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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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论陆润康著本书对美国司法权予以极大的关注,因为在法治国家中,起重要支柱作用的是一整套相对中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发展,和它的司法制度所起积极作用有密切关系。陆先生认为;“对于研究一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法院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如休,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本书用较多篇幅全面介绍了法院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功能,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复杂关系,并介绍了最高法院的转变,其研究结论是:“近20年中它(法院)态度的转变,由重视财产权的保障,转而强调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由对自由放任主义的维护,转而维护联邦权力的强大,并充分担负联邦制度仲裁者的责任”。“最高法院态度的转变,可以说是法理学上的转变,也可以说是进代精神的转变。”陆先生的观察和分析结论是深邃的,也是令人折服的。《美国联邦宪法论》一书的作者最可贵的精神在于他锲而不舍、孜孜不倦,以研究学问为人生第一旨趣。陆润康先生从青年时代起就对美国宪法怀有浓厚兴趣,以后从事政务、经济等工作并于工作之余,坚持进行跟踪式、滚动式的持续研究。全书经过了前后多次修订,内容不断更新,可谓情有独钟,精诚所至。 -
正义的诉求王达人,曾粤兴著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科技革命使得信息不断爆炸,使人们的大脑已经远远不能接收地球各个角落源源不断地传来的信息,即使借助于电脑,在了解更多信息的同时,我们也只能保存有限的一点资料。因此,人们变得容易遗忘。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先后发生在美国加州洛杉矶的辛普森案和发生在中国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曾经强烈刺激过人们的大脑。但现在肯定大多数人会问:“辛普森是谁?杜培武又是谁?”然而,我们又是处于一个变迁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使人类的联系从来没有这样紧密过。这种紧密的联系,必然要求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甚至语言、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交流和融合。因此,改革或者说变迁本国各种体制中不适应全球化的东西,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从马克思到毛泽东,从邓小平到江泽民,都一脉相承地主张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和文化,发展本国的经济和文化;吸收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促进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现代法制,作为一套外来的制度,正是清末的沈家本和后来的沈家本们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结果。而现代法治,也正是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人类先贤的理想设计和奋斗结果,是人类共同的文明结晶。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也一定有相互借鉴的东西存在。无论是在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中,还是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普通法中,都有我们应当“拿来”的东西。事实上,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和趋同,已是大势所趋;“拿来为我所用”的东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已经比比皆是。公诉制、控辩制、听证制、两审终审制;宪法、民法、公司法、企业法、担保法、证券法、银行法、铁路法、交通法、国际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哪一样是中国本土的?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官员很不愿意听到有人夸奖外国的法治。在人类的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应该忘记的,甚至是应该深思的。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件就是其一。也许是天缘巧合,发生在大洋两端的这两个案件,竟然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个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两个人,并且都是情人;案件都被警方认定为情杀案;案件的审理实行的都是抗辩制;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委托的都是名律师;案件的审结生效都经过了一年多时间;案件的证据都有值得“合理怀疑”之处。不同的是: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橄榄球明星,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一般公民,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家中死于刀下,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车上死于枪下: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文明对待,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屈打成招;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重视,另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被置之不理。