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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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荷)格拉佩豪斯 等著,蔡人俊 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下属的Kluwer Law InL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的(荷兰商法丛书)十的一本,从内容上看,《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包括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两大部分,二者相对独立成编,又有一定关联。荷兰雇佣法有其鲜明的特色,一是强调对雇员权利的保障,二是灵活就业制度和弹陸工作制的广泛推广。企业委员会制度是劳动者参与企业民王管理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畅通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渠道从而减少劳资双方冲突、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以及在依法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廖北海 著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滥觞于德国刑法理论,是德国刑法学中区分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主导理论。《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依托德语第一手文献,梳理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刑法教义学和判例中的发展历程,并以罗克辛的支配理论为框架,阐述了犯罪事实支配之概念、类型、内容确定和结构等本体论问题,分析了本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其他区分学说及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间的关系问题,进而将本理论适用于解决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和组织犯中的诸多根基问题和争议问题,不仅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的空白,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由廖北海所著。 -
日本刑事诉讼模式变迁研究汪振林 著《日本刑事诉讼模式变迁研究》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变迁。大而言之,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有三次:第一次是古代从其固有的诉讼模式向中华法系的律令诉讼模式的变迁;第二次是近代由律令诉讼模式向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变迁;第三次是现代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变迁。日本刑事诉讼发展史可谓跌宕起伏,变动不居。那么,日本刑事诉讼模式每次变迁的动因是什么?变迁的过程怎样?变迁的结果如何?变迁的规律是什么?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是比较法的重要课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一直处于东方儒家文化圈核心、在历史上曾经对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有过重大影响、又是一个法制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来说,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
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张小兵 著《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认为集中性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提出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美国联邦政府绝不像人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是分权、分散的,而是具有明显的集权性质,但是具体到美国警察制度时,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美国警察制度是分散的。显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具有国家暴力机器性质的警察制度不可能采用分权和分散模式,而只可能实行集中和集权模式。《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主要探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即联邦警察制度怎样实现其集中性,并就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形成的直接原因作了分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揭示,引起国内学者对美国警察制度研究的关注,在借鉴美国警察制度的有益做法时不要只看到其形式上的分散特征,而更应该看到其集中性的本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集中性特征非常鲜明,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美国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都具有集中性质。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来看,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的规制与主导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反映。如果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力量不被中央政府控制,则根本谈不上中央对全国的控制。从形式上看,美国联邦、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联邦政府对州警察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管理监督权力,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征。但事实上,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包括州和地方警察行使着实际的管控权力。首先,联邦宪法的效力最高条款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必须遵守,按照联邦宪法制定的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全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同一性特征。而且,联邦宪法,尤其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都是程序性的,对警察执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对全国警察进行程序性约束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成为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规范化要求,全国的每一位警察都得不折不扣地执行,甚至在执法的特定阶段还需要说同样的话、做同样的动作。即使在很多单一制国家,也无法对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细节作出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除了宪法约束和判例规范外,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虽没有人事任命权和行政指挥权,但联邦政府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通过资金援助、政策保障、法律支持的方式主导着州和地方的警务,使州和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和社区警务战略实质上都是联邦政府主导下的产物,这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同样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组织机构的形式上讲,联邦警察与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联邦警察的确对州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但是,联邦警察依靠强大的联邦政府,在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州和地方警察常常不得不依赖于联邦警察,甚至要按联邦警察的要求去做。为了解决全国性的问题,联邦警察经常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组织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警务政策。而且,在联邦、州、县、市各层级政府中,联邦政府的权力最为集中,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很弱,权力的范围也很狭窄,这就使联邦政府有机会直接干预州和地方的警务。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的相比优势确保了州和地方警察能够沿着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的方向运行。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角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也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联邦警察对全国地域的直接控制和保护上。联邦警察实质上是美国的中央警察,美国中央警察是否对全国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正是联邦警察制度是否具有集中性的反映。