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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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史程汉大,李培锋 著司法制度是英国法律制度的精华所在,在它身上凝聚着英国世代人民的法制经验与智慧。本书采用交叉研究方法,分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刑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八章,全面系统阐述了英国司法制度的来龙去脉,同时,对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价值内涵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学剖析,力求既述又作、史论交融。在必要的地方,分别与美国、大陆法系等国家的相应制度加以比较,以期彰显英国司法制度的个性特点和独特经验。本书适合于法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于对法学有兴趣,特别是关注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和比较法学的一般读者。 -
欧盟立法基本条约与关于机构的协定(英)尼格尔·G.福斯特 编,何志鹏,孙璐 译本书汇集了欧洲联盟最主要的基本条约和有关联盟机构的法律文件。文献的编选者基于其对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和乐观预见,选择了《制定欧洲宪法条约》作为第一文件,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同时编入了最新的《欧洲联肋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文件。这一中译本借鉴了以往汉语学界已经翻译的多种版本,力争吸收良好经验,弥补了在《尼斯条约》生效后欧洲联盟基本文献没有合并后的中译本的缺憾。本书适合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学者,特别是进行欧洲政治、欧洲法律、欧洲经济研究的人员以及学习者使用,同时对于从事有关欧洲事务活动的人员也有参考价值。 -
法院案件管辖与案件分配(荷)兰布克,等 编本书是“司法管理与服务”研究小组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该研究小组为设在布鲁塞尔的欧洲公共管理学会的分支,其成立于2000年,真正是个“千禧婴儿”;它将来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魁北克、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英国、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世界银行的政策制定者、法官、研究人员、顾问等联合在一起,力图将“司法行政”作为公共管理的一个特别分支推向新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本书所涉研究项目是对“司法行政”领域的已有知识进行重构的大好机会。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这一初步的研究能促进对司法组织和法院的案件管理进一步的、深入的研究。这一研究项目是应荷兰司法部研究与文献中心的要求而进行的。 -
欧盟法律体系(西)德尼·西蒙本书是法国欧盟法领域的权威之作,它以研讨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结构为突出特征,一方面对于欧盟实体法进行了详略得当的陈述,另一方面对欧盟法律体系独特而复杂的内部逻辑进行了阐释,并对欧共体法律一体化进程中的推动力进行了思考。 全書結構新穎, 在序章之後,分為三篇,第一篇為共同體的憲政體系,第二篇為共同體的規範體系,第三篇為共同體的訴訟機制。全书结构新颖,在序章之后,分为三篇,第一篇为共同体的宪政体系,第二篇为共同体的规范体系,第三篇为共同体的诉讼机制。 本書為第三版,既了2003年生效的《尼斯條約》的內容,又根據歐共體法院和歐共體初審法院的新的判例對內容進行了更新。本书为第三版,既了2003年生效的《尼斯条约》的内容,又根据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初审法院的新的判例对内容进行了更新。 著者還精選的參考書目索引。著者还精选的参考书目索引。 本書深入淺出,文筆流暢。本书深入浅出,文笔流畅。 -
欧盟立法(英)尼格尔·G.福斯特《欧盟立法(2005-2006)(第16版)(下卷)》汇集了欧洲联盟在货物自由流动、人员自由流动、社会保障、社会政策(包括平等报酬与平等待遇、工人保护两部分)、竞争、消费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与信息经济领域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编入了联合王国在欧盟方面的国内立法,以及涉及欧盟—中国关系的法律文件。文献的编选者基于其对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选择了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既包括理事会、委员会的指令,也包括通告,还包括一些社会伙伴的文件。这一中译本借鉴了以往汉语学界已经翻译的法律文件,力争吸收良好经验,同时力争比较全面和迅速的体现欧盟立法的新发展。《欧盟立法(2005-2006)(第16版)(下卷)》适合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学者,特别是进行欧洲政治、欧洲法律、欧洲经济研究的人员以及学习者使用,同时对于从事有关欧洲事物活动的人员也有参考价值。 -
诉讼的话语(美)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劳工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她发现,在法院里使用的话语有三种:第一种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法律话语;第二种是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道德话语;第三种是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治疗性话语。她还发现法律权利意识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通过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在与熟人的纠纷中的力量,但当问题进入法院以后他们就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 -