这就决定了两个被告人命运的巨大不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仅被宣告有罪,而且被判处死刑,差点与阎王相会。当然,不同之处还有:一个案件的真凶也许永远不会落网了,而另一个案件,真凶不仅已经落网,而且已被代表正义的行刑官送进另一个世界。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审判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呢?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正是这样的深思,促使我们写下了自己的思考。在本书中,我们尽可能客观地对两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目的在于使读者在事实基础上自己去思去想,以便推敲我们的观点有没有不当之处。由于中美两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深藏在这些制度后面的价值观念、诉讼理念均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对这些属于法律文化方面的内容作了必要的介绍。我们认为,比较不同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和结果,实际上是在进行法律文化的比较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如果把认识仅仅停留在事实的比较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事实比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事实比较的目的在于上升到一定高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至少应当为解决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在本书中,我们就是这样去做的。当然,我们深知,我们不是专攻刑事诉讼理论的专家,没有能力作出更深层次的思考,更没有能力为中国未来的诉讼制度设计方案,而且,更主要的是,本书不是写给专家看的,而是写给大众看的。我们力求写的轻松一些,让读者看起来也轻松一些。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属于我们自己的时间也有限,我们只能在别人搓麻将、打扑克的那些时间里直接在电脑上写作,因此,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希望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以后修改——如果有可能的话。作者于首都北京2003年3月< -
日本乐器法〔日〕三木 稔著很多日本乐器都是在7、8 世纪中作为雅乐乐器从中国来的。而且和中国不同,这些乐器到现在为止大都保持原装。但是日本是欧亚大陆东端的岛国,很长时间处于闭锁状态,因为和其他国家完全不同的音乐观很发达,所以各个乐器也就有和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独特的奏法。这一点很可能会给祖型相同的中国作曲家们各种启发。 -
国际反洗钱行动与中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实践初本德,杨德骅,师永彦编著此书虽然篇幅不长,但思路清晰,脉络分明,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在关注国际反洗钱动态和注意及时借鉴国际反洗钱经验的同时,认真总结了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具体实践的宝贵经验,并对我国未来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的政策建议。我认为,本书对金融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在此,我向我国反洗钱的同行们,尤其是金融外汇领域反洗钱的同志们推荐此书,希望此书能对推动和促进我国金融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反洗钱对于我们来讲,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具有披荆斩棘的勇气,以更扎实务实的工作态度努力开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新局面。本书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国际反洗钱的现有法律标准体系和组织框架体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和反洗钱实践活动,并提出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此书的出版发行能对推动和促进我国金融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
国外救灾救助法规汇编靳尔刚,王振耀主编本书精选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救灾救助法规,为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了解国外减灾运行机制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它的出版和发行,对推动我国的灾害立法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大法官的智慧邓冰,苏益群编译本书精选了数十例美国近年来颇有争议、影响深远的重要案例、内容涉及财产问题、安乐死问题、宗教和言论自由问题、同性恋问题、隐私权问题等。全书的案例丰富详尽,以第一手资料真实地呈现了美国各级法院的判案过程以及主审法官的判案技巧及智慧。多数案例在其判决过程中都经过了反复争论,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最后裁决,其审判与庭辩过程跌宕起伏,情节曲折生动。本书的两位译者邓冰、苏益群从美国留学归来,对这本书的翻译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使译文既忠实于原文,又蕴含中文的语言魅力,避免了在同类翻译中有可能出现的艰深晦涩,读来自然顺畅,不失为一部了解美国法律与法官智慧的精品之作。 -
老挝经济法研究陈志波,米良著《老挝经济法研究》从老挝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法律、税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担保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 -
