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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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罗伯特·诺齐克的、我的和你的未竞事业》、《论宪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等文章。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法治之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等文章。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
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魏传忠《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是《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中文编译本)的第二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完成。《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详细阐述了三类不同物质的注册要求,也就是中间体、单体和聚合物以及用于科学研发和以产品和工艺为导向的研发物质的注册要求。 -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德)黑塞 著,李辉 译《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是康拉德·黑塞教授的名著。全书共分宪法,基本法的宪法秩序的基础,构造形成之概要和宪法的保护等四个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解释;社会法治国家;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宪政法院等。在新版书中没有变化的是过去版本中的那些基本观点与基础概念。尽管宪法中并非不存在矛盾冲突,但宪法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国家组织法与公民基本权,不能作为互不相关的内容被彼此分立与割裂开来,正如——而且也不仅仅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发展所证实的,下面这种观点很适合对于我们宪法秩序中的那些本质内容进行关注:即将这一秩序里整体与其各个分支部分之间的紧密的相互关联性展现出来。由于现在有浩如烟际的大量新材料涌现,使得想要获取一种必要的指南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只有对于这些材料的基础内容与本质联系的认识,即对于那些最根本性的和反复出现的“基本特征”的了解,才使获取这样一个必要的指南具备了可能性。而这样一个指南,不仅仅是进行业余与专业性的研究讨论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实践中的宪法法律与宪法政策问题的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后文中还试图对当今德国宪法中个别问题的发展现状做一个既简练又信实的阐释,并且通过详尽的提示使读者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信息。 -
法国财产法(法)泰雷,(法)森勒尔 著本书书名原文为“droit civil,les biens”,本义为《民法,财产》,或者译为《民法,财产篇》。法国《民法典》仅在极个别条文中使用了物权(droitsreels)的概念。法典第二卷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该卷共分四编,标题分别是:“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后几种权利是所有权的分解(demembrements)权利。在法国,凡是以“les biens”(财产)为书名的教科书或学术著作,一般仅讨论主物权(1es droits reels principaux)——所有权、用益权、役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通常不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等内容,这些从物权(1es droits reels accessoires)另有专书介绍。我国学者在论及法国《民法典》有关财产的编章时,有的直接以“法国物权法”冠其名,并没有突出财产(法)的概念。在我看来,用物权法来表述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不能准确体现该法典的立法特色,多少有点违背法典制定者的本意。法国《民法典》不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自然有其理论上的原因,该法典对财产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等于我们所说的物权法。当然,有关物权的教科书或著作尽管大多使用“财产”作为标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民法中就根本没有物权概念,尤其不影响法院判例与学术著作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深入的研究。本书是法国DALLOZ出版社著名丛书“PRECIS DALLOZ”(达罗斯法学要义丛书)中的一卷。这部丛书有关民法的部分共分七卷,分别是:《民法总论》(introduction 9enerale),《人,家庭与无能力》(1es personnes,la famine,les incapacites),《债》(1es obligations),《继承、赠与》(1es successions,lesliberalites),《财产》(1es biens),《婚姻财产制度》(1es regimes matrimoniaux),《担保、地产公告》(1es sfiuretes,la publicite fonciere)。除民法之外,“PRECIS DALLOZ”丛书还包括数十个涉及其他部门法或法学理论的卷次。 -
事故共和国(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获得2001年哈佛大学出版社托马斯·威尔逊奖、2005年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詹姆斯·赫斯特奖、2005年美国法律史协会威廉·克罗维尔基金会奖。约翰·维特对美国工业化时代的描绘既细致入微,又视野恢宏。这一历史学佳作不仅仅讲述了工人赔偿的兴起,它是迄今为止最伟大的社会改革之一。维特还生动地重现了19世纪晚期工业世界的社会图景:令人震惊的工人伤亡率、工人的互助保险协会、大规模的移民潮、泰勒主义管理的兴起、重塑自由劳动理念的斗争、欧洲的社会工程与美国的反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遭遇、进步时代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基于这些材料,维特阐明:法律参与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他的分析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展示出美国法律改革中诱人的可能性与不变的局限性。 -
美国航运政策、法律与管理体制研究於世成 等著《美国航运政策、法律与管理体制研究》以美国商船法和航运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为重点,涉及海上运输安全法、港口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探讨美国航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特别关注航运政策和法津法规的实施情况,从而反映美国航运市场和航运管理的实际情形;详细探讨了美国航运管理体制和实施程序的各个方面,并单列一篇研究美国航运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对完善我国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赵立新日本是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早在汉唐盛世,中国先进的文化与完备的社会制度即对日本有深刻影响,从国王贵族到黎民百姓,都以模仿中国的文物制度为荣。在法律制度方面,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曾指出:日本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已有1600年,虽自大化革新后历经变化,然日本法制的基础仍属于中国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先的习惯及封建制度。19世纪中叶以后,日本以西方法律为模式,走上法制西化的道路,并迅速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完成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变革,进而影响了与日本有着紧密联系和共同传统的东亚各国。近代以后的日本法借鉴欧陆国家和英美的法律。其中战前主要以法国法、德国法为蓝本,战后则加强了对英国法、美国法,特别是美国法的吸收,从而使日本法具有混合法的特征。但日本法对外国法的吸收并非完全照搬,即使是“原汁原味”引进的法律在适用中也与其母国有很大不同,违宪审查制度即是一例。日本法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因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对外来法律文化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最终建立起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看作法德移植的成功范例。 -
俄罗斯国际私法研究邹龙妹 著本书对俄罗斯国际私法进行了系统研究,主要从冲突法的角度,以俄罗斯国际私法晚近发展和立法现状为线索,对俄罗斯国际私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也对俄罗斯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具体领域进行了分析。在俄罗斯与中国和平密切交往的国际环境下,系统了解俄罗斯国际私法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为了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相关内容中、俄文对照附录于书后。通过本书,读者不仅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俄罗斯国际私法的发展现状,还可以增加对俄罗斯相关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了解,以方便中俄民商事领域的交流 -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 编译所补遗校订《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近3000件。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谴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本书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