美国辩诉交易研究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综合运用历史的、实证的、比较的以及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辩诉交易的开端到确立到成熟状态,从各种各样的、成文的程序法规则到反复的、矛盾的法院判例,从辩诉交易制度本体到相关的制度,从辩诉交易程序到原理,多视角描述与论证这一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希望能透视这一制度,更希望透过研究的镜头,探视到辩诉交易制度的原理,理解其得到认可和接受的社会心理,追寻容纳辩诉交易法律制度的包容性。《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对美国辩诉交易的考察细致入微,对合法的辩诉交易以及实践中存在着的游离于法律连缘的做法都予以关注。事实上,除却对诉讼经济的重视之外,合法的交易程序对于公正的关怀也毫不示弱。规范化的交易程序为辩拆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基本框架;对辩诉交易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标准也得以确立;通过交易者的自我约束和外在的司法审查,确保交易的起码公正,缓和了公众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排斥心理;通过判例,确立了辩诉交易的若干审查原则,并且直接适用于辩诉交易有效的认定,进一步保证公正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辩诉交易程序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克劳斯·施莱希、等著;刘飞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件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
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有两个目标:其一是促进在美国政治背景下讨论最高法院这一宝贵传统的复兴;其二是综合大量有关沃伦任职期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及其裁决的书文信息,以取代以往的陈词滥调。虽然这两个目标基本上可以自圆其说,但每个目标的合理性也许需要在一开篇就有个简略的交待。在像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法理学教席拥有者这样的重要人物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与政治相得益彰的最高法院学术流派一度蓬勃发展。执这一教席的人依次为:爱德华·S·考文、艾尔菲厄斯托马斯梅森和怀特·F·墨菲,哈佛大学的罗伯特·G·麦克洛斯基也位列其中。当时,政治科学家和法学家一样都对联邦最高法院产生了兴趣,各重要政治科学期刊也定期发表该流派的文章。但是,这一流派却在25年前消失了,我们也随之失去了对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洞察。律师和法学教授在本性上和专业训练上皆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他们倾向于认为法律相对于大社会或多或少是自治的。政治科学家则更多地对此表示怀疑,他们通常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受制于大社会内部的各种趋势和压力。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变化席卷了整个学科。首先到来的是定量研究及其精确度的诱惑,但对那些不大迷恋统计学的人而言,接踵而至的是理论的变化。各政治科学院系似乎不时出现惊人的分裂: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数字;另一些教员嘎吱嘎吱地咀嚼理论,没有一个关注政治本身。尽管这只是一个讽喻,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至少还有公法这一领域,其中心就在于把最高法院作为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它离今天如此之近,以致显得不那么真实。政治科学的转向将已经有点边缘化的公法进一步边缘化,并导致选择依据定量资料,或更可能是依据理论来分析法院的公法学者不断减少。在下述事实中,人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政治学脱离最高法院分析的转向和公法的衰落:在麦克洛斯基于1969年去世后,尽管哈佛大学用他最杰出的弟子马丁夏皮罗来代替他,但是,当夏皮罗于1974年重返加利福尼亚时,他并未做进一步的努力来保持现存的传统。同样,在墨菲退休后,普林斯顿大学也听任麦考密克教席空缺。今天,发表在政治科学期刊上的一篇关于最高法院和政治的非定量文章,就像法学期刊上的物理学文章一样显得突兀不堪。1969年,政治科学家乔尔格罗斯曼和约瑟坦嫩华斯把他们编辑的那卷《司法研究前沿》的主打论文命名为“迈向公法复兴”。很不幸,他们的乐观不合时宜。事实上,公法正在滑向深渊:考文和麦克洛斯基去世了,梅森退休了,墨菲众多的学术天分也正将其引向别处。《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试图复兴这一最高法院学术流派,该流派关注最高法院裁决与全国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寻求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这样做进行解释,我完成了一个学术性(并定期从业的)宪法律师的任务,这(极大地)受益于我为威廉姆斯道格拉斯作助手的经历(在《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书末所述事件后的那一年)。作为一名律师,我审视了案件的独特事实,审视了律师现成的和已经提出的论据,审视了大法官用以回应的法律手段,这些手段受以前判决以及九人团之内制度和个人安排的影响。我用政治科学和历史的眼光补充律师的看法。制度安排至关重要,判决不会在真空里产生。法律不仅仅是政治,但法官们清楚其判决的政治背景,与其他每个人一样,他们也受到了美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潮流的影响。辅以法律和律师的眼光,司法决策的政治科学会更好;辅以政治科学的眼光,宪法律师职业也会更好。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理解这种协作。因此,在重要性上,我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新颖、也不惊人,但是,我们还理解这种协作吗?这一点不再清晰。因此,在另一种意义上来看,既然我所采用的方式在超过1/4个世纪以来都很罕见,就肯定会有些与众不同之处。法学院和政治科学系都有一些年轻学者致力于法学和政治科学的结合,我乐于加入他们的行列。曾经有过宪法律师和他们政治科学领域的学术同行阅读、理解并受益于彼此作品的时光,我期待它的重现。事实上,关于沃伦法院的很多信息,尽管公众不知晓,但最高法院的学者已经知悉。然而。没有人试图把这些信息综合成一部全面的历史,我这样做是希望即便是专家。也要以新的视角看待联邦最高法院,处处留心新的动态。为什么还没有一部综合的沃伦法院历史?这有很多原因,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似乎一提到沃伦法院,每个人就都变成了党派分子。结果,沃伦法院的支持者和诽谤者同时非常有代表性地把它定型化了,以至于它实际上是什么和做过什么都成为快速概念化的牺牲品。关于沃伦法院的文献资料的最主要特征是一味地欢呼雀跃、歌功颂德,作者们通常对联邦最高法院大加赞扬,尽管有些人开始以蔑视的态度埋葬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沃伦法院都是今天的一个窗口、一块确定正误的试金石,这种方式对律师和政治科学家是有用的。人们必须意识到,与塔夫脱法院或者富勒法院一样,沃伦法院已经成为历史。过去在沃伦成为首席大法官时就在教书、现在仍在教书的那些人,早就有资格退休了;所有不超过50岁的教师,都是在沃伦退休后进入研究生院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沃伦法院也应该像其前任们一样,值得从更远的距离进行历史观察,而非工具性地服从于当代的政治目的。 -
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编写组 编《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共五编十九章,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