得到有益训练。如能做到先不看书中的解答,而试着自己寻找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民法典规范,则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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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律师公会研究李严成李严成有关近代中国律师公会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将出版,希望我写个序言。因为律师在近代中国属于一种特殊的自由职业者,所以这篇序言也先从近代自由职业者说起。所谓自由职业者,从表面上看在中国似乎是一个产生于现代的流行词汇,不像来自于近代历史语境中的历史名词。其实,“自由职业者”和“自由职业团体”的称呼,在近代民国时期的报刊和官方文件中均已频繁出现,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词汇。在民国时期,自由职业者主要是指需要通过专门的考试,取得资格后得以从事专门职业的人,范围包括律师、医师、会计师、工程师、审计师、教师、记者等。由于这些人共有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某种专业技术或技能,所以也有学者称之为近代中国的专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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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与欧盟的法律体制何志鹏欧洲联盟的发展给世界理论与实践界带来了很多话题,我这里仅仅把一个方面作简单地分析,这是我所感兴趣的权利理论的一部分:发展权。我试图说明的是:发展权可以作为人权的一个部分,要证明它是人权的一个部分,必须说明,人权的条件是变化的。因为人权本身就是一个人造的概念,它的内涵有可能扩充。这一点和自然科学不同。当你确立了硅的概念和标准之后,什么是硅、什么不是,这一点是很明确的;但是社会科学的很多概念,自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那些站在传统人权的概念基础上质疑发展权的人,实际上就仅仅是在静态的看待问题,而没有看到权利概念的发展。我认为,发展权从主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个人的发展权、地区的发展权和国家的发展权。前两项需要在国家或者类似国家的组织体系内完成,后一项需要通过国际发的框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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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董学立 著本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即“动产担保交易法”为内容。本书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提出问题,这是本书第一章的主要任务。从根本上讲,尽管大陆法系概念法学决定,在质权和留置权之外发展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可以弥补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运转所造成的严重障碍,但其制度设计本身所引致的物权法制度内部的不和谐,也是十分明显的。如何剔除概念形式的羁绊,构建现代化商业社会所需要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面临的法律难题。我国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虽有其时代进步意义,但已为过眼烟云,实不足为效仿。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权益立法,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另一崭新思路。有关世界性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推出的《动担保交易法(示范法)》,也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改革担保物权立法应大胆吸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我国物权立法,尤其是动产担保物权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问题展开研讨:一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形式与实质的问题;二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之“动产”的范围问题;三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设定的立法模式问题;四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问题;五是关于动产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问题;六是关于担保权益的实现问题。的实施提供了范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民事立法,适逢《物权法》起草并颁布的关键时机,可否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拿来为我所用,并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为契机,实现物权立法的和谐与统一,实为不可坐视之问题。若能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消化并吸收到《物权法》的制定中来,所谓要“制定一部2l世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的宏伟目标,将更进一步。研究问题,这是本书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务。所谓研究问题,就是对具有世界示范意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进行研究和介绍,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一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颁布后,受到北美以及欧洲大陆的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堪称绝妙!我国已故法学家、教育家沈达明先生曾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天书”。一般而言,尽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后的有关各动产担保交易的立法或示范法的内容虽与其略有不同,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一致的是,其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详尽规定:动产担保法的调整范围(scope)、动产担保权益的设定(attachment)、动产担保权益的完善(perfection)、担保权益的优先次序(prioriTy)以及动产担保权益的实现(enforcement)。由于这五个方面在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和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在逻辑关系,本部分之研究就紧紧围绕着这五个概念来进行,并将其分别设计为一章。解决问题,这是本书在结语部分的目标。所谓解决问题,就是引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另类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实现了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一元化的立法设计——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其意在创设动产担保权益,就应当适用相当的法律。笔者认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应大胆吸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我国物权立法,尤其是动产担保物权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问题展开研讨:一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形式与实质的问题;二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之“动产”的范围问题;三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设定的立法模式问题;四是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问题;五是关于动产担保权益的优先顺位问题;六是关于担保权益的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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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要论徐国栋 著本书是作者的罗马法系列“要论”的第一种,后续的著作是《罗马公法要论》和《罗马国际法要论》。本书是中国新一代罗马法学者的独立宣言。独立者一,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独立者二,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且只研究罗马私法中作者认为重要且感兴趣的专题,因而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本书主要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也可作为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教学用书,同时,对私法实务工作者、法学学习者也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