在美国,每个联邦警察都是执法实体,而且大部分联邦警察的机构都设置在基层一线,有些联邦执法机构的职责与州和地方警察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联邦警察对全国实行的是直接控制,警察力量在地域上覆盖了全国,可以不经过州和地方政府而直接行使权力,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保证了执法效率和质量。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联邦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因为警察的权力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人们一般认为联邦警察受到宪法规范的地方很多,没有自由行使权力的余地。实际上,联邦警察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也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有很强的法律保障。联邦警察的刑事没收、秘密调查和临场处置权都很大,往往是其他国家的警察无法比拟的。特别是联邦警察同时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每个执法人员都可以配备武器,行使逮捕权,同时联邦警察的行政权力也使其存在不受联邦宪法程序性规定限制的领域,从而使联邦警察的权力更加强大。另外,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警察几乎都是联邦警察,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权力都很大,都是本领域的权威部门。这些都保证了联邦政府的警察权力深入全国每一个角落,牵涉每一个人。从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联邦警察制度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从形式上讲,联邦政府每个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是分散的,但实质上,联邦警察机构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第一,联邦执法机构虽然分属于各个行政部门,但是日常业务并不受这些行政部门的管理,有很强的独立性,联邦执法机构直接在基层设置机构,也并没有受到所属部门的制约。第二,联邦政府几乎在所属的每个行政部门都设立了具有警察权力的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使所有行政机构和人员受到统一的警察权力的监督。第三,司法部在整合联邦执法机构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部本身集中了众多的重要联邦执法部门,而且经常支持并规范警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司法部的检察职能更使每一个联邦执法部门都必须经过司法部检察官的统一把关才能提起诉讼,这实际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权力都更为集中。第四,“911”事件以后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把众多分散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警察机构集中起来,形成了又一个警察超级大部,这说明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程度越来越高,就连形式上的分散特征都在弱化。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要求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根本原因,而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三个较为直接的原因是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应对犯罪与危机的需要及联邦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这说明促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原因的确不同于一般集权性国家的行政命令、人事任命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反倒不易感觉到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本质特征了。 -
外国法制史何勤华 主编《外国法制史(第5版)》是目前国内各大法学院该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此次第五版的修订进一步适应读者和教学规律的需要。内容上,本次修订进行重大完善并参考吸收了近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保留了以往诸种统编教材的优点,力图克服原有教材内容庞杂的不足,集各撰稿人十余年之教学经验,设计全新体例——古代法与中世纪法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法按照国家从汉穆拉比法典一直讲到欧盟法,线索一目了然,叙述清晰有序。形式上,《外国法制史(第5版)》大胆创新,增配大量插图,既开阔学生视野,又加强教学效果,增强了《外国法制史(第5版)》的阅读乐趣。 -
美国法律史(美)施瓦茨 著,王军 等译《美国法律史》(作者伯纳德·施瓦茨)主要讲述美国自立国以来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不是讲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公司法方面,它并没有讲美国的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只讲到美国公司是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又如在侵权行为法方面,它讲的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怎样从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走向无过失责任,又如何与社会保险联系起来。 -
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周珺 著住房租赁法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住房租赁法,也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周珺所著的《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从出租人优位到承租人优位》以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为研究对象,着力于介绍其来龙去脉,探究其前因后果,评析其利弊得失。写作《美国住房租赁法的转型:从出租人优位到承租人优位》的动机,是希望通过对美国住房租赁法转型的介绍和分析,为我国住房租赁法的确立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叶晓欣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侧重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对被害人的权利却有所忽视。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心理上遭受了极大的创伤。 -
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 译本书是笔者近期所致力的前南斯拉夫六国刑法典翻译系列的第三部。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的译者序和先前笔者所翻译的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及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的译者序无论是在篇章结构还是在创作风格上都迥然相异。在法学研究中,法典翻译完毕之后写上一个法典评述作为译者序,并寻找时日将其作为一篇译介式论文进行发表业已是法典翻译通常之习惯,流风所及,似乎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就笔者而言,也深受其影响。故此,在翻译本书之初也曾经试想沿用先前之模式,写出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评述之类的长文,将其作为本书的译者序。但一方面塞尔维亚刑法典中诸如隐私犯罪、媒体替代责任、风化犯罪、杀人罪、危害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犯罪、国际人道法规范等别有韵味的特色实在太多,如果不加选择予以全部评述无疑会喧宾夺主,将本部刑法典掩盖在评述的阴影之下。 -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美)弗兰克·克罗斯 著,曹斐 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对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进行了最为综合复杂的实证分析,具有开创意义。相比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会在更广泛的法律领域作出数量更大的判决,因而对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没有直入依法断案的研究模式,而是探寻了意识形态化裁判的身影,也对参与审判的法官的其他因素作了分析,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财产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还进一步考量了裁判结果受诸如美国最高法院、国会等其他机构的偏妤或诉讼当事人影响的程度。即便上述因素在某些案件裁判中多少显示出一定影响,弗兰克·克罗斯认为,它们的影响程度相当有限,而更为重要的是案件所应用到的法律的状态。在对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则的研究中,法律因素的影响凸显出来,并在与前任最高法院意见的关联中亦有所体现。最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有力地揭示了巡同法院裁判中存在的同僚效应,即巡回法院法官确实会受到法官小组中其他成员的观点和意见的影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之上,对案件裁判的先例效应也进行了尝试性探究。在研究中,克罗斯主要考虑,何种因素使得裁判结果有力而被广为援引,何种因素又使其效力微弱且易被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