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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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精要黄祥青本书坚持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并重,结合调研数据, 深入探究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全面梳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寻求合适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凝聚了上海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智慧。 \n 全书首先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继而以上海、重庆、沈阳、遵义四地15家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基础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最后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确定、立案与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审判实践中的各种实务问题。 \n 希望本书中所展示的上海法院刑事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思考和新观点,能为同行办案提供有益的借鉴,能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贡献一份力量。 \n -
德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王葆莳,赵冠男 著,蒋新苗,肖北庚 编《德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首先分析了德国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官司法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而介绍了德国法官司法责任的制度框架,包括法官责任追究的法律适用、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职务监督、对违反职责之法官的弹劾、违反审判职责的惩戒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德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和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刑事责任。在惩戒制度部分,介绍了适用于法官的惩戒机关、惩戒措施、惩戒事由、惩戒程序和惩戒救济措施。在刑事司法责任部分,重点研究了和司法责任相关的接受利益、索贿、枉法等十一个罪名。 -
罪犯教育艺术何徕 著《罪犯教育艺术/监狱管理新视野文丛》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以一定篇幅介绍“教育艺术”,通过对教育艺术的产生及发展、教育艺术的现状、教育艺术情景等问题的介绍和论述,使读者对教育艺术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主要论述“罪犯教育艺术”,内容涵盖罪犯教育艺术的产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至第十章是本书的主干内容,即罪犯教育语言艺术、罪犯行为教育艺术、罪犯情景教育艺术、罪犯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正艺术、罪犯教育艺术现代化及教育艺术评价等。罪犯教育语言艺术主要论述监狱人民警察口头语言使用的特点、形式、差别及要求等等,以此说明如何“说好话”在罪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罪犯行为教育艺术主要论述监狱民警通过自身系列良好行为的展示,对罪犯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罪犯情景教育艺术主要通过对监狱建筑构造、监狱环境设计、监狱文化建设、监狱法治构建等相关问题的论述,以进一步说明情景艺术在罪犯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第十一章为罪犯教育艺术评价,主要论述罪犯教育艺术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价值问题,以及如何开展评价、评价的目的和意义、评价的内容和评价结果的运用。本书的附录部分还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和常见定律、效应等,以供参考。 -
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岛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是南海沿海国之一,与菲律宾海岸相向;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单方面将中菲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划界的争议包装为若干单独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明确拒绝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仲裁庭不顾对中菲有关争议明显没有管辖权的事实,不顾中国强烈反对,执意推进仲裁,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并于2016年7月12日就实体问题以及剩余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中国自始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始终反对推进仲裁程序。在仲裁庭作出两份裁决后,中国政府均当即郑重声明,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中国国际法学会作为全国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始终关注这一涉及诸多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仲裁案,对仲裁庭所作裁决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认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所有诉求均无管辖权,其越权作出的两份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法律效力。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团队历时一年多时间撰写出对仲裁裁决的研究成果,先后有60多位在法律、国际关系、历史、地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此项工作。中国国际法学会还邀请20多位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的专家学者,就相关具体问题予以指导和评审。本书是集体创作的成果,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仲裁裁决的立场。本书分为引言、正文七章和结论、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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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 英国法的塑造者(英)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 著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 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Scott 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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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 法律帝国的铸就(美)劳伦.本顿19世纪晚期,国际法作为一个新事物突然闯入了历史舞台。那么它究竟从何而来呢?《天下·法律帝国的铸就:大英帝国法律史(1800-1850)》试图从大英帝国在19世纪上半叶重塑帝国宪法并通过其构建世界秩序的努力中探寻国际法的起源。 《天下·法律帝国的铸就:大英帝国法律史(1800-1850)》从殖民地法律纷争和官僚体系变动而非法学专著和判例法中发掘了一段遗落的关于大英全球法律帝国的历史。通过追寻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性政治,本书指出重塑帝国宪法的努力触及了包括奴隶制和革命在内的当时的所有争议问题。法律改革的重心自始至终都是增进秩序,而非改善人权或宣扬自由主义。本书的出版为我们呈现了世界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时期,当时,维系全球秩序的是帝国法,而非国际法。这段影响深远的历史将改变我们今天对于大英帝国遗产及国际法之含义的理解。 -
中国医疗诉讼与医疗警戒蓝皮书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