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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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犯罪学何平《定量犯罪学:从描述到控制的探索/公安院校知名教授学术文库》是一部探讨犯罪定量分析理论与方法的学术著作,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与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出了犯罪因素空间理论,给出了具体的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定量犯罪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创新。也就是说,将犯罪研究建立在因素空间基础上,从犯罪因素发现到犯罪因素分析,通过犯罪背景空间得到犯罪大数据挖掘的基本路径,为犯罪研究的人工智能奠定了有价值的理论体系和可操作的方法。因此,从学术上来看,《定量犯罪学:从描述到控制的探索/公安院校知名教授学术文库》具有深远的理论研究价值与现实应用意义。《定量犯罪学:从描述到控制的探索/公安院校知名教授学术文库》适用于犯罪学研究者与学习者,特别适用于热衷定量犯罪学的读者研究与使用,也适用于应用数学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学习与参考,对于从事公安信息系统研究与实践的警务人员也是一部较有价值的指导书。 -
古代监察史刘社建本书重点描述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进程。一般情况是每章先介绍某一朝代的政治概况,然后是中央监察概况与地方监察概况,再是监察官员选拔与任免情况。考虑到一些缺乏历史背景的读者的需求,适当加入每个朝代基本情况的介绍。这部专著希望对纪检从业人员了解古代监察制度及了解人物事迹有所帮助。本书也适合对历史感兴趣的普通读者阅读,对于监察制度的研究者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实务指南安慰全书收录了1994年至2019年4月发布的有效政策,部分还引用了1994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跨度25年。本书收录的政策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单位原文和部分解读,并对目前已失效的条款进行标识和注解,标明执行期限。 -
英美警察科学王大伟 著,樊京玉,闫继忠 编《英美警察科学/公安院校知名教授学术文库》系王大伟在2006年出版的《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一书的基础上增益、编纂而成的。内容共3编18章。分三个编目(警察科学原理、四次警务革命与改革热点、新警务改革与展望)阐释世界警察科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文末还附有在晋监班上的讲义,搜罗内容可谓丰富至极。 -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国国际法学会暂缺简介... -
中国法庭判决书语篇实据性研究吴晶晶暂缺简介...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精要黄祥青本书坚持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并重,结合调研数据, 深入探究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全面梳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寻求合适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凝聚了上海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智慧。 \n 全书首先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继而以上海、重庆、沈阳、遵义四地15家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基础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最后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确定、立案与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审判实践中的各种实务问题。 \n 希望本书中所展示的上海法院刑事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思考和新观点,能为同行办案提供有益的借鉴,能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贡献一份力量。 \n -
加拿大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黄文旭 著,蒋新苗,肖北庚 编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加拿大司法体制与司法责任概述、加拿大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拿大司法责任的主体、加拿大司法责任的内容和加拿大司法责任的追究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加拿大司法责任制度,并结合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为建立更加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责任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域外比较法资料。 -
德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王葆莳,赵冠男 著,蒋新苗,肖北庚 编《德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首先分析了德国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官司法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而介绍了德国法官司法责任的制度框架,包括法官责任追究的法律适用、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职务监督、对违反职责之法官的弹劾、违反审判职责的惩戒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德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和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刑事责任。在惩戒制度部分,介绍了适用于法官的惩戒机关、惩戒措施、惩戒事由、惩戒程序和惩戒救济措施。在刑事司法责任部分,重点研究了和司法责任相关的接受利益、索贿、枉法等十一个罪名。 -
天下 英国法的塑造者(英)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 著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 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 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 Yorke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Scott 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 Scott 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年):*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