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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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美)德威尔 著,王凯 译《美国的陪审团》是一部激情四溢、理由充分的警示录,同时也是一部引人入胜乃至轻松有趣的作品。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团制度。将陪审团的权力移交给法官或者“专家”小组,对此,德威尔法官在《美国的陪审团》中一一予以驳斥。与“冗繁晦涩的法学文著”不同,作者回溯了陪审团有罪裁决与无罪裁决的历史衍进,引用了著名审判的真实记录,例如:对年轻的贵格教徒威廉·佩恩的控诉、赛伦“巫士”审判以及18世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刊印刷商约翰·皮特·曾格的民权审判——该案的律师是“费城律师”的原型。德威尔法官讽刺性的幽默意趣渗透在字里行间。但是作者也感到深深的忧虑,他警告我们:由于漠视与误解,陪审团制度正在危急之中。如果公众对其不闻不问,那么就可能会失去它。长期担任出庭律师与联邦法官的经历使作者确信: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律职业者给予其一个公平的机会,美国的陪审团仍然能够胜任——有时甚至还很出色。作者提纲挈领地指出了美国诉讼实践中需要给予陪审团这一公平机会的种种改革。 -
古巴刑法典陈志军 译《古巴刑法典》现行刑法典颁布于1987年12月29日,又先后于1994年、1997年、1999年、2001年进行了四次局部修正。古巴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部分包括十一编:基本条款;刑法的效力;外国判决的执行;犯罪;犯罪人;刑罚;假释;刑事责任的消火;前科消火;犯罪弓l起的民事责仟的宣告与执行;危险状态与保安措施。分则部分包括十五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行政管理勺司法权力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治安罪;危害国民经济罪;危害文化遗产罪;危害公共信用罪;危害生命与身体罪;侵犯个人权利罪;侵害劳动权利罪;危害正常的性父系和家庭、儿童、青少年罪;损害名誉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财政罪;危害正常的移民制度罪。 -
俄罗斯宪法法院研究尤晓红 著近代以来,各国纷纷实行法治以代替人治。在法治之下,又纷纷制定了宪法,实行宪政。个中缘由,无须多言。中国清末政府迫于各方压力,也于1908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仿行“宪政”,迄今已一百周年。此后,在中国,只有实行真宪政还是实行假宪政、实行何种宪政之争,而无人反对立宪。 -
大宪章(英)霍尔特 著,毕竞悦,李红梅,苗文龙 译《大宪章(第2版)》提供了全新的和更加全面的索引。新版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第一版。首先,增加了一章,名为“司法和司法管辖权”。这填补了第一版的空白,因为在1965年的时候,我感到对于这一话题我对于别人已经做的工作没有什么好补充的。我还希望这个版本填补二十年来关于英格兰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早期的法律史作品的空白,因为它把贵族视为诉讼当事人,而不是法庭的主宰。第二,我补充了一些新的附录。其中一些是全新的证据或者1965年之后出现的问题;一些关注于书的主体部分没有很好讨论的困难的和有争论的问题。我没有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讨论所有当前的争论。在“价格革命”、“可继承性”和一些类似的问题上,我仅仅指示读者去看该问题的参与者们著作的一个合理典范,并参考Holt(1991a),在该文中我简要讨论了这些问题,但是更直接。第三,我通篇修正了文本,修修补补,添加了一些短的段落,反映了我自己的新思考或研究。脚注中的参考文献做了更新;我希望,我已经囊括了所有过去四分之一世纪里的相关著作。 -
重新思考公民身份(英)罗奇 著,郭忠华 等译《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主要内容简介:熟悉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读者对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罗奇(Maurice Roche)的名字应该不会感到陌生,他对公民身份理论所作的深度思考自出版以来对公民身份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持续的影响。 -
葡萄牙刑法典陈志军 译葡萄牙现行刑法典颁布于1982年9月23日,迄今为止进行了23次修正,其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是2007年9月4日第59/2007号法律所做的修正。葡葡牙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部分包括六编:第一编(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为)、第三编(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编(告诉与白诉)、第五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六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的赔偿)。分则部分包括五编:第一编(侵犯人身罪)、第二编(侵犯财产罪)、第三编(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罪)、第四编(妨害社会生活罪)、第五编(危害国家罪)。 -
美国州宪法改革与州和地方政治体制发展李世安 主编美国联邦政治制度复杂、内容丰富,是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_。但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对美国联邦宪法、联邦政府机构等高一级层耐的研究上,忽视了对美国州宪法改革和州与地方政治体制发展的研究。为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填补这方面研究的薄弱环节,《美国州宪法改革与州和地方政治体制发展》用最新的资料对美国州宪法的历史发展、改革的原则、目标、进程和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州行政体制、司法体制、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特别是“9·11”事件之后美国州法律与政府机构的改革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了解不同时代美国州宪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有助于了解当今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化、多种机制的平衡,有助于了解美国州与联邦相辅相成和互动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美国联邦制的运行。这些研究还可以对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面临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等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与教训。 -
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美)威廷顿 著,牛悦 译《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美国历史上的总统、最高法院及宪政领导权》内容简介:当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是否应该由它最后说了算?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看起来肯定这样想,但批评者认为这种观点威胁民主制度。基斯·威廷顿论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并不是简单地争夺这项权力并规避这个问题的政治属性。大法官们一直拥有政治参与者授予他们的这项权力,并且这种授权是为了政治参与者自己的利益。在这部研究美国司法至上的宏观政治史中,威廷顿认为总统和各种政治势力的领导人都致力于将最高法院推上神坛,并且鼓励大法官们接受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这个角色。威廷顿考察了为什么总统经常认为司法至上对他们最有利,为什么总统很少承担解释宪法的责任,以及为什么宪政领导权经常被交给法院。伦奎斯特法院在推翻国会制定法上史无前例的坚定自信仅仅是自建国时代以降的宪政发展史中的一个最晚近的例子。一直以来,总统努力争取宪政领导权是非常少见的,但是这些少见的例子反映了这种选择会获得暂时的政治优势。较为经常的做法是,总统一直采取合作姿态,增加最高法院的权力并鼓励它采取积极行动。通过挑战那种认为法官僭越了民主制度的传统观点,威廷顿论证了司法至上恰恰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
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金锦萍 等译本书选取了新加坡、波兰、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西、俄罗斯、捷克、乌克兰和亚美尼亚等十个国家的十五部法律,目的在于为我国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法提供丰富的可资参考的比较法材料。因为一部规范非营利领域的基本法律的出台不仅将填补法律体系中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的法律断层,更有利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长和培育,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并最终有助于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 -
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刘飞 著《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作者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出发,着眼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基于规范分析方法,对德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以及国家责任等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景式地展示了一名中国学者眼中的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法学界意识到法学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律适用论)研究,并开始探索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学教材写作风格之际,《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无疑提供了一份良好的样本。虽然这是一本纯粹介绍德国法的著作,但从题目、素材和内容的选择以及结构的安排方面,都显露了《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的中国法视角和中国问题意识。不仅使国内学界得以了解德国相关制度,还为我国建构和整合公法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的努力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