新社会契约论(美)Ian R.麦克尼尔(Ian R.Macneil)原著;雷喜宁,潘勤翻译内容简介:导言高地苏格兰人喜欢追根溯源。因此,当我于1979年秋天应邀到西北大学主持罗森塔尔讲座(RosoenthalLectures)时,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搞清楚这个讲座的前任主持人是谁。这既令人兴奋,又使人惶恐。兴奋的是人们会认为我有能力加入到主讲人的行列,惶恐的是人们的这一想法是大错特错了。但是,我仍然感到特别荣幸,因为1977年的讲座主讲人是我心目中的英雄。对于今天活着的人来说,我们的共和国最对不起的人要算A?考克斯了。在今天看来,对华盛顿上流社会中的道德败坏之辈所发生的事,就像古希腊悲剧的结局一样有其必然性。[1]但是,在考克斯先生冒着被以合众国总统为首的权势显赫、狂妄自大、心肠狠毒的一伙人毁灭的危险,毅然进行最后的孤军奋战的那个时候,还看不到这样的必然性。在一个注重功利的时代,他像一个满怀勇气、睿智、责任感和坚定的原则性的巨人一般鹤立鸡群。我感到幸运的是,我只是作为一个珐律研究人员步其后尘,不再会面临他当时在华盛顿时所遭遇的严酷的处境。然而,在我写作这本书的全过程中,我始终感到,仅仅从学问上追随于他,已是一项需要付出很大努力的任务。本书的书名是一个隐喻,对此不必太较真,就如同对格兰特.吉尔摩的《契约的死亡》一样.“社会契约”这一术语已有约定俗成的用法,一些同事劝我不要用它做书名,以免引起误解。经过认真考虑,我还是保留了这个题目。我希望书中的次目会避免各种歧义。随着相互联系的契约关系发展到以及通过民族国家发展到世界资本主义经济,那种认为总体上看,现代契约关系类似于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点,就更有道理了。我相信,本书第三章关于杜尔克姆的讨论及其他部分的论述会说明这一点。但是,我之所以坚持使用这个书名,还在于我回忆起了英国人最近对“社会契约”一语的运用。卡拉汉政府用它来描述同工会之间关于生产力和工资限制的协议。(公众认为工会违反了那个“社会契约”显然是撒切尔夫人在1979年获胜的一个主要因素。)我认为,使用这个陈旧的术语反映出了一个老练的政治家的感觉,那就是现代契约关系从总体上说是卢梭的概念的活生生的翻版,并且这种看法已被公众广泛接受,虽然他们有些人从没有听说过卢梭,或从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术语。只有这一次我和卡拉汉先生可说是不谋而合。1979年,牛津工会就权力的转移问题进行辩论。在评论theLordPnvySeal(普拉维?希尔勋爵)时,认为他既不是lord(意思是君主),又不是privy(意思是茅坑),也不是seal(意思是印章)。[2]同样,也可以说,新社会契约(theNewSociMContract)既不新(new),又不是社会的(social),也不是契约(contract)。新社会契约一点也不新――实际上它是最古老的契约。不过,它的古老的面目被其衍生物(mutatedconsins),即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契约及Pothier,Langdell,Pollock,Holmes,Williston的古典契约法一时的光辉所遮盖了。新社会契约也非霍布斯、洛克或卢梭意义上的社会性;它不是――除非就其神秘的含义而言――那种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3]最后,新社会契约也不是这样一些法律学者心目中的契约,他们声称契约已经死亡,将被它的兄长和继承人“侵权行为”埋葬。[4]但是,使用这个书名绝不是玩什么花招。新社会契约在某些方面的确是新的。这种契约概念既不是实证主义经济学或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又不是亨利?梅因身份概念的复原,也不是格兰特?吉尔摩的侵权行为概念的俘虏。[5]同样,新社会契约从两个重要的意义上讲也是社会性的。它包含了其内部的社会关系,它在西方国家和发达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社会的基本社会经济工具。最后,新社会契约也是一种契约,如果从契约这个词的初始根源来对它加以界定的话。《新社会契约论》分为三章。第一章“契约的性质”阐述契约的根源,它的安排未来交换的功能,以及契约的两种极端的类型的模式:个别性交易和契约关系。这一章是对我已发表的作品[6]的缩简和修订,是下面两章的基础。第二章“中间性约规范”讨论契约的规范性质,我将讨论实证主义意义上的规范性这个矛盾。第三章“关系性契约法”运用前两章展开的观点处理一些现代问题。图书目录:总序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鸣谢导言第一章契约的性质契约的初始根源安排交换于未来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原始与现代第二章中间性契约规范普通契约规范个别性规范:强化个别性和现时化关系性规范第三章关系性契约法契约关系中的个别性和现时化一个没有委托人的世界相互性与权力契约团结不相称损害目的、计划、权力和至善主义注释索引参考文献 -
英吉利法研究(日)宫本英雄著;骆通译总序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机匕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夕、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 -
法律与社会规范(美)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 Posner)著;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是关于法律与——我姑且称之为——“合作的非法律机制”(nonlegal mechanisms of cooperation)的关系的研究。激发这一研究的原因是法律理论以及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它是我写作的基础——中的一个空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部分假定个人致力于满足自己的偏好,其行为受制于预算约束,但却不受他人态度的影响。偏好或许利己,或许利他,或许二者兼有,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个人为其利益而相互争夺,人们会偷窃,或者粗心驾车,或者谋杀,或者说谎,除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反对盗窃、过失、谋杀和欺诈行为的威慑。上述关于世界的描述一部分是真实的,但大部分是虚假的。即使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没有效力,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里也会抑制自己,不会有反社会的行为。他们遵守社会规范。留给法律经济学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